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0年8月22日】一、在社會權利方面 1、剝奪人們在社會上信仰自由的權利。 2、剝奪人們自由選擇有益身心健康,鍛煉方式的權利。 3、剝奪人們在受到污衊時,申辯理由,說明事實真相的權利。 4、剝奪人們在正常生活的權利。比如高獻民就是在餐館吃飯被抓,並迫害致死。還把大批學員送進精神病院。 5、剝奪人們正常社會交往的權利。法輪功學員只要同別人交往,交談,就被抓起來。 6、剝奪人們通訊自由的權利。經常非法私扯人們的信件;不准網上通信;監聽人們私人的電話通訊;破壞互聯網的正常運作。 7、剝奪人們從事正常社會勞動的權利。趙金華在地裏勞動,被抓,並迫害致死。 8、剝奪人們就業,就學的權利。大批解雇法輪功學員,開除公職,開除學籍。 9、剝奪人們社會生存的權利。大批法輪功學員被抄家,罰款,現金,存款,財產被沒收,生活無著落。 10、剝奪人們社會活動的權利。法輪功學員被監視,跟蹤,每天要向街道委員會,公安局報到,外出要請假,身份證被扣押。 11、剝奪人們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法輪功學員不得享受任何救濟。退休金被扣發,生活困難。 12、剝奪人們社會文化活動的權利。不准法輪功學員參加文化娛樂活動。 二、在文化權利方面 1、禁止人們接觸中華文化的瑰寶。不准學煉有益身心的功法。 2、在城市中行走的人,被迫辱罵法輪功,撕毀法輪功書籍,否則就要遭受野蠻的對待。 3、大量燒毀法輪功書籍,圖片,影象資料。 4、對法輪功書籍出版、銷售人員非法判以重刑。 5、大量出版、推銷、散發攻擊法輪功的有害資料,書籍,畫冊。 6、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漫天造謠,陷害法輪功。 7、剝奪法輪功學員旅遊,觀光,出席展覽會的人權。 8、剝奪法輪功學員本人,及其家屬子女升學,讀書,學文化的權利。 9、迫害有高度文化教養的專家,學者,教授,醫生,博士,使他們不能從事正常的文化,科研,教育工作。10。破壞精神文明建設,使道德風氣急速下滑,各種野蠻的刑罰手段都搬了出來,這是對中華文明的大破壞。 11、違犯文明道德原則,殘酷迫害婦女,孕婦,小孩,老人。 (20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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