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1年6月27日】 ([注]本網站所轉載的參考資料皆為非修煉界人士所撰寫,不一定和法輪功學員的認識相同。) 每當我聽到有人說,我們會「依法辦事」去處理一些憲法上或人權上的問題時,我都會感到不安和失望。有人問我,「依法辦事」有甚麼不妥?是不是我們應該違反法律去做事呢?事實上,「依法辦事」在處理日常一般法律問題上並沒有甚麼不妥當,但是,在一個先進和文明的社會裏,當要處理一些憲法上或者涉及人權的問題時,「依法辦事」很多時並不是一個完整或理想的答案。 依法辦事 踐踏人權的藉口 要知道法治(Rule of Law)和「依法管治」(Rule by Law)是有天淵之別的。法治是一個廣泛的法制概念,它的核心包括了近代法律學者一致同意的幾個重要的法律概念: 1、對憲法的尊重; 2、人權的保障; 3、政府受法律的約束; 4、法律必須公平地、前後一致地應用; 5、法律應具有透明度,任何人都可以明白和引用; 6、司法獨立。 以上這些概念都是法治的根基,一個文明先進的社會必具的條件。 相對來說,「依法管治」或者「依法辦事」只是代表根據法律的規定去處理一些在管治上和社會上發生的問題。這個概念之所以不健全,是因為有很多法律不一定是公平的或者是健全的,或並非大部份社會成員可以接納的,又或者是法律在某些情形之下並沒有明文規定應該怎樣去處理或解決一個問題。很多極權社會都用「依法辦事」作為一個違反法治、踐踏人權的藉口。 我深信這種情形在回歸前後都並沒有在香港出現過,我亦希望這種情形永遠不會發生在我們的身上。但是,當有人高呼「依法辦事」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明白及仔細反省,在處理一些憲法上或人權上的問題時,「依法辦事」往往並不是一個完整或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 限法輪功入境理據何在? 近日,特區政府以「不良份子」為理由拒絕批准數以百計的「法輪功」信徒入境,便是一個足以令人困擾的例子。從法律上來說,入境處有絕對的權力,拒絕向沒有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的人士給予入境許可。法律上並沒有甚麼明文規定這個權力應該是怎樣運用的。當然,入境處的內部指引及一般公認的拒絕入境理由,都包括有對不良或滋事份子的入境作出限制。但是,甚麼人才算是「不良份子」,又或者甚麼人才算是「滋事份子」呢?假如入境事務主任以長髮為理由,拒絕一個外國人入境,相信很多人都會認同這樣的決定是不對的,甚至是違反《入境條例》的精神。但是如果這個決定是法律上所許可的話,從法治的原則來說,入境處就應該拒絕所有長髮的外國人入境。 假如入境處所作出的決定是基於宗教信仰,那又怎樣呢?除非入境處決定所有宗教信仰者都不應入境,否則入境處很難以個別宗教信仰為理由而拒絕某些人入境。如果這個宗教信仰是特區法律所許可的,那麼,問題似乎就更加大了。為甚麼某些宗教信仰人士會被認為是「不良份子」或者「滋事份子」?在這方面的決定,入境處有甚麼理據?他們行使法律上所給予的權力時,又是否符合法治精神? 限示威人數違公安法? 有人說,但是這些情形在很多其他先進的國家都有出現,每個國家都有權不歡迎某種有政治、宗教信仰或其他背景的人士。答案是我們關注的並不是這些國家對法治的尊重程度,而是香港特區政府能否尊重法治精神而作出一些公平的行政決定。 另一個令人深思的例子,便是警方對於最近財富全球論壇示威者的處理手法。我所指的是警方以公眾秩序和財富全球論壇參與者的人身安全為理由,要求示威團體侷限於一個遠離論壇會場的地方示威,又限制每個團體不可以多過二十人出席。這些限制,在《公安條例》所包含的法律精神來看,很可能是有問題的。因為《公安條例》第七條規定《公安條例》的限制並不適用於不超過五十人的集會。同樣地,《公安條例》第十三條亦規定條例的限制並不適用於任何不超過三十人的公眾遊行。從這些規定來看,警方的處理手法是否過於苛刻或甚至與《公安條例》的法律精神有所抵觸? 依法辦事並不足夠 從以上兩個例子可看到,入境處和警方的行為並不算違法,甚至乎是很有法律根據的。這可以說是「依法辦事」,表面來看並沒有甚麼不妥。但是,對於一個深信和尊重法治的人來說,「依法辦事」是並不足夠的。我很希望在未來的日子裏,特區政府可以就「依法辦事」之餘更上一層樓,做到一個完全符合法治精神,令我們大家都感到驕傲的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