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0年8月26日】中國政府和警察違反中國及國際法規了嗎?世界在觀察,多少證人的眼睛正在注視著中國對法輪功的鎮壓中發生的一切。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 第35條:和平集會權 第37條:逮捕及扣押財產時需有許可證 第39條:保護私人住宅不受任意進入 第41條:有權向政府申訴 刑事程序法規 第152條:有權進行公開和事先通告的審判 第160條:有權獲得法律代表 公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6條(2):罰款限額1-200人民幣 第6條(2):拘留時間1-15天 警察法 第22條(7):關於使用受雇保鏢 司法確認精神病的(臨時)條例 確認某人是否被關押進精神病院的程序法律化 聯合國人權公約 中國政府及警察已經違反以下條款 第1條:人人生來在尊嚴和權利上自由和平等。他們被賦予情理及良知並應像兄弟般相互對待。 第2條:每個人都被賦予這一公約中所列的所有權利及自由,沒有任何歧視,例如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觀點、國籍及社會出身、財產、血統及其他情況。而且,不應以一個人所屬的國家或地區的政治、法律、國際地位為根據使其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有所差別,無論它是獨立的、托管的、非自主的、或有其他主權上的限制。 第3條:每人都有生存、自由、及安全的權利。 第4條:任何人不得被置於奴隸或奴役狀態,任何形式的奴隸交易都被禁止。 第5條:任何人不應受到折磨或殘忍的、非人道的或喪失尊嚴的對待或處罰。 第7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不受歧視地接受法律的平等保護。在反對違反本條約的歧視和反對煽動這種歧視上,人人都有權獲得平等保護。 第8條:任何人有權在憲法或法律賦予其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時從國家法院獲得有效的補救。 第9條:任何人不得被任意逮捕、拘留或驅除出境。 第10條:任何人都有權在完全平等的條件下,接受由獨立和公正的法院進行的公正和公開的審判,以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以及任何刑事定罪。 第11條:(1)任何人受到刑事指控時都有權獲得無罪推定,直到在公開審判中依照法律被證明有罪。其間他應獲得所有必要的辯護保證。(2)依據當事人行為發生時的國家或國際法規定,其行為或疏忽不構成刑事犯罪時,任何人不應因此行為或疏忽被判處任何刑事罪行。也不可課以超過當時刑法規定的量刑標準。 第12條:任何人的隱私、家庭、住宅及通訊不受任意的干涉,其名譽和聲望不受侵犯。任何人有權對上述侵犯獲得法律保護。 第17條:(2)任何人不得被任意剝奪財產。 第18條:任何人都有權獲得思想、信仰和宗教的自由;這宗權利包括自由改變其宗教或信仰,自由地單獨或與他人一起公開或私下展示其宗教或信仰的教義、練習、崇拜及儀式。 第19條:任何人有權自由表達意見和觀點;這一權利包括自由地不受干涉地保留其觀點和不受限制地通過任何媒體尋找、獲得和傳授信息與觀點。 第20條:(1)任何人有和平集會、聯合權。 第21條:(2)任何人在其國家內有權平等獲得公共服務。 第22條:任何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獲得社會保障,有權通過國家的努力和國際合作,依據每個國家的組織和資源,實現其個人尊嚴和自由發展個性不可缺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 第23條:(1)任何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工作、獲得適宜的工作環境及失業保護。 第26條:(1)任何人有受教育的權利,依照成績受高等教育的機會人人平等。 第28條:任何人有權享有社會及國際秩序使本條約中規定的權利、自由獲得實現。 第29條:(1)任何人要對可以自由和充份發展其個性的社會承擔義務。(2)在享受個人權利、自由時,每個人僅受到這樣的法律限制:為保護對他人權利、自由的承認與尊重所作的規定以及民主社會中為符合道德、公共秩序及大眾福利所作的合理要求。 第30條:本條約中沒有一處可以被解釋成含有令任何國家、團體和個人採取或準備採取破壞本條約中所設定的權利及自由的含義。 (2000年8月26日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