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2000年1月30日】 - 根據歐盟條約第11(1)條和歐中條約第177條關於把促進人權作為普通外事安全政策 (Common Foreign and Security Policy, CFSP)的一個目標, - 根據1997年6月12日關於中歐關係長期政策的決議及1998年10月8日關於歐盟與香港的決議:1997以後, - 根據過去針對中國違反人權和少數民族權益及宗教自由的決議, - 根據1999年12月21日在北京召開的歐盟-中國高峰會議的結論, A 鑑於人權狀況在中國持續惡化-不斷增加的大量事件,對有組織的不同政見者的進一步壓制,對未註冊教會的強化控制及對羅馬天主教主教任命的干涉,官方對法輪功的鎮壓及對少數民族的騷擾,特別是對藏族,蒙古族和維吾爾族, B 鑑於中國在履行關於公民和政治權力的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力的國際公約方面毫無進展, C 鑑於,據香港消息,言論自由,政治自由和中國制定的香港基本法和權力移交給予的法律規則遭到侵犯,例如在香港法院終審判決以後向人大常委會要求重新審議部份基本法, D 鑑於西藏喇嘛卡瑪帕飛往Dharmshala是宗教鎮壓的表現, E 鑑於中國副總理吳邦國(音譯)和副部長龍永圖(音譯)將於2000年1月25日到布魯 賽爾與歐盟代表商討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問題, F 鑑於聯合國委員會人權問題第56次會議將於2000年3月20日在日內瓦召開, 1、強烈要求中國政府對在中國特別是香港,澳門和西藏促進人權狀況,保障民主,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及政治和宗教自由的國際呼聲作出反應; 2、呼籲委員會,國務院和盟國繼續向中國施加壓力以改善其人權記錄以符合國際標準並向中國政府表明歐盟與中國關係的改善,包括中國加入世貿組織都與這個改善密切相關的; 3、強烈要求委員會,國務院和盟國特別提出宗教迫害問題,因為違反宗教自由有愈演愈烈之勢; 4、呼籲國務院與美國共同努力並共同起草一項在即將召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會議上一項針對中國的決議,通過高層外交方法積極活動,鼓勵人權委員會中的成員國效仿,同時勸阻列席日內瓦的國家對中國問題投棄權票從而防止人權委員會在那個國 家甚至不討論這個問題; 5、強烈要求中國政府遵守公民和政治權力的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力的國際公約; 6、呼籲國務院通知議會及外國事務委員會有關隨後的政策及歐盟在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得出的結論; 7、要求主席將這個決議轉發到成員國的國務院,委員會,政府和議會,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成員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2000年1月29日譯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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