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0年7月19日】 趙昕目前醫療費已達12萬,一天醫療費用約4-5千元。目前趙昕所在地北京工商管理大學已明確表示付醫療費。他們希望趙昕在醫院多住幾天,脫離危險後再出院。但趙昕本人非常希望出院。其妹問她:你是希望馬上去掉呼吸機,儘快出院,還是在醫院養好了再出院?趙昕表示要拔掉管子,馬上出院。但目前由於學校沒有付帳,她還不能出院。值得一提的是,海澱分局的副局長曾明確對家屬說,他們已經為趙昕墊付了5萬元的醫療費。但是,據醫院人士講:「甚麼5萬元呀!一分都沒有!」 然而,7月13日上午,北京海澱分局兩名警察到海澱醫院找了趙昕的主治醫師魏大夫談了很久。7月17日,趙昕家屬發現趙昕出現失去記憶的症狀,非但想不起是否有人打她,連前兩天的事情也記不起來了。律師得知趙昕突然失去記憶,表示非常震驚,他表示很難接受這個現實,並建議儘快讓趙昕離開海澱醫院。據有關人士說,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趙昕被暗地用了某些藥品;另一種可能是,高濃度純氧使趙昕大腦麻痺,並可能造成永久傷害。而前一段時間,醫院還表示因為趙昕沒有交錢,即便趙昕自己不出院,醫院也要在下週請她出院,同時醫院降低了氧氣濃度。如果醫院解釋說現在趙昕要用純氧,是說不過去的。 趙昕在醫院承受很大,也很堅強。她剛入院不久,她妹妹曾問過她:「姐,你為大法這樣做,你後悔不後悔?」當時她的頭還不能動,她就眨了一下眼,表示不後悔。 前天晚上,趙昕有過一次消業反映。胸悶難受,體溫升高,整整一晚上,其妹不曾閤眼。妹妹不停地為趙昕餵水,擦臉」。看著趙昕被折磨得痛苦不堪,妹妹開始勸她說:「你只要不想難受,你就不難受了」。可趙昕表示難受的不行,表示受不了。後來她妹妹情急之中,用能想到的大法的話來勸她,對她說:你不是一個常人,你是一個修煉的人,你生生世世欠了那麼多,不還怎能行呢?還說:「難忍能忍,難行能行」。(這是大法弟子告訴她的)。趙昕聽了,情緒很快平靜下來了,並表示「謝謝你。」她妹妹說:「只要用大法來鼓勵她,她就特別高興。」她妹妹不是修煉人,但此前看過《轉法輪》。她只能按她理解與姐姐談大法,也不知自己說的對不對。 據見到趙昕的人說,見到她時,她還在聽法。臉色依然紅潤,但眼神顯得疲憊,似睡非睡。受傷的眼睛仍然很嚇人,眼睛突出,眼球渾濁,一動不動,如同假眼。令人懷疑眼睛是否還有視力。看到這樣的情景真是令稍有善念的人潸然淚下,並強烈要求嚴懲兇手。
附件:趙昕側記 1.一天,趙昕的妹妹在病房裏問趙昕:「姐,你吃了這麼多苦,你還那麼相信嗎?」(意思是你還那麼相信大法嗎?)趙昕聽後吐了吐舌頭(因為不能說話發聲〕。表示我還是那麼相信。功友聽後深受感動。 2.某日,一功友來到海澱醫院看望趙昕,並與趙昕說了一些話。此時趙昕精神非常好。臨走時,這位功友要給趙昕的母親留下一些錢……隨後,這位功友拿著自己繡的一面法輪圖去向世人展現大法的神聖與莊嚴。 3.有一天,趙昕不喝奶,也不喝水了(奶、水均需用注射器自口注入)。她媽媽就問:「是不是因為媽媽答應你出院,但沒出院,你才不吃不喝」。趙昕吐了吐舌頭表示是。她不能說,不能動,手腳、軀體都無知覺,這是她唯一能表達心願的方式。 功友在交流時都覺的這是因為趙昕平時就修的非常好,因此在這樣艱難的處境下仍然堅信大法,堅信自己是修煉人,我不應該待在醫院裏。捫心自問:我在那樣的處境下能不能那樣堅定。每一個聽到趙昕事蹟的人都深受震撼,或感嘆,或落淚。 4.一天,趙昕所住病房門口的保安終於撤消了,她母親、妹妹可以進病房護理、探視了。但是,也不是可以隨便進入探視。她母親把師父的「濟南講法」用耳機放給趙昕聽。她母親講,入院這麼久當第一次聽到師尊講法時,大滴的熱淚從趙昕的眼角淌下。是啊,歷經種種磨難、痛楚她終於又聽到了師父那慈悲講法、救度眾生的聲音… 5.一天,趙昕的妹妹告訴她,19日晚上在紫竹院牡丹亭煉功被拘的功友全都回來了。趙昕聽後十分高興。 6.趙昕近日來口腔有潰爛,嗓子也破損(可能是吸痰插管所致),似乎吞咽困難。吸痰時有血或痰為粉紅色的。趙昕的妹妹對她說:「姐,你就想它不疼,沒事。」趙昕聽後,很困難但又很堅強的把奶喝了很多。 7.有一些趙昕的同學得知了趙昕的情況,打電話來詢問。她一個在法國的同學在網上看到了趙昕的情況,打電話詢問表示關切。 8.醫院裏的病人,醫護人員,醫院副院長及骨科主任大夫都說看到趙昕是帶著手銬,腳鐐被抬進來的。但分局的人說沒帶。當律師調查取證時,提供情況的人不敢作證。 9.6月某日分局的人說,6月23日趙昕在醫院說出姓名後,就撤消拘留了。但6月29日上午,在醫院醫務科其負責人卻說沒接到過這樣的通知、而派保衛看守趙昕是按公安局通知做的,否則醫院不會這樣做的,請保衛是要花錢的。到我們上午11點多離開時,保安仍在。 12.7月2日趙昕已長褥瘡(2塊)。 13.另據一位功友轉告:關於司法鑑定的問題,公安回答說:因趙昕是自傷,並且已經經過檢察院調查認證(四個犯人證明),趙昕現在不能指證是誰打的,所以不能重新調查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