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份:核心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39條: 辯護律師憑**「三證」**(律師執業證、事務所證明、委託書)即可會見,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至遲不得超過48小時。
《律師法》第33條: 律師憑「三證」會見在押人員,不被監聽。
《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五部委): 第7條明確規定,看守所不得以未備案、需審批、派員在場等非法定理由限制會見。
【第二部份:反駁「雙備案」語言】
關於法律效力:「《刑訴法》是上位法,任何地方性文件或內部規定(如雙備案)若與國家法律抵觸,均屬無效。」
關於行政干預:「司法局備案屬於行政管理範疇,不能作為限制刑事訴訟權利的門檻。你們以此阻撓會見,屬於越權執法。」
關於違法責任:「阻撓會見是嚴重的程序違法,會導致案件被申請排除非法證據,辦案人需承擔『終身負責制』的責任。」
【第三部份:應急維權渠道】
若現場遭拒,請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撥打電話:12389: 公安部及省公安廳違紀違法舉報電話(最直接有效)。
撥打電話:12309: 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部門(負責監督看守所違法)。
撥打電話:: 政務服務熱線(留存行政投訴記錄)。
現場要求:「請值班人員告知警號和姓名,我將立即向駐所檢察官投遞控告信。」
操作建議:
打印備份:可以將此內容打印成小卡片,家屬去要人時帶在身上,增加底氣。
錄音取證: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如在接待大廳),可以記錄下對方拒絕會見的理由,作為後續控告的證據。
保持正念:語氣要堅定、理性,不僅是在維權,更是在向對方講清法律真相。
這份提示卡您還可以根據當地具體的辦案單位名稱進行微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