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瑞香今年七十四歲,家住大慶市肇州縣。修煉法輪功前,她患有三節腰椎間盤突出、胃病、子宮肌瘤等多種疾病,久治不癒。一九九八年開始修煉大法後,她的疾病迅速消失,從此身體健康、無病一身輕。二十多年來,她和家人因堅持信仰真、善、忍而遭受中共持續迫害,她的丈夫和弟弟更被迫害致死。
綁架與構陷
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上午,宋瑞香在肇源縣薄荷台鄉集市向民眾講述法輪功真相時遭人惡意舉報,被肇源縣警察綁架,並被非法關押在大慶第二看守所。九月二十八日,她被讓胡路檢察院非法批捕,所有指控均由公安構陷。
二零二五年十月中旬,律師前往看守所會見時發現,宋瑞香已被迫害致血壓高達200多mmHg,並出現嚴重肺氣腫、呼吸困難、無法行走等症狀,只能依靠輪椅,但仍持續遭受司法迫害。
參與構陷的讓胡路檢察院公訴人為封光。二零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所謂的卷宗被移送至讓胡路法院。
兩次非法庭審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對宋瑞香進行了第一次非法開庭。
庭審中,公訴人封光在審查卷宗期間未履行《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法》規定的證據合法性審查義務,也未履行偵查活動監督職責,完全無視證據形式嚴重違法、取證程序嚴重違規的事實,仍枉法提出量刑建議: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
律師與家屬辯護人當庭據理力爭,律師直指證據體系漏洞百出。最終,此次庭審無果而終,宣布休庭。
六十天後,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一日下午,讓胡路法院再次開庭。此次開庭中,法院宣布量刑標準調整為兩年六個月。
庭審中,律師進一步揭露公檢法在辦案過程中更嚴重的違法行為:卷宗中無辦案民警警官證、身份證明;偵查主體資格不明,所有取證行為的合法性均存疑;一份原縣級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上,詢問人、記錄人、被詢問人均無簽字,屬於嚴重形式瑕疵,證據來源不明。律師指出,公訴機關未認真審閱卷宗,對程序違法視而不見,並提出多項程序違法、證據無效的辯護意見。
家屬辯護人從以下方面進行了辯護:法輪功不是×教(註﹕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所謂「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罪名不成立、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並不違法、所謂「認定意見」並非《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八類證據中的鑑定意見等。公訴人當庭未作任何回應,也未反駁或表態。
律師總結指出:本案已形成清晰、連續、致命的程序違法鏈條,現有證據體系根本無法支撐原指控,為後續不起訴或無罪判決奠定了基礎。
然而,一審法官張欣樂卻在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的情況下,仍嚴重瀆職、徇私枉法,與公安、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共同製造冤案,枉法宣判宋瑞香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六千元。宋瑞香不服判決,現已提起上訴。
宋瑞香因堅持信仰被中共迫害的更多事實,請見《被關押迫害致重疾 黑龍江宋瑞香被構陷至法院》。
(責任編輯:蔣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