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1年10月22日】第二部份 聯合國人權特派專員和工作委員會 在這一部份,我們對適用於法輪功人權狀況的聯合國人權特派專員和工作委員會做一個簡單的介紹,一方面是對國際認同的基本人權的介紹,另一方面聯合國人權機制有以下幾個人權工作委員會: 1、任意關押拘捕。 任意拘捕是相對於合法拘捕而言。違反《世界人權宣言》中所規定的基本人權的拘捕都是不合法的,在分類上屬於第二類任意關押拘捕。所有針對法輪功的拘捕都屬於第二類任意關押拘捕,都是非法的。 合法關押必須是經過合法程序的。沒經過法律程序的關押判刑都屬於任意關押,在分類上屬於第三類任意關押拘捕。所有秘密審判,所有勞教判決都屬於第三類任意關押拘捕,都是非法的。 合法關押是有期限的。超期關押即使對於刑事犯都算任意關押拘捕,在分類上屬於第一類任意關押拘捕。 任意關押拘捕工作委員會每年定期舉行四次會議。我們已經投訴了大量任意關押拘捕法輪功學員的案件,明年初該工作委員會將專門討論法輪功學員案件。 2、強行綁架失蹤。 強行綁架失蹤指的是政府機構將受害人逮捕和拐走之後,卻拒不承認逮捕了受害人,或拒絕告訴受害者家屬受害者的下落或狀況。其結果是,受害人完全與外界隔絕,外界無從知道受害人的任何消息,或給受害人以任何保護。 強行綁架失蹤對人權的侵犯甚至超過迫害致死,這是因為受害者家屬無從知道失蹤者是死是活。“強行綁架失蹤”工作委員會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找到失蹤者的確切下落和狀況,再就是關注政府機構對受害者家屬的恐嚇。所以,該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宗旨是“找不到人絕不罷休”。一旦他們收到了失蹤案件後,就會向有關政府要人,是死是活,要給個準信。只要沒有準信,該工作委員會就會每年一次向有關政府要人。同時,該工作委員會在年度報告中列出收到的失蹤案件,並特別列出失蹤案件超過五十件的國家。 該工作委員會還特別關注近期(三個月以內)的失蹤案件。這類案件稱為緊急案件。政府機構對受害者家屬的恐嚇也屬於緊急案件。 向該工作委員會投訴的失蹤案件應該包括以下內容:1) 失蹤者的全名,年齡,性別;2) 失蹤時間,或失蹤者最後一次被別人看到的時間;3) 失蹤地點,或失蹤者最後一次被別人看到的地點;4) 有可能施行綁架、拐騙、關押的政府機構(警察,工作單位保衛部門,黨支部,街道委員會等);5) 有關政府機構拒不承認逮捕了受害人,或拒絕透露受害者下落的情況簡介。 國際上認為,大量系統地施行強行綁架失蹤是至為嚴重的一種人權侵犯,是對人類的犯罪。也許由於國內弟子對這方面還不了解,這方面的案例報導不多。已有的幾例我們已經投訴了。(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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