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龍口市法院非法庭審紀實摘錄:
公檢法人員帶著愚昧的仇恨刁難、欺負法輪功學員
在龍口市公檢法人員對三位法輪功學員的司法迫害過程中──如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在法院審理階段、在非法庭審過程中,涉案的公安局辦案警察、審判長趙瑜和公訴人呂莎莎、書記員、法警等,都是帶著被邪黨謊言灌輸的仇恨對待法輪功學員。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公訴人故意違反規定,不到五天就完成審查起訴,刁難親友辯護人,使其無法行使訴訟權力。
在法院審理階段,主審法官無理由拒絕親友辯護人閱卷、會見,嚴重影響辯護人對案情的了解。本是公開審理的案件,卻只准兩名直系親屬旁聽。
在近三個小時的非法程序中,審判長趙瑜和公訴人呂莎莎、書記員、法警都帶著被邪黨謊言灌輸的仇恨欺負法輪功學員,當親友辯護人申請解開當事人的手銬時,趙瑜故意問:「手銬是哪的?」法警:「看守所的,沒有鑰匙。」法庭調查中,審判長數次打斷親友辯護人發言,偏袒公訴人,為其解圍,甚至強令不許辯護人發問;對於親友辯護人要求更正法庭記錄,書記員更是一口回絕:「你只看你自己的,不要看別人的,別人的跟你沒關係。」
庭上,對於申請迴避,親友辯護人說,因自己的當事人曾經控告過呂莎莎、趙瑜,已形成利害關係,依據刑訴法31條,申請公訴人和審判長迴避。趙瑜強行說:「你們的申請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當庭予以駁回。辯護人問:「為甚麼不屬於?」趙瑜根本不回答,強硬問:「你們是否聽清?」
在法庭調查階段,公訴人問三位法輪功學員認不認可起訴書的指控?崔秀菊說:「我不認罪。那都是(警察)把著我手寫的,我也不知道寫的啥。」公訴人氣哼哼的問:「誰把著你手寫的?你在公安、檢察院的筆錄都沒有簽字,誰把你的手寫的?來,你過來看看,上面的字是不是你簽的?法警,把她帶過來。」崔秀菊說:「這不是我簽的,我不會寫這種字。」欒豔萍說:「俺不承認是邪教,俺沒有犯罪。」李玉芳說:「我讓他(公安提審人員)嚇的,我就承認了。(他們)大聲呵斥我,叫我簽字,不讓看,就讓簽字。
辯護人讓崔秀菊說說她被綁架那天的經過。崔秀菊說:「那天(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在大王集上,有七、八個人,沒穿警裝,都是便裝,也沒出示甚麼(證件),就問我:叫甚麼名?叫甚麼名?領頭的一個穿藍短袖的說:是不是崔秀菊?他們抓著我兩手摁在地上,我當時嚇壞了,我說我怎麼的?然後他們把我拽到警車上,當時我就不知道啥了,也不知道到哪去了,後來說是徐福派出所。他們把著我的手讓我寫字,全是把著我的手寫的,我也不認字。當時上面寫的甚麼我也不知道,他們也沒念。然後他們拿著我的鑰匙到我家去抄家,去了一屋子人,不是警察,他們把我看的(大法)書都抄走了,具體有甚麼我也不知道,沒讓看單子也沒讓簽字,接著(拉我)去煙台(醫院)抽血、量血壓,有人說這個血壓200多,一個警察說沒事,然後就把我送到看守所去了。我在家時沒病,家屬都知道,我從煉功後沒吃過藥,(這次)是嚇的心臟不行了。我在看守所值班站在那就倒了,監室的人都扶著我到窗口那叫,警察就給大夫喊來了……」沒等崔秀菊說完,趙瑜打斷她說:「好,下一個問題。」辯護人接著問:「在看守所有人訊問你嗎?」崔秀菊:「在看守所,我血壓280-290,稀裏糊塗的,很多事記不清了,只記得公安(警察)對著我大吼:你就說你犯罪了!……」這時趙瑜強行打斷:「現在開始,不允許辯護人發問。」
在李玉芳被訊問時,辯護人指出公訴人的提問有誘導性,趙瑜馬上袒護說:「與案件無關法庭會予以制止,公訴人發問有自己的方式。」
公訴人念「證據」無實物 法官趙瑜全程蠻橫偏袒
在法庭質證階段,當控辯雙方向法庭舉證時,公訴人全程都是在念「證據」,但實物1-10都沒有呈堂,所謂五名證人無一到場。
親友辯護人:我的當事人不承認法輪功被定為邪教,證據是不是應該當庭出示?
趙瑜偏袒說:公訴人已經當庭出示了,公訴人當庭宣讀一下,把詳細內容宣讀一下。
公訴人開始讀煙台市公安局出具的「認定意見書」。親友辯護人要求公訴人出示煙台市公安局認定邪教宣傳品的法律依據。
趙瑜(強行打斷):只能就被告有罪無罪 罪輕罪重發問,而不是質問公訴人。
辯護人問:不是質證嗎?
趙瑜:記下來。還有甚麼?欒豔萍辯護人發表意見。
欒豔萍辯護人:我想請問公訴人,你是依據甚麼請煙台公安局做這個認定意見?
趙瑜:辯護人,你現在就是就欒豔萍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發表意見。
欒豔萍辯護人:不是在這質證嗎?
公訴人:對呀,你就發表質證意見,而不是讓你反問我,而是讓你發表意見,你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欒豔萍辯護人:是他們提供證據沒錯吧?他們就得告訴我依據甚麼……
趙瑜(又打斷):你看看法庭怎麼給你記錄?或者是你的要求,你要求甚麼法庭給你記錄?
欒豔萍辯護人:說明煙台市公安局出具邪教宣傳品認定意見書的依據。
現場一片寂靜。
趙瑜:好,繼續發言。
欒豔萍辯護人:怎麼不給答覆啊?等著呢。
趙瑜:你有甚麼意見法庭給你記錄?我們現在是嚴格按照法律程序走,被告人的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問,並發表自己的辯護意見。你這個要求,法庭已經給你記錄了,你還有甚麼意見關於證據這方面?
李玉芳辯護人:證據應該當庭出示啊。
趙瑜:欒豔萍辯護人還有沒有辯護意見了?
欒豔萍辯護人:根據刑訴法新司法解釋71條:證據應當庭出示、辨認、質證,查明事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未經過質證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而且,在二零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我提交了《證人和認定人員出庭申請書》。
趙瑜(轉移話題):公訴人是否已就所有證據出示完畢?
公訴人:出示完畢。
趙瑜:是否有視聽資料需要展示?需不需要展示視聽資料?光盤那些資料需要展示?
在趙瑜的再三「啟發」下,公訴人及其助理倉促播放了崔秀菊、欒豔萍、李玉芳在集市散發真相小冊子、李玉芳家被搜查的視頻,視頻播放了很長時間,除了展示一群彪悍的男人是如何欺凌弱小之外,還能說明甚麼?她們三人的行為是善良的體現,與被構陷的罪名之間沒有任何聯繫。
辯護人:法庭也得依法辦事!
欒豔萍、李玉芳的辯護人隨後向法庭提交了兩份文件:公通字【2000】39號文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50號令。並當庭做了解釋:「我們的當事人與公訴人給定的罪沒有關聯性,拒絕接受。」
趙瑜:法庭都給記錄了。
李玉芳辯護人:公訴人控訴當事人的證據必須所有證據全部到庭,不到庭這個就不叫證據。
趙瑜(轉移話題):被告人辯護人在本次庭審前向本院提交了《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召開庭前會議申請書》、《證人、認定人員出庭申請書》、《延期開庭審理申請書》,還有《迴避申請書》、《重新鑑定申請書》、《閱卷、會見申請書》、《撤回起訴申請書》、《庭前釋法申請書》、《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調取無罪證據申請書》。迴避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本院當庭予以駁回。排除非法證據,辯護人未提交初步的線索和證據,本院不召開庭前會議,也不啟動非法證據排除調查程序。
欒豔萍辯護人:這個我提交了。
趙瑜(強勢打斷):法庭還沒說完,(口氣強硬)不啟動非法調查程序,也不召開庭前會議。關於證人、認定人員,關於證人,公安機關已對相關的證人進行了調查,並將相關卷宗材料提交法庭,公訴機關就證人證言的內容及證明事項已當庭宣讀,本案認定機構為相應的公安部門,對《證人、認定人員出庭申請書》本院不予准許。本案是否需要撤回起訴,須本次庭審結束後,本院綜合案件情況進行認定,符合法律規定會准予以辯護人請求,不再另行答覆。變更強制措施,不符合相關條件,本院不予准許。對閱卷和調取無罪證據,相關申請,本院不予准許。辯護人是否聽清?
欒豔萍辯護人:聽清,但有異議。
趙瑜:法庭已記錄。以上所有證據經當庭質證,法庭已輔以各方的意見並記錄在卷,待合議庭合議後予以確認。法庭調查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辯論。
欒豔萍辯護人:等一下,有異議。
趙瑜:法庭已經給你記錄,你有異議了?
欒豔萍辯護人:證據也不拿,怎麼叫質證?
趙瑜:法庭已給你記錄,請聽從法庭指揮,你們如果還有異議,可以在法庭辯論階段發表。
欒豔萍辯護人:你說我排除非法證據沒提供初步的線索?我之前郵寄的……
趙瑜(搶話):初步的線索和證據不符合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和條件。
欒豔萍辯護人:你和上面說我沒提供線索,這不一樣的。
趙瑜:不符合條件。
李玉芳辯護人:(如果)不符合那你們應該給我們回覆告訴我們不符合。
趙瑜:當庭予以回覆。
李玉芳辯護人:那你們應該告訴我讓我們補交啊,但是你們沒告訴我們呀。
趙瑜:當庭予以告知。
在崔秀菊當庭否認訊問筆錄繫本人簽字且不知內容是否屬實、揭露所謂證言是在被恐嚇所致這一事實情況下,公訴人依然昧著良心說。
公訴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請法院按破壞法律實施罪予以宣判。
李玉芳辯護人:證據為甚麼不當庭出示?
趙瑜:你的意見法庭已記錄。
欒豔萍辯護人:記錄有甚麼用?
趙瑜:請聽從法庭指揮,現在是法庭在開庭,請尊重法庭,你的意見法庭已記錄。
欒豔萍辯護人:法庭也得依法辦事。
違法違憲迫害法輪功學員,公檢法人員必將承擔反噬後果
最後陳述時,欒豔萍說:「修煉是合法的,沒有破壞公共秩序,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做好人沒錯。」崔秀菊說:「做好人沒有錯,修心向善沒有錯。」李玉芳說:「法輪功對國家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法輪功書都是好的,法輪功任何都是合法的,沒有違法。」
兩位親友辯護人從《憲法》、《刑法》、《立法法》和兩高司法解釋的非法性講述了自己的當事人沒有觸犯刑法300條,法輪功不是邪教,當事人也沒有破壞任何法律法規的實施,要求當庭無罪釋放當事人。
最後公訴人以兩高司法解釋和民政部的所謂決定構陷法輪功,污衊說邪教。其實她忘了憲法。
《憲法》第五條:「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立法法》第二章第一節第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規定行使國家立法權。」這充份說明,只有人大才有立法權,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沒有立法權。兩高司法解釋、民政部的所謂決定因違反《憲法》、《立法法》,其所作的任何規定都是違法的、無效的。
龍口市公檢法人員公然違法違憲構陷法輪功學員,必將承擔反噬的後果。
本案當庭沒有宣判。所有善良人都在關注事態的進一步發展。
龍口市法院:
地址:山東省煙台市龍口市港城大道701號,郵編265701
電話:0535-8517832
院長:孫巍
審判長:刑庭庭長趙瑜(女)13156934533、18561066566、0535-8778316
法官助理:邱廣州13287428981
合議庭:董培森、戰娜(女)
書記員:呂振東
龍口市檢察院:
地址:山東省煙台市龍口市港城大道703號,郵編265701
電話:0535-3012810
代檢察長:姜遠斌(2026年2月查)
本案公訴人:呂莎莎(女)18353502852、0535-3012852,住址:山東省煙台龍口市錦上春天小區 12#-2-202
(責任編輯: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