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1年11月25日】 弟子:局長,憲法上是否有這麼一條:只有全國人大才有權制定法律? 局長:是呀! 弟子:其它任何部門制定的只能算法規不能算法律? 局長:對。 弟子:是法律大於法規,還是法規大於法律? 局長:當然是法律大於法規。 弟子:憲法是否有這麼一條,只有在全國人大通過的決議後,國家主席才有權發布主席令,否則是個人行為,代表不了國家? 局長:有這麼一條。 弟子:為甚麼江澤民在全國人大還沒有立法,就在外國誹謗法輪功呢? 局長:這個問題我們不談。 弟子:直到現在,全國人大還沒有給法輪功定性,既然法律大於法規,所以我們沒有違反國家法律,就因為我們不在政府部門編出來的甚麼條款(所謂的保證書)上簽字就把我們關押起來,這個算不算犯法? 局長:我是學法律的,我是律師出身,我甚麼都懂。我們不講這個,好嗎? 在所謂的“洗腦班”上,看押我們的人員多數在人少的時候都願意聽我們洪法,甚至聽我們背師父的經文,沒有當官的在時還送食物。“洗腦班”成了大法學員的“洪揚大法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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