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控告的基本法律知識

目前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的途徑主要是向最高檢察院控告江澤民,由最高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本文簡述相關法律知識。

追究刑事違法犯罪的主要訴訟形式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1.公訴

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份,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製作起訴書,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2.自訴

自訴是指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的訴訟。

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由於前兩類案件所涉及的都是很輕微的刑事案件,不適用於江澤民那樣的重罪。第三類也是在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做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這種很特殊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的。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所進行的訴訟活動。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江澤民組織發動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所犯下的主要的罪行都屬於公訴案件在追究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犯罪對各種具體途徑中,控告是目前最合適的一種途徑

控告是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對侵犯被害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向司法機關告發,要求予以懲處的行為。

控告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提出,主要是基於維護自身權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

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權利和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來源。公民的控告權受到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的保護。

《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款、三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 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 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控告可以以書面 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控告材料,應當按照管轄 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且將不 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