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以忱被起訴,看起來是一則反腐新聞,其更深層的意義在於,再次將一個長期存在卻始終缺乏制度約束的機構──610辦公室──推到公共視野中。執行政府命令的人,無論多麼權極一時,黨依然可以隨時將其拋棄,黨甚至無需推卸責任,處罰執行者即可。
610辦公室並非傳統意義上的政府部門,而是為了「消滅」法輪功、以「領導小組辦公室」形式成立和存在的專項機構。這個機構最大的特點是:權責不清、法律定位模糊、運行高度行政化。在實踐中,它往往能夠協調甚至指揮公安、檢察、法院、宣傳等多個系統,卻不直接對法律程序和後果負責。
從制度角度看,「610」這類「非常機構」天然存在三重風險:
第一,逍遙法外,權力集中而缺乏外部制衡。
610體系在運作中,往往經領導人一句話,就繞過法律法規和正常司法程序,直接介入具體案件處理,使執法、司法和行政邊界模糊,責任主體難以釐清。
第二,政治目標凌駕於個體憲法權利之上。
當「維穩」或「專項鬥爭」被設定為壓倒性目標時,眾多法輪功學員個人的信仰自由、程序正義和基本權利,完全被視為次要的可以犧牲的因素。
第三,責任追究長期缺位。
由於機構本身並不透明,其內部決策、指令來源及執行鏈條,難以被社會監督,也難以在事後進行系統性問責。
高以忱的被查、被起訴,表面上是個人腐敗或違法問題的處理,但更值得追問的是:在其長期任職期間,相關政策執行造成的社會後果,為何長期未被納入制度反思和公開評估?
近年來,多名與610體系有關的高層官員先後落馬,顯示這一體系並非「例外地帶」。但如果反腐僅止於個別官員,而不觸及制度本身的合法性、邊界和監督機制,那麼類似問題仍可能在其他名目、其他機構中重複出現。「610辦公室」這個體系的存在,及其改名易姓後的職能保持,本身就是中國最大的反法治問題。
一個現代法治社會,任何權力機構都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明確法律依據、清晰權責邊界、可追溯的責任機制。當某種機構長期游離於這些條件之外,其風險並不會因「政治需要」而消失,只會在時間推移中不斷積累。
高以忱案,或許正是重新審視這類「非常機構」歷史作用和制度成本的一個現實契機。從個人角度看,一個,兩個,三個……五個,當海嘯襲來,首先被夷為平地的可能只是幾座房子,最後當整座城市被席捲時,還剩幾座房子能夠置身事外呢?
在海嘯過後仍能置身事外的,只能是之前沒有攪渾水、沒有乘人之危大撈一筆的清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