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2年12月20日】([注]本網站所轉載的參考資料皆為非修煉界人士所撰寫,不一定和法輪功學員的認識相同。) 回歸後的香港首先是香港人的香港,其次才是中國的香港。香港已經是主權的香港,不是北京的殖民地,在主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香港與北京是平等的政治實體,上下等級秩序是暴政強加於港人的。香港的法律是港人的法律,不是北京政治寡頭們的法律。剝奪港人自由的法律是得不到港人一體遵行的。大陸的法治陷入一片混亂,其根子就在於這些法律只代表政治寡頭們的利益,而與民眾的意願根本背離。香港有良好的法治基礎,如果屈從北京的權力意志,其前景只能是蹈襲大陸的後塵。 九七回歸時北京開給港人的支票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沒有獨立的立法權,談何自治?《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當時並沒有得到港人的認可,作為一個民選政府,港府和“董欽差大臣”均無權“自行立法”。除非這些規定以全體港人公決的方式(而不是以御用委員佔多數的立法會)得到通過,否則,擁有完整主權的港人有權將其擱置或廢除。 即使僅以《基本法》論《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也與第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第三十九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相抵觸。 綜上所述可見,港人要求取消或部份取消第二十三條的行動是完全合法合理合情的。我們沒有任何道理不支援香港同胞。 (原載大紀元,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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