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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命令與個人良心
文/曉禮
【明慧網2001年1月11日】“一個人,如果政府指示他去做的事,或者社會期望它採取的態度,他自己的良心認為是錯誤的,那麼他該怎麼辦,這實在是一個老問題。很容易這樣說:對於在不可抗拒的強迫下所做的事,個人是不能負責的,因為它完全依賴於他生活在其中的社會,所以必須受它支配。但這種推理的表達方式本身就說明了這樣的概念同我們的正義感矛盾到了怎麼樣的程度。

雖然外界的強迫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影響一個人的責任感,但絕不可能完全摧毀它。在紐倫堡審判中,這種立場實際上被公認為自明的。我們目前制度中存在著的道德標準,以及我們一般的法律和習俗,都是各個時代的無數個人為表達他們認為正義的東西所做的努力積累起來的結果。制度要是得不到個人責任感的支持,從道義的意義上來說,它是無能為力的。這就是為甚麼任何喚起和加強這種責任感的努力,都成為對人類的重要貢獻。”

以上是愛因斯坦於1950年7月19日寫給美國科學工作者團體的公開信的部份內容,今天讀來,仍有教益。

愛因斯坦提出了一個尖銳的問題:當政府命令(或法律)與個人良心發生衝突時,究竟應該以那個為準?如何面對這一問題,確實應該引起我們每個人的認真重視和思考,因為我們每個人都可能碰到它。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紐倫堡審判法西斯戰犯時,各國政府均採取這樣的立場:不道德的行為不能藉口他們是奉政府的命令幹出來的而求得寬恕。究竟甚麼是不道德的行為,只能由個人的判斷和良心來確定。道德規則應該置於法律之上,這種態度符合人民一般的是非感。

當一個人由於道德信念而不服從法律時,政府就會認為他是一個違反法律而必須懲處的反叛分子。在決定不服從法律時,他是在為改善社會、追求真理和正義這個最重要的事業犧牲自己的個人利益。在有決定性意義的問題上,這樣做往往是使社會進步的唯一辦法;特別是當現有條件不允許有效地利用正常的合法程序時,更是如此。目前,中國的法輪功群眾,以及支持法輪功的各階層善良的人們,在這方面做出了很大犧牲,同時為我們樹立了光輝的典範。

偉大的科學家愛因斯坦對這個問題的態度很明確,他說:“我相信個人應當根據他的良心行事,即使這種行為勢必要觸犯國家的法律。我相信他應當這樣做,即使他明明知道他會被當局判罪,他也應當如此。這種態度最符合我自己的道德感……盲目服從那些我們認為是不道德的國家法律,只會妨礙為改革這些不道德的法律而進行的鬥爭。”他還說:“我想做的事,不過是要以我微弱的能力來為真理和正義服務,準備為此甘冒不為任何人歡迎的危險。”

作為人,作為一個有良知的人,我們應該記住人性中的善念良知,把他擺在指導我們行為的第一位。要是我們每個人都能這樣做,展示在面前的將是通向新樂園的金光大道。

2000年12月29日

當日後一篇文章: 路透社:中國釋放加拿大籍法輪功追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