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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勞動教養」立法?
大陸某大學法學院一位教授的法制評論文章
【明慧網2000年11月13日】 最近,有人呼籲儘快為「勞動教養」立法。筆者認為沒有為「勞動教養」立法的必要。

勞動教養主要適用於不夠刑事處罰或不需刑事處罰的違法人員,讓其在勞動教養場所進行勞動並接受強制性教育改造。勞動教養實際上是一種相當於剝奪自由刑的處罰措施,它限制和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時間可以長達三年。

在我國,勞動教養屬行政措施,由行政機關審定。它採取由承辦的公安機關報請由公安、民政、勞動等部門組成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的行政程序。程序的特點可以概括為以下幾點:

一是內部性,決定勞動教養採用內部審批,處理過程不公開。

二是部門性,報請勞教的承辦單位是公安機關,做出決定的雖然名義上是由幾個行政部門組成的勞教委員會,但實際上起決定作用的仍然是公安機關,由於指控角色與裁定角色未嚴格區分,裁決者缺乏一種客觀中立性。

三是非訴訟性,決定勞教不經訴訟,也不採用類似訴訟的聽證形式,沒有舉證、質證、辯論,只有簡單的、形式性的審查,即以行政審批代替訴訟。

四是簡易性,整個決定過程缺乏法定程序約束,就連勞教決定書也是採用填空式,只作定性,不認定行為人違法的事實,證據的表述,也沒有決定勞教適用的具體法律依據,寥寥三言兩語,就作出了限制公民幾年人身自由的決定。這種處罰的嚴重性與程序的簡易性極不相稱。

一種相當於剝奪自由刑的處罰措施,採用如此簡易的程序作出決定,顯然是不適當的。

由於缺乏嚴格而公正的程序,很容易對公民作出不公正的處理。同時,勞動教養標準的掌握有較大的隨意性,以至一部份不符合勞教條件的人員被勞動教養;同時,一些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因執法不嚴,被當作了勞動教養來處理。正是由於採用簡易的行政性處理方式解決實質上的刑事處罰問題,勞教措施的適用,易於損害公民的合法權利,導致執法不嚴,對我國積極維護公民權利的形像也有損害。勞動教養與過去實行的收容審查,由於存在嚴重的程序不正當問題,被專家評為我國法律制度中的兩大弊端。

1996年修改刑訴法,取消了收容審查。由於對部份案件延長拘留期限,收容審查取消後,在減少強制措施濫用,加強對公民權利保護的同時,並未對打擊犯罪造成明顯影響。

「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須制訂相關法律」,勞動教養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以某些行政法規為依據,沒有嚴格的法律可依,不符合出台頒布不久的《立法法》的規定。我們應當在充份認識勞動教養制度存有嚴重弊端的基礎上,利用這一契機,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將一部份需要限制自由強制勞動而過去屬於勞動教養的行為,納入刑罰體系。同時,進一步發展刑事簡易程序,採用簡易的、符合程序正當化基本要求的司法程序對這類案件進行處理,從而徹底解決勞教問題,使法制原則得到進一步貫徹,使公民的合法權利受到進一步的保護。



附件:大法弟子評論

目前已有數千名大法弟子僅僅因為堅持行使自己作為一個公民向國家反映問題的權利,被邪惡勢力利用「勞動教養」這一法律上的漏洞加以迫害。希望善良的人們看到這篇文章之後,認清這些邪惡勢力欺騙世人,迫害大法弟子的邪惡面目。

(2000年11月13日來稿)

當日前一篇文章: 我的妻子講的都是她的親身體驗
當日後一篇文章: 2000年11月13日綜合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