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張林華父女面臨司法迫害 依法維權遭推諉(下)

EMail 轉發 打印 安裝蘋果智能手機明慧APP 安裝安卓智能手機明慧APP
【明慧網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2025年11月7日,張林華、張慧瓊父女同時遭武漢新州分局警察非法抄家綁架。張林華當天午夜被放回,於2025年12月5日收到新州分局作出的《收繳物品清單》和《證據保全決定書》。新州分局預謀對張林華實施行政甚至刑事迫害。(接前文

第二部份 父親張林華的遭遇

張林華,64歲,於1997年修煉法輪功,2001年為了說句真話依法去北京上訪,卻遭非法攔截帶回戶籍所在地後被綁在汪集孔埠街大禮堂前的柱子上示眾侮辱,而後被非法關押在新洲看守所33天後釋放回家。

2022年1月7日,張林華去武漢第一拘留所接張慧瓊時,被花山派出所辦案人員舒坦威脅恐嚇不走就要抓他,張林華不走,被舒坦欺騙至花山派出所,史雪榮、舒坦等人威脅、引誘、欺騙張林華做了筆錄,把張林華欺騙成案件中的證人並用此筆錄構陷張慧瓊。儘管張林華多次遞交《證人關於被威脅、引誘、欺騙作證的筆錄無效聲明》,但是辦案人員無視該聲明,繼續用該筆錄構陷張慧瓊。2025年11月21日,高新分局又指定張林華成為了張慧瓊的「取保候審」擔保人。

在張慧瓊被非法通緝的幾年中,張林華多次被警察上門騷擾,被高新分局警察電話威脅恐嚇,說找不到張慧瓊就找她父母,找不到張慧瓊照樣給她判刑三年等等。給他造成了巨大的壓力及傷害。

2025年11月7日張林華、張慧瓊被新州分局警察非法入室搶劫綁架後,新州分局以調查張林華利用邪教組織擾亂社會秩序為由於2025年12月05作出《收繳物品清單》和《證據保全決定書》,企圖對他實施行政乃至刑事迫害。

面對接連不斷的構陷和迫害,張林華、張慧瓊父女依法維權卻一直遭到推諉和不作為。詳情如下。

一、新州分局構陷張慧瓊未果,轉而構陷張林華

2025年11月7日新州分局國保大隊楊東升、新州分局政保大隊長劉勇、汪集派出所副所長王豐等十多人著便衣偷偷翻院牆進入張慧瓊家裏,以抓逃犯為名,實則預謀製造所謂的大案。為了製造所謂的證據,他們把張慧瓊反銬著抄家,強行控制著張慧瓊和非法抄家的書籍、電動車、衣服等物品錄像。預謀在張慧瓊身上再製造一個案子。

儘管他們採取非法手段逼張慧瓊配合,卻沒有拿到他們想要的口供。為了製造所謂的案子,他們欺騙、威脅、引誘張林華錄口供。

2025年11月7日在新州分局辦案中心,劉勇、王豐等人欺騙張林華說不是錄筆錄,就是閒聊,然後把張林華所說的話篡改做成了筆錄哄騙張林華簽了字。

由於非法抄家當天,新州分局警察沒有抄到不乾膠,為了達到構陷張林華的目的。汪集派出所副所長王豐多次打電話村書記讓村書記欺騙張林華去派出所。張林華不去。2025年11月16在沒有出示傳喚證的情況下,王豐等人在路邊把張林華攔住欺騙威脅他去汪集派出所問問題。在汪集派出所裏,他們從被抄走的電動車車棚中拿出一張不知道哪裏來的不乾膠(抄家當天電動車棚中沒有不乾膠,有執法記錄儀記錄),讓張林華和不乾膠及電動車棚子,書籍資料等一起用執法記錄儀錄像。然後威脅哄騙並把張林華所說的話篡改做成了筆錄。

2025年12月05日張林華收到新州分局作出的《收繳物品清單》和《證據保全決定書》。新州分局預謀對他實施行政乃至刑事迫害。

二、張慧瓊、張林華依法控告、舉報,遭推諉和不作為

2025年11月21日張慧瓊從武漢第一看守所釋放回家後,開始和張林華一起控告新州分局相關辦案人員。他們依法向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共中央政法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全國政協 社會和法制委員會辦公室、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人民來訪接待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中紀委信訪室、公安部、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湖北省公安廳紀委監察室、武漢市公安局、武漢市公安局新州分局、武漢市公安局新州分局汪集派出所、湖北省檢察院、武漢市檢察院、武漢市政法委、新洲政法委、湖北省政法委、新洲區人民政府汪集街道辦事處、武漢市司法局、新洲區司法局、新洲區政府、新洲區紀委監委 湖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武漢婦聯、汪集羅泊村村委等單位郵寄或網上遞交《刑事控告狀》,控告新州分局國保大隊楊東升、新州分局政保大隊長劉勇、汪集派出所副所長王豐等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虐待被監管人罪」、「偽證罪」「濫用職權罪」及「徇私枉法罪」等刑事犯罪。但是均遭不答覆、推諉和不作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把控告材料轉至湖北省檢察院,湖北省檢察院把控告材料轉至武漢市檢察院,武漢市檢察院把控告材料轉至武漢新洲區檢察院。新洲區檢察院對此不予任何答覆。

新州分局卻瀆職沒有依法徹查案情,枉法做出反映問題不屬實的答覆。

新洲區政法委來短信讓他們去找綜治辦。張慧瓊找汪集街道綜治辦反映情況並要求他們歸還所有非法抄走的物品並停止製造冤假錯案。新洲區政法委卻以案子是新州分局在偵查他們無權干涉為由拒絕了張慧瓊的訴求。

新洲區紀委監委答覆不歸他們管,讓他們去找新州分局。

三、張林華依法提起行政覆議、行政訴訟,遭相關部門不作為、不履職

由於張林華沒有「利用邪教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而新州分局相關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條、第82條、87條等規定,明知張林華沒有任何違法行為,也沒有他違法行為證據的情況下,偷偷翻院牆進屋,未出示身份證件、傳喚證,持空白檢查證非法扣押私人合法財物,對他非法傳喚、非法訊問。新州分局作出的收繳物品及證據保全決定是違法的。

因此張林華依法向新洲區政府申請行政覆議,新洲區覆議機關受理了該行政覆議申請後卻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覆議決定。也未依法通知張林華延期答覆。張林華依法向新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新洲區人民法院卻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書》。張林華依法向新洲區人民檢察院郵寄《行政訴訟監督申請書》,請新洲區檢察院對新洲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出具檢察建議。

同時,張林華向武漢市公安局郵寄《責令新洲區公安分局撤銷扣押物品以及證據保全決定申請書》,武漢市公安局卻瀆職對此不予任何答覆。張林華依法向武漢市政府申請行政覆議,武漢市政府覆議機關卻拒收該行政覆議申請。張林華依法向江漢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江漢區法院以目前有幾百個案子排隊法官忙不過來為由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書》。張林華依法向江漢區人民檢察院郵寄《行政訴訟監督申請書》,請求江漢區區檢察院對江漢區人民法院立案庭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出具檢察建議。

四、汪集派出所警察冒充高新分局警察進行非法「敲門行動」,張慧瓊申請信息公開、行政覆議、行政訴訟均遭違法不答覆、不作為

2025年12月3日上午,汪集派出所的一名警察和一名輔警開著車牌號為鄂A67778的車來到張慧瓊家門前偷偷對著張慧瓊和張林華及他們家大門拍照,張慧瓊詢問他們的工作單位,名字,事由,他們都不說,張慧瓊開門追出去,那名輔警說問那麼多幹甚麼,是東湖高新的,然後開著車快速逃走。

張慧瓊打電話給高新分局及花山派出所核實此事,他們均表示此事與他們無關。後來經過向湖北信訪辦及武漢市民熱線投訴,汪集派出所的警察主動打電話告訴張慧瓊,說來的人是汪集派出所的一名警察和一名輔警執行公安部下發的內部文件,說張慧瓊是重點管控人員,對她家進行敲門行動,此行動是經過分局授權的。並告訴了張慧瓊警察的名字和警號,卻不告訴該輔警的姓名。

張慧瓊多次打電話要求他們告知輔警名字,該輔警接過電話,威脅張慧瓊說名字不是想查就查的,因為張慧瓊是犯罪嫌疑人,他有義務管控,張慧瓊指出他沒有出示證件沒報名字,他說他可以不報名字。還說張慧瓊煉功違法,再煉就再拘留等

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也為核實公安機關相關人員是否執法犯法。張慧瓊依法向新州分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

1、申請公開:公開警察上門依據內部文件所謂執法行為的法律依據;公安機關執法需要兩名以上警察,且出示身份信息,此次上門只有一名警察,另外一名是輔警,輔警拒絕公開其身份信息,請公開一名警察和一名輔警執法的法律依據;公開此輔警說可以不出示其身份證明、不告知其姓名的法律依據;公開此輔警的姓名、聯繫方式;依據《憲法》第36條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權利,請公開輔警告知張慧瓊信仰是違法的,如果張慧瓊堅持信仰,作為輔警其有權拘留原告的法律依據、職權依據。

2、申請公開:公開私自翻院牆闖入張慧瓊家中,手持空白檢查證搜查、搶劫私人合法財物的10多名警察的姓名、聯繫方式職務;公開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私自翻院牆闖入申請人家中及持空白檢查證搜查、搶劫私人合法財物的法律依據、職權依據;公開新州分局授權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法律文件,以及授權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新州分局對此信息公開不予任何答覆。張慧瓊依法向新洲區政府申請行政覆議,覆議機關卻不在規定時間內出具《受理行政覆議申請通知書》或者《不受理行政覆議申請通知書》,理由是案情太複雜在討論。也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覆議決定。也未依法通知張慧瓊延期答覆。

因此張慧瓊依法向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武漢市公安局、湖北省公安廳、公安部、湖北人大及常委會、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武漢市監察委、新洲區監察委郵寄《信息公開監督申請書》,請求各部門監督新州分局答覆張慧瓊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各部門皆違法不予任何答覆。

張慧瓊已依法向新洲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入室搶劫後,警察違法上門要密碼,投訴舉報卻答覆程序得當、過程公開

2025年12月24日,劉勇、王豐、楊姓警察(警號040046)來到張慧瓊家中詢問電腦及平板密碼,張慧瓊要求他們出示執法依據及執法程序文件,王豐等人拿不出來,王豐還說張慧瓊當時處於網上通緝狀態,不可能像電視中放的那樣按照法律程序來,還說著便衣偷偷翻院牆進來持空白檢查證抄家,不報姓名不出示證件合法。張林華、張慧瓊拒絕告訴密碼時,劉勇還威脅不告訴密碼拒不歸還物品。

張慧瓊依法向湖北信訪、武漢市民熱線、武漢市公安局舉報新州分局辦案人員的種種違法犯罪行為,卻答覆:有開執法記錄儀錄音錄像,程序得當,過程公開,符合相關辦案程序要求。

六、張慧瓊向武漢市公安局申請信息公開,申請遭刪除

為了確認新州分局警察非法扣押私人合法財物並依法要求返還,張慧瓊依據《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第二十二條:除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向特定對像告知執法信息外,公安機關應當通過提供查詢的方式,向報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家屬公開下列執法信息:

(一)辦案單位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

(二)刑事立案、移送審查起訴、終止偵查、撤銷案件等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

(三)行政案件受案、辦理結果。

公安機關在接受報案時,應當告知報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家屬前款所列執法信息的查詢方式和途徑。

第二十五條 向特定對像公開執法信息,由製作或者獲取該信息的內設機構或者派出機構負責。

等相關規定,在武漢市公安局官網申請信息公開,要求依法公開:

1、參與綁架申請人及申請人家屬的武漢市新洲區國保大隊及汪集派出所相關警員的《警官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警銜、職務、職責範圍、個人身份證號碼。

2、搜查申請人住宅的警察的《搜查證》、參與搜查全部警察的《警官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警銜、職務、職責範圍、個人身份證號碼。

3、搜查申請人住宅的執法記錄視頻。

4、批准做出《收繳物品清單》及《證據保全決定書》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姓名、職務、居民身份證號碼。

但是該信息公開申請很快就遭刪除。


儘管張林華多次依法申請撤案、解除扣押物品,要求停止製造冤假錯案,然而新州分局辦案人員依舊預謀繼續構陷。

七、結語

從張慧瓊、張林華遭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分局、新州分局迫害的經歷可以看出,中共迫害法輪功既沒有合法的法律依據,也沒有合理的事由,更沒有合法的程序。然而此迫害卻延續了二十多年,使得無數法輪功學員被非法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教、判刑等,更有多少法輪功學員被酷刑致殘、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而被裹挾其中的公、檢、法人員打著法律的旗號,實施犯罪的行為,有意或無意的成為江澤民害法輪功的工具,成為當前對法輪功學員犯罪鏈條中的一環。

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公務員法》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務員法》與「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以及「針對公檢法機關冤假錯案進行終身追責」等政策,已經明確了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人員的退路。每一位參與打壓法輪功學員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其他政府工作人員等,都違反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望所有參與其中的人員將手「抬高一釐米」,鎖緊良知,堅守善念,給自己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

附新洲區相關責任人信息:

武漢新洲區政法委書記夏俊(左一),武漢新洲區分局局長、政法委副書記 張波(右一)

武漢新洲區分局局長、政法委副書記 張波 男,漢族,1970年9月出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現任新洲區政府黨組成員、副區長、區政法委副書記、區公安局局長。

(c) 1999-2026 明慧網版權所有





2026年神韵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