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天前,在論壇上看到一個帖子說:「曾經在高速入口因為交警查到我的駕駛證,上面顯示我修煉法輪功,我被非法扣押,和同修們一起被邪惡綁架到派出所。在派出所裏,我基本做到了不配合邪惡的問話,一直要求他們拿出法律依據,涉及到同修的信息,我也一概拒絕回答。但是有一個地方,我至今有點迷惑,不知怎麼回答。」
「我當時問警察詢問我的案由是甚麼?對方回答:『沒有案由啊,這也根本不是案子。只是問問你今天被××高速入口警察攔截一事。因為(你被送)到了我們這裏,所以走走這個程序。正常詢問。只是聊聊天,沒事。如果在大街上走,我們發現誰有甚麼(我們認為該問一下的)問題,都可以讓對方來問問情況。你也有義務回答。』聽到這裏,我就有點困惑了,覺的也許警察說的是那麼回事,部份配合了他的問話,比如我叫甚麼名字,為甚麼被帶到這裏?我想請教,警察的這一說辭是否合法?我該怎麼破除呢?」
在這裏,我想用我自己的經歷回答此同修的困惑:我們是大法弟子,同時我們也是合法公民。我們不能只知道公民有義務,卻不知道公民有權利(《憲法》第37條規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憲法》第38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警察這是在公開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格尊嚴。我們不能只知道警察有執法的權力,卻不知道警察有依法行使權力的義務,「法無授權即禁止」。
交警沒有權力因同修的身份而扣押同修,更沒有權力因同修的身份而將其送到派出所。派出所警察讓同修走程序,走程序這不是同修的義務,警察讓同修配合走程序,這不是警察依法行使權力,警察是在用非法設定的義務,剝奪公民的基本權利:給同修的選擇是你只有義務(警察非法設定的)而沒有權利。
此同修沒有意識到,這個警察在非法設定義務,是在參與迫害。警察說:「如果在大街上走,我們發現誰有甚麼(我們認為該問一下的)問題,都可以讓對方來問問情況。你也有義務回答。」警察說的這個情況與同修的情況根本上是不同的,警察是在偷換概念:警察在大街上詢問行人與法輪功學員身份證被做標記被非法攔截不同:前者某些情況下具有合法性,而後者是對信仰的迫害,是中共系統迫害法輪功的一個組成部份。面對違法迫害,法輪功學員不僅不能配合,更應該制止迫害,講清真相。
如何制止和破除迫害呢?我也曾經面對過這種對真相置若罔聞的警察,一意孤行的要綁架我,那我就直接行使我的公民監督權,把警察直接投訴到督察那裏,綁架瞬間解體(《憲法》第41條規定:公民有監督權,包括批評建議權、申訴控告檢舉權)。
這種投訴最好是在第一現場,也就是同修在被中共交警劫持時,就讓交警拿出證據來,交警拿不出證據或拿出的證據沒有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這三性,就直接行使你的公民監督權,把交警投訴到督察那裏(警察怕督察,兩年考核不合格,就可被辭退,這時的警察絕不會和你死磕的),對不聽真相警察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投訴,制止警察參與迫害是對警察的最大救度。
如果,第一現場配合了警察的劫持,那到第二現場(派出所)就很難否定邪惡的要求、命令和指使了,中共警察有一套把他們應該做的舉證責任會轉嫁到當事人身上的話術,比如說;你沒犯事,為甚麼會抓你?把當事人直接推進自證清白的陷阱。
看看同修向警察陳述的「我正常駕車回家,交警(涉嫌違法執法)只因為我身份證上有我是法輪功學員信息就無故攔截,扣留。與誰在一起,去哪裏、煉法輪功是憲法賦予我的自由與權利。」是不是有自證清白的影子?
行政執法,執法者首先要有執法的依據,「法無授權即禁止」。
同修應該問責:為甚麼要攔截我,而不是向警察舉證:我為甚麼會被攔截,這兩者是有區別的,前者是否定迫害,後者是承認迫害反迫害,法輪功學員信息與被攔截沒有任何關係,有的只是救度與被救度的關係。要被截的人出示被攔截的證據,是舉證責任倒置,是警察應該出示攔截的法律依據,拿出證據證明自己是依法執法,而不是相反。
如果一個常人無緣無故的被交警劫持,那他一定會投訴的,一定會追責的,他一定會向警察討個說法的。
曾經有個民告官的案件在大陸公開審理,說有個人騎著電動車在馬路上行駛,被交警攔截,說不允許在這條馬路行駛,這個人問交警為甚麼?交警說:這是上級的規定。結果,這個人一紙訴狀就把交警告到法庭,和交警對簿公堂,結果這個人勝訴。常人自信自己有理,都敢與公權力對簿公堂。而大法弟子更不要配合邪惡非法詢問。
雖然有的同修可能不知道《憲法》第37條、第38條、第41條的規定,但師父教導過我們:「任何環境都不要配合邪惡的要求、命令和指使」(《精進要旨二》〈大法弟子的正念是有威力的〉)。我們看到很多同修在第一次非法筆錄時就出現問甚麼說甚麼,完全把師父講的:「任何環境都不要配合邪惡的要求、命令和指使」的法理忘到腦後。結果,後來發展的取保候審、誣判、上訴、申訴等,都是第一次配合非法筆錄後付出的代價。
以上是個人看法,有不妥之處,請慈悲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