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2年10月12日】一位愛沙尼亞法官說,6月份中國國家主席訪問愛沙尼亞期間對4位法輪功學員的拘捕是不合法的,因為警察對於公共集會定義的詮釋太出格了。 據波羅的海新聞服務10月8日報導,星期一,法官阿拉.約克斯(Allar Joks)在回答隸屬反對黨前帕垂聯盟的國會議員安德魯思.赫科爾(Andres Herkel)和楊.萊皮克(Jaan Leppik)的查詢時說,和平地散發基於國際人權組織大赦國際聲明的信息材料,對活動進行拍照和佩戴法輪功徽章並不構成一個公共集會,因此不需要根據法律在地方自治政府登記。 約克斯說,四位法輪功學員的活動沒有危及到公共集會中涉及到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制所規定的標準,因此將該法律應用到此案上是有爭議的。他並指出,根據憲法,任何人有權自由地用口頭,印刷品,照片和其它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思想,意見,信仰以及其它信息。 約克斯法官說,這樣詮釋公共集會法來排除自由傳遞信息是不正當的。 他說,根據言論自由的憲法原則所提供的民主價值,任何人散發信息資料都要提前七天通知的這一法律義務應該說是一項合理的限制。 約克斯法官說:「對這樣一個法律義務作偷偷摸摸的引用,我們則會走上一條限制自由傳播信息的非民主道路。」 他補充說,這樣的案例的後果在愛沙尼亞是會令人痛心的。 約克斯說,國會議員、法官、警察和法庭的作用是要讓言論自由不僅僅停留在紙上,因此警察6月份的作出的不允許(法輪功學員散發資料的)決定必須加以中肯考慮。 約克斯法官的上述回答是針對9月底內務部長安.塞皮克(Ain Seppik)在回覆一個相似的查詢時的說法。該內務部長說,警察6月14日在瑞德森(SAS Radisson)旅館拘留兩名瑞典人以及兩名拉脫維亞人的行動是合法的,並說這些人違反了公共集會法,因為瑞典人向行人散發引用大赦國際關於中國侵犯人權的官方聲明的小冊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