【明慧網2002年12月21日】([注]本網站所轉載的參考資料皆為非修煉界人士所撰寫,不一定和法輪功學員的認識相同。) 2002年12月17日星期二,哈佛法學院高級研究員郭羅基就「香港23條立法」接受了記者專訪。郭羅基先生是中國著名思想解放運動家。半個世紀來,他一直堅持自己的理念,倡導言論自由和政治民主,挑戰中共為重大政治問題設置種種禁區的惡劣傳統,為此他遭受的打壓也是一次又一次。從50年代的「反右」到80年代的「資產階級自由化」,到89年「六﹒四」,他都是中共重點處理對像。他的成名書《共產黨違法案紀實》,在國內外有廣泛的影響。 * 中國共產黨首先違法 郭羅基先生說,在23條裏「顛覆中央人民政府」這條罪名中,把「政府」和「顛覆」聯在一起是沒有道理的。因為「政府」是可以改變的。像在美國,「共和黨」政府上台,難道是把「民主黨」政府給顛覆了?所以這條罪名在法律上不成立。 還有,23條裏的「禁止國外的政治組織在香港進行活動,禁止香港的政治團體和國外的政治團體有聯繫」,這條法律在中國內地是沒有的。如果有,那麼外國的政治團體就不能訪問中國。可實際上,外國的政黨經常訪問中國。如果是「禁止中國政治團體與國外政治團體有聯繫」,那麼中國共產黨首先違反法律。中國共產黨不僅和其他的共產主義政黨有聯繫,它和非共產主義政黨也有聯繫。連在內地都做不到的事情要想在香港實行,這完全是不合理的。香港政府立法意圖是很明顯的,就是秉承北京的旨意來限制香港人民。 接著,郭先生談了23條裏的這些罪名的法律概念。他說,像「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及竊取國家機密罪」等,這些罪名不具體,很容易在執行時遭到歪曲。特別是「煽動」,往往被用來限制言論自由。這些法律概念都要經過討論和鑑定。 * 甚麼是「顛覆」? 郭先生說,「顛覆」應該是針對國家的。「國家」和「政府」不是一個概念,政府的改變並不等於國家的滅亡。這條罪名要符合幾個條件才能構成。 第一,這種犯罪行為是針對國家的,是危害到國家的主權和領土的完整。而針對政府的行為並不構成「顛覆」,特別是反對政府的言論,這是公民的權利。政府是人民授權的,人民有權表達反對意見。在內地,批評政府就是反對政府,反對政府就成了「顛覆國家」。這完全是混亂概念。 第二,「顛覆」是一種暴力的行為。國家本身是個暴力機關,它有軍隊、警察和監獄,如果你不使用暴力手段就無從所謂「顛覆國家」。既然這樣,一切的和平請願,和平示威,無論提出甚麼口號,表達甚麼願望,都是顛覆不了國家的,也就構不成「顛覆罪」。 第三,這種行為又不是個人行為。說一個人能顛覆國家,這豈不是笑話?所以說,顛覆國家是一個暴力集團的行為。只有符合這三個條件才叫「顛覆」。 * 甚麼是「煽動」? 「煽動」不是言論而是行動,不能把這條法律規定變成了懲罰言論的規定。它也要符合幾個條件才構成「煽動叛亂罪」。 第一,煽動者有犯罪的意圖。如果此人沒有犯罪意圖,不管他的言論內容怎麼錯,不能構成「煽動」。 第二,煽動者進行「煽動」的時候當然要講話、寫文章,煽動的言論不是要表達看法,而是要講到做法,推動人們去採取行動。如果只是發表看法而沒有提出行為,那只是思想信息的提出,是言論自由的表現。如果一個人只是表達看法,不論他的看法有多錯,有多不為政府所接受,都不能構成「煽動」。 第三,煽動者必須要有具體的煽動對像。沒有被煽動者,也就不會有煽動者。如果一個人自言自語,不管發表甚麼宣言,就不構成「煽動」。在文革是鬧了很多笑話,有人在廁所裏寫了一句甚麼標語口號,就被定為「反革命煽動罪」。在廁所裏向誰煽動?這是不合乎邏輯的。 第四,「被煽動者」要採取行動才夠得上「煽動」。如果「被煽動者」沒有行動的話,只是「煽」而不「動」,這只能說是思想影響。但是不幸的是,現在中國的司法機關把人們在互聯網上發表的文章叫做「煽動」,他們既沒有具體煽動的對像,也沒有「被煽動者」的行動。沒有後果怎麼能定罪?這是荒唐的,沒有法律根據的。 第五,只有被煽動者採取的行動犯罪,才能說明煽動者有罪。假如總統候選人在選舉中號召大家投他一票(這也是一種煽動,甚至這種煽動還帶有強烈的感情),結果是「被煽動的人」去投票,這個行為是合法的,那煽動大家投他一票的人也是合法的。煽動罪要滿足這五個條件才構成罪行,不然就是歪曲法律。 * 反對「立惡法」 郭羅基先生說,現在反對(23條)立法成了一個政治性的表態,香港人民只有在「反對」和「贊成」二者選一。這很可能引起人民的對立情緒,造成分裂。而且這種簡單化處理把很多重要問題掩蓋了。郭羅基認為,我們不要反對立法,而是要反對「立惡法」,反對立違背人民意願的法律。要立就要立人民贊同的法律。香港政府企圖跳過「白紙文件」,跳過立法程序,這是不允許的。他也讓香港人民不要把希望寄託在共產黨的「五十年不變」的承諾上,最重要的是香港人民要能顯示自己的意志,讓香港朝著民主的方向去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