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2年10月4日】2000年末由於被人出賣,我被家鄉的公安通告追捕。不法警察在到同學及親戚家抓捕我而沒抓到的情況下,惡警把我姐姐強行帶走,強行扣押在公安局長達七天,每天24小時有人看押。且每天都要姐姐交代我的情況及去向。最後姐姐滴水不進絕食三天後惡警不得不把我姐姐放回家。 事後姐姐交電話費時,收據上多出了六元錢的費用。姐姐在這之前是知道電話被監控的,因為外地的姑姑才通完電話,第二天公安就到姑姑家去抓我。但我們怎麼也沒想到,公安無理到連監控費都要受害者自己付。 姐姐問服務員:這六元錢是甚麼費用?以前為甚麼沒有?服務員想了一下說:“你去問局長。”找到電話局長,在姐姐義正辭嚴下,局長說:“我們沒有辦法,這是公安局監控你家電話的費用,你去找公安局長吧。”找到公安局長,而公安局長竟矢口否認監控及監控費一事。同時聲稱:“既然是電話局長說的,那你讓他開個證明來。”當姐姐二次返回電話局,電話局局長卻改口說“六元錢是服務員工作失誤”並通知工作人員取消這六元錢。 回家後姐姐又查看了我父親家及妹妹家的電話收據,也同樣有六元錢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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