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1年11月1日】一、普通案件 《明慧網》2001年6月25日所登「如何記錄整理迫害酷刑材料」一文對記錄酷刑折磨做了較詳盡的介紹。為了方便國內弟子,這裏介紹一些簡化的記錄格式。 概括地講,向聯合國人權機制投訴人權迫害案件,只要說明以下內容就行了:「兇手」對「受害人」做了「甚麼」,「怎麼」做的,「甚麼時間」做的,在「甚麼地點」做的,受害人或親屬曾在當地作過甚麼「申訴」。其中引號內為關鍵內容,下面逐一加以說明。 受害人:包括姓名、年齡(最好是生日)、性別、何處居民(省、市、地、區)、職業、身份證號碼等等有關受害人的信息。其中姓名、年齡、性別、何處居民為必要內容。聯合國人權機制向中國政府質詢的時候需要受害人的具體信息。 兇手:姓名、年齡、性別、身份(例如:警察,醫生,支部書記等等)、警號等等。除了具體施行迫害的兇手外,縱容兇手的上級也有責任。越來越多聯合國人權機制開始注意追究兇手的責任,這些記錄對兇手會有震懾作用。事實上,能有如此詳細的細節報導本身就對兇手是個很大的壓力,他們會知道他們的所作所為有人作了記錄,永遠也洗不掉的記錄,將來會被追究的記錄。 有時候不一定知道兇手是誰,這時記下兇手的特徵、服裝、使用的武器、交通工具等也很重要。特別是綁架失蹤的案件,往往兇手不會露面,這時記下類似「被四個穿藍色警服攜帶警棒的男人拖上白色的依維柯警車帶走,車牌號碼是xxx」也行。 「甚麼」和「怎麼」:「甚麼」主要指人權侵犯的內容,「怎麼」則是對侵犯的細節記錄。上面介紹的人權機制概括了大部份「甚麼」所要記錄的內容,比如:因發傳單而被抓進監獄挨打,這就牽涉三方面的人權侵犯:言論自由、任意拘捕和酷刑。前面提到的滕春燕、張學玲、朱柯明、趙明、丁延、張海濤、張吉、李小兵、李小妹等例子都是說明「甚麼」的例子。但是很多時候僅有「甚麼」是不夠的,需要補充「怎麼」。比如:某弟子被迫流落街頭,這是指明了侵犯的內容(即:國內難民),但還要說明是如何被迫的(如:惡警想將弟子投入精神病院,弟子為了逃避迫害而出走)。又如:某弟子在勞改所被強迫勞動並受到酷刑折磨,這指明了現代奴役和酷刑折磨兩項侵犯,但還要說明如何被強迫勞動(每天縫鞋底十幾個小時,不幹就挨皮帶鞭打),如何受到酷刑折磨(被吊起一天,被電棒電擊乳房)。 「甚麼時間」:就是迫害(「甚麼」和「怎麼」)發生的時間。最好能準確到哪一天。 「甚麼地點」:就是迫害(「甚麼」和「怎麼」)發生的地點。 「申訴」:原則上講,只有本國或當地政府不能或不願解決的人權侵犯問題聯合國才會予以關注。例如,美國德克薩斯州白人拖死黑人的仇恨犯罪案件在美國就受到了起訴,自然就不需要聯合國的介入。也就是說,聯合國人權機制對一個國家人權侵犯狀況關注──這件事情本身就已經說明該國侵犯人權的問題,所以中共對於各國對它迫害人權的批評暴跳如雷並說人家毫無事實根據就顯得非常可笑和丟臉。另一方面,在投訴人權迫害案件時,就有必要說明該案件已經向當地政府提出申訴。這個申訴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比如向某一級政府寫過申訴信(如李小兵、李小妹的父母等),或是向看守所長提出過對虐待的抗議,或是向公安局詢問過家人的下落,或是對單位派人威脅騷擾的抗議,任何一種向政府提出過停止人權迫害的要求都算申述。這一點對有關法輪功的案件絕大部份都不會有問題,因為國內學員和家屬就是這樣堂堂正正做的,只是以前的報導中可能沒有注意提及。 二、緊急行動案件 普通案件主要是為了向聯合國人權機制投訴已經發生的人權迫害案件,而緊急行動案件是為了防止可能發生的嚴重迫害。例如:當丁延被迫害致死時,和她情況類似的其他人就面臨類似的危險,我們為此投遞一個緊急案件;當某一地區有很多弟子被折磨致死時,同一地區被關押的弟子就面臨類似的危險,我們為此投遞了一系列的緊急案件;還有許多生命垂危的案例,等等。 有一些機制會自動地將新近發生的案例按緊急行動處理。例如,任何強行綁架失蹤的案例在綁架失蹤發生之後的三個月內都自動成為緊急案件。 緊急案件和普通案件的投訴有幾點不同:1.緊急案件是為了救人,所以關於受害人的情況一定要準確充份。2.既是為了緊急救人,「申訴」就不是一定必要(有當然好);3.「甚麼」、「甚麼時候」、「甚麼地點」很重要,「怎麼」相對不那麼重要(也許還沒有發生)。 三、針對一些具體機制的案件的特殊提示 有一些機制國內弟子提供的信息很多,但有一些方面則報導偏少,也許是過去不了解的原因。 1.強行綁架失蹤案件:受害人的情況要準確充份;注意及時報導,因為失蹤之後三個月內都自動成為緊急案件;兇手具體情況不明不要緊,有相關信息就行(哪個派出所的、服裝、使用的武器、交通工具等等);「申訴」在這裏要變成尋找。 2.現代奴役:多提供被強迫勞動的情況,做的商品,貼的商標等。 3.人權保衛者:注意提供為了爭取他人權利而受到的迫害,比如學員親屬為了保護學員而受到迫害就是非常好的案例。 4.國內難民:多提供這方面的案例與具體情況。過去有一些報導提到學員流落街頭,但因為缺少細節而不能投訴,很可惜。 5.受教育權利:國內弟子對各大學對法輪功學生學員迫害的報導不少,但受害人的信息偏少(姓名,年齡,性別,年級,專業,班級等等),受迫害的細節也偏少(甚麼時候被勒令退學等)。如果補充一些細節,這些案件都可以投訴給「受教育權利」特派專員。(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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