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1年2月5日】2000年安徽省合肥市東市區政法委在安徽輪胎廠舉辦的所謂“法輪功學習班”,“幫教”手段極其卑鄙,現公告世人。希望善良的人們更加清醒,識辨偽善的真面目,不再助長邪惡。 一、雇用打手,殘暴毆打法輪功學員 “學習班”期間,東市政法委一夥人雇佣被大通路街道借用的安徽針織廠職工孫世軍為職業打手,多次殘暴毆打大法弟子。採用“坐飛機”、“蹲馬步”、“曝曬”(7、8月天的正午)等手段,非法殘忍地折磨大法弟子。有的弟子腿被打跛了,有的頭被人連續撞牆,有的被用塑料涼鞋打耳光,有的“坐飛機”長達數小時…… 為了達到“轉化”目的,暴徒們拳打腳踢,致使數位大法弟子傷痕累累,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和肉體上痛苦。甚至,學員家屬來探視也遭無辜毆打和強制非法搜身。 二、聚斂錢財;喪失人道 長達數月的“學習班”,十幾名法輪功學員開始每人每月被收取伙食費1000元,後增至1500元。“學習班”結束後,又強迫交納保證金;多則5000元,少則3000元,然後才釋放。一位學員家屬在無錢交納的情況下求助“市長熱線”,答覆是:嚴禁非法收取法輪功學員的任何費用,市政府已專門撥款用於“轉化工作”。 同時,這伙邪惡之徒利用學員交納的伙食費經常吃喝玩樂,卻將吃剩的殘羹冷炙留給學員吃。法輪功學員每天忍飢挨餓,吃飯受到嚴格限制,並多次提出增加飯量,但均遭拒絕。這種喪失人道的做法,還是人嗎? 三、“學習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學習班”期間,對法輪大法弟子人身自由的限制比看守所還嚴格。暴徒們不顧炎熱酷暑,把學員們鎖在房間裏,10多位女大法弟子被關在擁擠的小屋,解小便在房間,解大便要“報告”,同意後才能上廁所;夜間不准女學員鎖門睡覺,以便24小時非法監控;有次夜間,孫世軍竟然在酒後推開女學員的門,企圖非禮。 我國《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37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才可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以上並是這伙邪惡之徒的罪惡,他們之所以能如此對待法輪功學員,完全是由於東市政法委領導的支持和參與。與這期間,法輪功學員任按照李洪志師父的要求: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充份體現了他們的大善打忍之心。誰正誰邪,一目了然! “要知道人一旦知道了真理和生命存在的真正意義,為其捨命而不足惜的。不要把我們慈悲的大忍之心當做怕,從而變本加厲地為所欲為。”(《我的一點感想》) 為此,我們正告東市政法委一夥人:徐世元、袁國友、周磊、王闖、劉新國;孫世軍(大通路街道);王xx(東市法院)。不要在無知中毀滅自己,不要再作江澤民的陪葬品。“目前天體中的邪惡已被除盡,三界內也都被正完法,只有物質皮殼的最表層在快速突破著,已經在接近那打死、打傷大法弟子(未來的佛、道、神)的惡毒兇手與人間敗類了。 ”(《去掉最後的執著》) 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三日後復活;《格庵遺錄》、“諾查丹馬斯”的《諸世紀》預言得到歷史的驗證! 一百多位大法弟子被迫害致死,一千多萬人次被非法關押。“人類啊!清醒過來吧!歷史上神的誓約在兌現中,大法衡量著一切生命。”(《再論迷信》) (大法弟子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