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1年4月13日】張崑崙教授4月10日在日內瓦的新聞發布會後對西方記者說:江澤民一夥對國外的媒體,外交界和人權組織大肆宣傳說法輪功是違法的。事實上是江澤民他們在犯法,而不是法輪功在犯法。 張教授說,中國的憲法是母法,任何個人和集體都不能凌駕於憲法之上。即使公安部所做的決定也只能是作為憲法的補充與完善。不能與憲法相對抗。但為了對付法輪功中國公安部制定了"公安六條"。而"公安六條"是完全與憲法相對立的。 張教授說;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信仰自由。修煉法輪功本著真善忍去做好人,這是一種非常好的信仰,應該給他自由。 張教授又說:憲法明文規定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有上訪的權利和義務。上訪不僅是權利而且是義務。一個國家只有傾聽人民的呼聲才能把這個國家治理好。人民主動的向國家反映問題,幫助治理好國家,應該是很高興的事。為甚麼要抓人,打人,殺人,置國家的法律於不顧哪? 他指出:憲法第247條明文規定搞逼供信的人是要受三年以下的刑事處罰。可是在中國對法輪功學員到處在搞逼供信。他們打人也都是為了搞逼供信。 他還說:法輪功在沒有通過任何法律程序的情況下,江澤民在國外訪問其間宣布法輪功是"邪教"。事實上在通過正式的法律手續之前,任何一個個人和集體都沒有權利做這樣的事情。而江澤民是在給法輪功定為"邪教"之後再去收集和羅列法輪功的罪名。 7月20日突然的全國性逮捕法輪功各級義務負責人之前中央從來都沒有說不讓練法輪功。他們把人抓起來之後才宣布法輪功是非法組織,邪教,並一步步升級。這才是違法的。所以是江澤民一夥在犯法,是江澤民在犯法。 (美國弟子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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