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1年3月24日】 天安門“自焚事件”可說是事出有因:在中國自殺、自焚的事件年年都有,數目驚人。僅僅在1998年一年當中,據全國人大代表的不完全統計就有25萬人自殺。這是由於江澤民專制獨裁統治下,大量工人下崗失業,大量農民不能維持生計,各種苛捐雜稅、攤派罰款、橫徵暴斂,各級貪官污吏殘酷剝削壓迫人民的必然結果。1月23日天安門自焚者,如果是失業人員或城鎮居民,這也是江澤民暴政統治下每年大批人民無法生活下去,成千上萬自殺現象的一種延續,是苛政猛如虎的現實寫真,應該由江澤民承擔全部責任。江澤民口稱自己是負責任的政府,卻把責任推得於一乾二淨,豈不是咄咄怪事! 新華社和中央電視台說:自焚者是法輪功學員,自焚是由於法輪功精神控制、心理暗示所致。我們看了有關材料,訪問了一些人士,讀了法輪功的一些書籍,認為這個理由不能成立。因為法輪功珍惜生命,不贊成殺生,更反對自殺,視自殺為有罪。如果接受了這些法理或者像江澤民所說的受到法輪功精神控制、心理暗示的學員就決不會去自焚。自焚者就不可能是法輪功學員。如果說甚麼精神控制、心理暗示的話,那就是江澤民。是他叫下屬造假經文,要法輪功學員在“某年某月某日穿好衣服走出來”到“香山集體自殺” 等等這類的東西。精神控制、心理暗示如果是造成自焚的重要原因,那麼,其責任就在江澤民一夥人身上。 這裏必需指出的是,要用精神控制、心理暗示去使一個人、一批人去用痛苦的自焚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並不那麼容易,但是用金錢收買和政治、武力威逼卻完全可能達到目的。這個條件法輪功絲毫不具備。但在江澤民那裏卻一應俱全,而且早就處心積慮地策劃,運用到製造法輪功學員自殺事件上。有消息稱,在2000年10月之前,羅乾等人就在政法委員會上商議以三萬元一個人的代價,收買一些混在法輪功中的“線人”自殺來陷害法輪功。在他們精心策劃下出現了天安門自焚事件。可以看出決非偶然,其栽贓陷害的目的未變,只不過稍稍改變了方法,用三陪女郎、王進東等的自焚來體現“線人”的自殺而已。 天安門自焚事件從整個過程來看完全是在江澤民、羅幹及警察、新華社的一手控制之中。大家知道,一般人員進入天安門廣場,一舉一動都要受到裝設在廣場的攝像機的全程監控,密密麻麻的警察、便衣對來往行人一一過濾,身上攜帶的物品都要一一檢查,汽油根本帶不進去。再說,廣場從未發生過自焚事件,警察不可能、也沒人看見他們天天背著滅火器。然而令人奇怪的是,當天這一切都異乎尋常的準備好了:自焚者被一個個放進廣場;對他們攜帶的汽油瓶(袋)視若無睹;盤腿在地上打坐也不被禁止。三個警察拿著滅火器、滅火毯站好位置,自焚者才開始點火,幾秒鐘內就予以撲滅,新華社記者也及時拍攝好了自焚場景,默契得不能不使人覺得是在演戲。 自焚事件還案中有案,令人震驚的是,從2月4日中央電視台播出的自焚事件錄像的慢鏡頭中可以看出自焚者劉春玲是被人從身後用重物猛擊頭部,使她突然雙手抱頭轉身倒地,重物彎曲變形飛出幾米遠且快速下落,畫面還可清晰看到伸向劉春玲的手,一個身穿軍大衣的人還保持著出手擊人瞬間的姿勢。如果是被燒死的,她倒地的速度不會那麼快,可見打死在先。重擊自焚者的人只能是江澤民、羅乾等人指派的,這不是在光天化日之下製造謀殺案、兇殺案、焚燒案,殺人滅口,焚屍滅跡的有力證據嗎?!這種致人於死命,反人性、反人權、反人類,真殘忍、真惡毒、真卑鄙的罪責難道不應該由江澤民承擔嗎? 尤其惡毒的是江澤民、羅乾等把他們一手精心製造的殺人放火的事件嫁禍於法輪功,為進一步將其扣上“反動政治組織”的帽子,加強鎮壓製造藉口;為強迫全國人民簽名和採取極端行動打壓法輪功大造聲勢。要全國人民一個個在政治上重新站隊,向江澤民個人的獨裁專制效忠。凡是拒絕表態、拒絕簽名、反對鎮壓法輪功的通通列為異己分子,予以追究、懲治。當官的烏紗帽不保;工作人員開除公職、工人面臨下崗、學生開除學籍,連小學生也不放過。街道居民也要受到批判,甚至誣蔑這些人是癡迷者,進轉化班、拘留所、精神病院或勞改營。許多人並非出於自願,而是受騙或被監視、看押、綁票,威逼利誘下簽名的,這是江澤民對千百萬人民自由意志和人權的嚴重侵犯,是強姦民意、盜用民意的又一新的罪證。他們將這樣騙人的玩意拿到聯合國人權會議上去招搖撞騙,只能作為反面教材,充份暴露出江澤民是在玩弄政治騙局。由此可見,美國政府譴責江澤民侵犯人權是十分正確的。在聯合國人權會議上通過制止江澤民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粗暴踐踏人權的提案也是正義的、良知的吶喊,是完全必要的。組織一個國際性的調查團,去中國深入地查清自焚事件真相,了解一下在監獄內外,江澤民到底扼殺了多少無辜生命,把江澤民押上國際法庭,徹底清算其殘酷鎮壓億萬人民群眾人權的滔天罪行也是應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