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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23條」是寄生在基本法中的一個怪胎
文/德坪
【明慧網2002年12月14日】([注]本網站所轉載的參考資料皆為非修煉界人士所撰寫,不一定和法輪功學員的認識相同。)

香港基本法中的「23條」從一開始就是以一個怪胎的形式出現的。

在基本法孕育過程中的八九年春夏之交,中國北京發生了「六.四」事件。其間,香港百萬市民走上街頭,支持民運,抗議屠殺,令北京當局非常尷尬和緊張。為了防止再出現類似大規模抗議活動,中方在當時的香港基本法(即香港憲法)草案中加進一條規定,港府在必要時可以立法反顛覆(即第23條)。當時就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異議,認為23條立法法與香港民主自由精神不相符合。不難看出,基本法的孕育過程已經顯示出基本法發育不正常。

九○年四月頒布的最後定稿的香港基本法第23條這樣寫道: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濃縮一下,可以讀作「香港特區應立法禁止叛國、分裂、動亂、顛覆中央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禁止外國組織在香港進行活動,禁止香港組織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

我們知道,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被中共的法律籠統地視為違法,在一國兩制下的香港也要設立類似法律,這表明「北京打噴嚏時,香港就不能咳嗽」;禁止外國組織在香港進行活動,禁止香港組織與外國組織建立聯繫,無論做為立法依據,還是具體化到實施條文,都突顯北京當局欲通過23條把香港變臭港。

而且在甚麼情況下必須立法, 在甚麼情況下可不必立法,也即甚麼是「必要時」,整個基本法並沒有作交待。 這就為獨裁政權隨心所欲地今天代表這個明天代表那個而胡作非為打下了伏筆。

九七年前夕。中英聯合聯絡小組談判期間,北京試圖就23條叛國罪和顛覆罪進行立法,遭到香港各界和英國強烈反對,但為保證政權順利交接,北京公開表示,暫時擱置基本法23條立法。不難看出,「必要時」並不取決於客觀形勢的需要,而是因當權者個人的好惡和予奪而定。

香港各界和很多立法局議員,為保證香港「一國兩制」,五年來多次呼籲取消23條,但沒有成功。這說明香港的明眼人很早就看到了基本法中的這一怪胎。香港皇家大律師李柱銘和香港眾多團體表示,在香港現有法律中,已有足夠多的條文應付可能出現的叛亂和顛覆的跡象。

港府今年9月匆匆提出要求根據23條立法,而且沒有公布具體法律條文,只是23條的一個框架,並且只有短短的三個月諮詢期。為甚麼如此匆忙呢?

香港迅速大陸化,23條反顛覆法急於出台,會使「一國兩制」提前結束,香港將自毀前程。怪胎急欲出生,再一次向世界展示,中共甜蜜的承諾是靠不住的。五十年不變的「一國兩制」已漸漸變成了一塊遮羞布。

香港是香港人的香港,更是每一個華人的香港。為了香港的自由、民主和法制,讓我們普天下的華人攜起手來,以窒息邪惡的氣勢,共同努力,鏟除怪胎,以確保香港的「一國兩制」,使香港這顆東方明珠更加璀璨。

2002年12月5日初稿
2002年12月20日修改

當日前一篇文章: 媒體綜合:香港各界呼籲抵制二十三條立法(圖)
當日後一篇文章: A4彩色圖文傳單:「自焚真相」和「支持和褒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