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1年6月28日】香港特首董建華在立法局答問大會上正式指稱法輪功為邪教,但又說法輪功不是宗教,因此對法輪功採取行動與宗教信仰自由無關。既然不是宗教,怎麼又稱之為邪教呢?邪教的“教”字何解? 這一套“白馬非馬”的“邏輯”,引而申之,豈不是可以說中國人不是人,因此無須講人權?也使我們懷疑董特首不是特首,他越來越像個傀儡了。 當董建華在立法會如此正式指稱法輪功為邪教之日,香港的“一國兩制”已死掉一半,當香港正式立法取締法輪功之日,香港的“一國兩制”便完全壽終正寢。 董建華在立法局答問大會上說:“毫無疑問法輪功是邪教,是組織嚴密、財政豐富的政治組織。”可惜董建華並沒有具體材料說明法輪功的組織如何嚴密,市民所見,任何人都可以隨便參加練功,不像XX黨也不像黑社會那樣,要參加組織須經過的審查和考慮。說到財政豐富,現在香港的名門正教,哪個不擁有豐富的資產,可以辦學,可以行善,因此擁有資產並非正邪分界。說到政治組織,從來不曾聽說法輪功有甚麼政治綱領、政治主張。他們之所以有種種行動(也不過是練功而已),目的只有一個:要求不要迫害法輪功。因此說他們是政治組織,法輪功實在不夠格。 董建華說:法輪功不是宗教,是他們自己說的。 想問董先生一句:你同意不同意這個說法?如果同意,就不該說他是邪教,因為邪教也是“教”。如果不同意,那就認為他是宗教了,就應該給他們宗教信仰的自由,只要他們不違背香港的法律。 董建華胡亂稱人為邪教,法輪功可以向法庭告他誹謗,這官司有得打。(摘自《星島日報》200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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