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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氏姐妹父母的申訴信
文/李小兵、李小妹父母:李義、聶震
【明慧網2000年3月16日】

【編者按】這封信是李小妹、李小兵姐妹的父母向法院寫的申訴信。信中從常人社會賴以維持穩定和秩序的法律角度敘述了為甚麼強加給李小妹和李小兵的罪名不成立,為甚麼對她們的起訴和審判不公正。這封信實質上既關係到李氏姐妹本身的清白,也關係到法律如何在中國社會公正實施的問題。

常人中基本的正義概念和道德水準都發生了嚴重敗壞才有今天社會上的種種腐敗、不公和混亂。造成這一切敗壞的最本質原因姑且不論,如果政府和百姓再這樣麻木不仁地依照已經極度低下的道德水準辦公行事,人類和社會就只能一爛到底了,我們相信這是所有正念尚存、良知尚未完全泯滅的人不願意看到的。誰願意自己和自己的子女戰戰兢兢地生活在那種天災不斷、公正無存、匪盜橫行、人畜無異的社會裏呢?

李義、聶震(李氏姐妹的父母),這對黨齡六十多年的離休老幹部夫婦已經在以他們的方式盡自己對社會和後代的義務了,您呢?(2000年3月15日)


李氏姐妹父母的申訴信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於2000年元月28日對我們的女兒李小妹、李小兵以"非法經營罪"進行審判,並分別判處李小妹有期徒刑七年,罰款七萬元;判處李小兵有期徒刑六年,罰款六萬元。我們認為所強加給她們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對她們的起訴和審判是不公正的。我們支持她們在法庭上為自己所做的無罪辯護。

我們既是李小兵、李小妹的父母,又是有六十多年黨齡的離休老幹部,我們寫此申訴信既是為表明支持她們的無罪自辯,也是為了維護法律應有的尊嚴。這種判決是不能成立的,是我們不能接受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提出我們的申訴意見。

現依照東城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內容逐項陳述。

一、首先,該起訴書的前言部份的敘述是與事實不符的,是違反法律程序的。

該文說她們是"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被拘傳,同日被監視居住」。她們兩姐妹於7月20日凌晨,也就是李小妹於半夜一點鐘,李小兵於半夜兩點鐘分別被公安局突然抓走。人抓走後,十多名警察連續幾小時的抄家,連她們的私人財物,包括傳真機、錄像機、錄音機,甚至連家中的私人存款全部被抄走,從此打聽不到她們的下落,不知道被弄到哪裏去了。直到10月22日,即94天之後,公安人員才送來了"涉嫌非法經營罪"的逮捕證,宣布她們已被逮捕。

長達幾個月之久,我們不知自己的女兒所犯何罪,不知她們被關在何處。所謂的"監視居住",已變為變相拘禁。這種做法老幹部們在文化大革命中經受過,文化大革命之後為了防止再出現這樣的問題,而在《刑法》中特別做出了規定,不准許違法地秘密關押人員。至今半年過去了,連開庭審判都不允許作為父母的我們去旁聽,去看我們的孩子一眼。甚至連她們的丈夫都不被允許去旁聽,這也是違反法律,破壞法律實施的。因此我們不能承認這種抓人、抄家和後續的秘密關押、審判,只是一句"七月二十日被拘傳,同日被監視居住"所能輕輕帶過的。我們的兩個女兒從沒有違法犯罪的歷史,她們這一次到底犯了甚麼罪,受到這樣找不到法律依據的對待?

二、為她們所定的罪名是"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以及其所列舉的"事實"都是不能成立的。

現逐條陳述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總則第一章第三條規定: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依照上述法規,應是法無明文不為罪,不處刑。只要翻開《刑法》就會發現這一條在《刑法》中佔有重要的核心位置。政府甚麼時候把法輪功定為邪教的?時至今日我們也沒有看到法律的明文規定,而只是《人民日報》的評論員文章給法輪功定性為邪教。且不說這麼重大的政策問題由一個"評論員文章"來界定是多麼不嚴肅,咱們就說一個評論員文章能否作為法律依據為人定罪,這是一;二、假定可以承認這個東西有法律效力,那麼它發表時,我的女兒早已被抓起幾個月了。她們還為"邪教"幹過甚麼?法律不應溯及既往,這也是一個重大的法治原則。此其一。

其二,法輪功全部書籍內容都沒有反人民、反黨、反社會的內容,都是教人健身、向善、遵紀守法、追求道德的昇華,做好人,做更好的人。這是盡人皆知的事實。她們賣這樣的書,怎麼能說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邪在哪裏?她們的賣書行為到底破壞了甚麼法律的實施?世上哪裏有不讓人做好人的法律?對於一個國家,一個社會來說,不是好人越多越好嗎?好人越多,國家才能長治久安哪,是不是這樣的理呀?而且她們經營的書店並非法輪功書籍專賣店,而是從社會科學到自然科學;名人領袖傳記到文學藝術;中、小學生輔導叢書;鄧小平文選等等,(這些從來就沒有任何問題的合法出版物也已全部被抄走,可以查證)。

因此,給她們定"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罪名是不能成立的。還因為,她們兩人在被抓走以前,沒有任何法律將法輪功定為邪教,在她們賣法輪功書籍的時候,並沒有任何人告訴她們這本書不好,不允許賣。她們也沒有破壞任何法律的實施,既沒有這樣的行為,也沒有被破壞的法律。

當時李洪志先生的法輪功傳授班有的就是在公安大學的禮堂裏辦的,並且他的多次報告會:包括《轉法輪》首發式、兩次為公安部見義勇為基金會募捐的報告會也是在公安大學的禮堂裏做的。《法制日報》上曾為這兩次報告會全部收入的捐贈登報致謝過。並且中央電視台,北京電視台及諸多地方電視台對他的講法傳功都做過專題採訪和讚揚、褒獎,中央電視台的採訪照片甚至赫赫然就登在她們所賣的《中國法輪功(修訂本)》的扉頁上。可是如今突然一夜之間把她們兩個普通老百姓抓起來,為賣過此書而定她們"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並判刑。這於情、於理、於法,何以成立?叫人怎麼理解?將她們姐妹的賣書行為定罪,將如何界定以上宣傳機構和政府機關的行為?

三、 按照對李小妹.李小兵所列的"罪行"的順序逐項澄清:

第一項:"被告人李小妹,於一九九六年七月至九七年十二月間利用其海南中元貿易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商業銀行和平裏分行開設的帳戶,伙同"法輪功"北京總站西站副站長李月秋(另案處理),非法發行、銷售《法輪功》,《轉法輪卷二》、《法輪大法義解》等宣揚"法輪功"的圖書及音像製品,經該帳戶往來的"法輪功"圖書音像製品購銷款項共計人民幣二百一十五萬三千八百七十點五元"。

北京總站給學員們從武漢買書都是先把錢收上來匯總,再由郵局匯款到武漢,但是郵費很高,有個帳號,就可給學員省很多錢。李小妹只是為北京法輪功總站給學員買書方便提供了一個匯款所用的帳號而已。這些書籍都是平來平走的,任何人都沒有從中賺取一分錢。況且《轉法輪》九四年元月份由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出版發行,有國家新聞出版署頒發的正式版號,是合法出版物。在社會上公開發行以來,曾被《北京青年報》評為全國十大暢銷書見諸報端。至於新聞出版署從甚麼時候又內部通知不准發行了,李小妹作為普通老百姓無從得知。拿內部通知來治外部人員的罪是沒有道理的。就此而言:

1、 不存在非法問題;
2、李小妹只是為眾人提供了一個方便帳號幫助匯款,全部帳目往來,書籍分發都未介入。所以這一項對李小妹來說不能構成"非法發行、銷售罪",利用這個帳號說到底也僅是代收代付,沒有任何經營活動在其中,因此和這一罪名連不上,往來購銷款項的數目也不能算到她的頭上而成為定罪依據之一。

第二項:"被告人李小妹.李小兵於九七年五月至十二月間積極為法輪大法研究會骨幹成員姚潔(已判刑)發行、銷售《悉尼講法》、《美國講法》、《精進要旨》、《大圓滿法》、《轉法輪法解》等宣揚"法輪功"的圖書,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八十二萬五千零七十八元"。這一項同樣不能成為對她們判刑定罪的依據。理由是:

1、 政府當時並沒有宣布法輪功為非法組織,更未定為邪教;2、以上所列書名全部都有正式版號,從合法渠道獲得,而且據我們了解,書的內容僅僅是叫人修身向善,遵守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參與政治,只修煉自身做好人(有書可查證);3、她們只是為姚潔義務幫忙,且沒有收取報酬,沒有經營活動,怎麼能構成"非法銷售經營罪"?

第三項和第四項內容,均是關於她們在地壇負責經營的文華圖書館發展公司地壇圖書音像店的問題,李小妹負責四個月,李小兵接手九個月,於九九年六月停業。期間"大量購入銷售有關法輪功的各種圖書及音像製品予以銷售,其非法經營銷售額李小妹為八十八萬八千六百七十二元,李小兵為一百七十六萬五千元"。關於此兩項起訴書在結論中說:"……後又利用其非法取得的經營資格及經營手續繼續大量發行、銷售國家禁止出版發行銷售的宣揚法輪功的圖書及音像製品,且非法經營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定,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

首先,她們經營的地壇圖書音像店是文華圖書館發展公司的下設分店,而文華圖書館發展公司是直接隸屬於文化部的一個圖書經銷窗口。李小妹、李小兵的地壇圖書、音像店成為該公司的下設分店的一切手續都是齊全、完備的,是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合法營業執照的,她們經營期間同總公司簽訂了正式合同,並按期向總公司辦理繳納各種費用,根本不存在"非法取得的經營資格及經營手續"的問題。這種結論是強加的罪名。

其次,關於是否"繼續大量發行、銷售國家禁止出版發行、銷售的宣揚"法輪功"的圖書製品"的問題,我們不得不再重複一遍:

1、政府當時並未宣布法輪功為非法組織,更未宣布為邪教,也未公開申明禁止出版、發行、銷售法輪功的圖書、音像製品。
2、她們從武漢深深集團及從山東濟南青年科技文化服務中心處所購入之全部書籍及音像製品都有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正式版號和合法手續,她們也是從合法渠道得到的圖書。

再次,起訴書中所說:"非法經營數額特別巨大,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問題,只有在該書籍是被公開宣布為非法,並被明令禁止銷售的情況下,她們繼續銷售才能構成非法和既而談得上非法經營的數額是否巨大的問題。而事實是文華圖書館發展公司地壇圖書音像店是合法成立,合法經營,經營的都是合法的渠道得來的合法書籍,根本沒有任何違法問題。根據報紙上公布的資料,她們的銷售額在整體該類書籍的銷售中僅佔了極其微小的數額,如何構成"數額巨大"和達到"擾亂市場"的問題?作為一個商店,一年零一個月的經營數額按起訴書所公布的數字才只有二百六十五萬零六百七十二元,豈不小得可憐麼!而且其中還包括其它書籍的銷售額。

因此,我們覺得起訴書中以上種種說法都是欲加之罪,都是極不嚴肅、不公正的。

綜上所述,判其有罪是違法的判決,我們不能接受。我們的女兒李小妹、李小兵是在部隊出生成長,我們看著長大的,上過山,下過鄉。她們心地善良,樂於助人,她們從沒有任何犯罪動機,從沒有幹過任何違法的事情。我們兩人都是離休幹部,我們革命的目的難道就是要懲罰普通的善良的人們嗎?這個社會到底發生了甚麼問題?這樣的判決是否能夠經得起歷史的考驗?

我們的女兒李小妹、李小兵是無罪的。正當處在世紀之交的時刻,我們國家正在大力推行法治建設的今天,這樣明顯的錯案,是有損我們政府形像的,為了維護我國法律的尊嚴與純潔,我們覺得自己有義務提出申訴,希望能夠得到有關部門的關注,糾正這個錯案,還李小兵、李小妹以清白。


(成文日期不詳,編者注)

當日後一篇文章: 法輪功學員在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的證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