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0年12月23日】 普通人做事,應實事求是,作為政府機關發言人,更應該起表率作用。 張崑崙是加國公民,有證有據,鐵的事實。他為了發揮所長,更好地為祖國人民服務,回到中國原校執教,入境時持中國護照。現在因為他曾持中國護照就想否定其加籍公民身份?但是,你能證明這個中國護照被逮捕時還有效嗎? 張崑崙於一九八九年來加,一九九五年入加籍。人所共知,中國所發護照有效期為五年,他的中國護照肯定為來加前所發,如果五年到期,沒有辦理延期是會自動失效的。每延期一次,只限三年。正如中國政府所言,不承認雙重國籍,既然如此,就需加國政府證明「不是加拿大公民」才給辦理。請問,張崑崙的中國護照何時到期?有否辦理延期?辦了幾次?又辦了幾次「不是加國公民」的證明? 如果所持護照已過期,又沒辦理延期手續,沒有取得加國政府張崑崙「不是加國公民」的證明,這個護照還有效嗎? 持作廢的中國護照,如果像發言人所說「將把他作為中國公民對待」能成立的話,那麼,其他千千萬萬的過期護照持有者,也將會受到同樣待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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