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鳳蓮今年71歲,杜麗錕今年41歲,中共迫害法輪功後,楊鳳蓮、杜麗錕母女因堅持真善忍信仰,多次被中共人員綁架、關押,楊鳳蓮被非法勞教,遭酷刑折磨。杜麗錕16歲時就遭到警察的酷刑折磨,被男警電擊大腿內側等敏感部位、戴重型腳鐐、野蠻灌食摧殘,被折磨的大口吐血。楊鳳蓮、杜麗錕母女當年遭迫害案例受到國際關注,聯合國於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就此緊急呼籲中共遵守國際公約。如今,母女倆再次面臨中共的司法迫害。
二零二五年四月,楊鳳蓮、杜麗錕母女在看守所提交《刑事控告狀》,控告以下涉案人員的迫害:
杜麗錕女士的《刑事控告狀》
控告涉案人員:
劉文明,男,邯鄲市邯山區公安分局局長,
陸英海,男,邯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大隊長,
崔樹敏,男,邯鄲市第二看守所所長,
王存銀,男,邯鄲市第二看守所科長,
邯鄲市第一看守所所長,
邯山分局開元派出所所長。
控告事項:
1、對我這個十六歲的女孩超期羈押、酷刑迫害、高壓電擊、刑訊逼供等問題;
2、第一看守所對我惡意灌食,胃被插壞、造成大量吐血,不能吃飯、說話,身心遭受嚴重傷害;
3、對我母親楊鳳蓮的超期羈押、刑訊逼供,高壓電擊:兩手全被電爛,雙手腫脹、流膿、流血,傷勢嚴重;
4、撬壞我家樓道廁所天窗上的鐵欄杆跳入我家,實施抄家綁架;
5、邯山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長陸英海,對一個十六歲的女孩大打出手,在我的臉上惡狠狠的左右開弓,搧耳光。
事實與理由:
我是因修煉法輪功被關進邯鄲市第三看守所702監室的杜麗錕。我對所經歷過的超期羈押、酷刑迫害、刑訊逼供,與我母親楊鳳蓮所經歷的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問題提起控告。
二零零零年十月一日,十六歲的我和母親一起去了北京,可沒走到國家信訪辦,就被抓回了邯鄲。我的辦案單位是邯山區公安分局,當時局長是劉文明。抓回後我直接被關入邯鄲市第二看守所,在沒有下逮捕令等任何說法的情況下,我一直被關押到二零零一年七月十六日,被家人花錢取保回家。一年後取保錢也一分沒退還。我被關押整整一學年,使開學第一個月在學校各科考試全校第一的我被學校開除,給我以後的人生和我的親人都帶來巨大的傷害和精神壓力。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初,邯山分局開元派出所和邯山區公安分局再次把我和母親抓入邯鄲市第二看守所,我被關押了兩個月,母親被關押了半年後取保回家,期間也沒有收到逮捕證等任何說法。
二零零七年八月,我母親又一次被邯山區公安分局從家中綁架到邯鄲市第二看守所,又是在沒有下逮捕令等任何說法的情況下超期羈押好幾個月後,強迫學校把人接回了家。分局國保大隊長責任人是陸英海。
──被控告人對控告人採取的是刑事強制措施違法,涉嫌構成「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初,中共要開大會前幾天,一天的晚八、九點,開元派出所與邯山公安局分局來到我家,因撬不開防盜門,就搬來桌子,撬壞我家樓道廁所天窗上的鐵欄杆。跳入我家,沒有出示執法證、搜查證,直接抄家。只因抄到一小本法輪功經文,就把我和母親一起抓走。當晚,把我們分別銬在開元派出所宿舍雙層床上鋪的鐵欄杆上,用電棍電我們雙手,逼我們說出經文是誰給的。母親因不說,警察把一根電棍的電全用光,把我母親的兩隻手全電爛。雙手腫的和麵包一樣流膿不能彎。第二天送第二看守所時因傷勢嚴重,看守所想拒收,被辦案單位強行送了進去。
抄家後我發現我的一本上學的週記本、我和同學們的通訊本、特別是我的梳妝櫃裏的一條又粗又重的金手鏈都被警察抄家時偷走了。
被告人非法闖入合法公民住宅、搜查行為違法,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肆意搶走個人合法財產的行為涉嫌「搶劫罪」。「刑訊逼供罪、酷刑罪」。
二零零零年,十六歲的我在二看被關押的十個多月中,被上過四次電刑,多次在監室內加戴械具幾天不摘。以此強制我放棄修煉。
──酷刑罪。
僅舉一次電刑:二零零一年初,央視播出了天安門自焚案。邯鄲市第二看守所在監室連續重複播放自焚,然後讓我談感想,想讓我放棄修煉。因看的遍數多了,我發現了焦點訪談中的很多問題。我說:「電視上男的王進東的頭髮都燒焦了,可腿中間裝汽油的綠色雪碧塑料瓶卻完好無損;小學生劉思影剛做了氣管切除手術,就能聲音清晰的給記者唱歌;一分鐘內每個人身邊都有四、五個大型滅火器滅火,都有最佳近距離錄像,很明顯是中共自編、自導、自演來嫁禍法輪功的一場戲。法輪大法好!應該無條件釋放所有被非法關押的法輪功學員!」我的話惹惱了第二看守所領導,所長崔樹敏和科長王存銀讓人把我拉到走廊裏,讓兩個男監室的人抓住我的胳膊,然後把我穿的外衣全拔光,開始全身上下轉圈電我。特別是專電我的大腿內側、腋窩、後腦勺中樞神經部位。粗粗的黑電棍打出長長的藍火苗電在我的頭上,就感覺有人拿大鐵錘重重擊我的頭,疼痛難忍。一邊電我,一邊問我還煉不煉。直到我承受不住,哭著,違心地說「不練」兩個字才住手。
──控告人的野蠻行為涉嫌構成「酷刑罪」、「刑訊逼供」。
再舉一次被濫用械具:有一天,崔所長把我們監室的十幾名法輪功學員全部兩人一組,分別把自己的左手和對方的右手,自己的左腳和對方的右腳鐐在一起。最後剩一名三醫院放射科大夫王學珍沒伴,就把她的一隻手直接銙在雙腳的腳鐐上,二十四小時不能直腰。我和一名家住棉一的女同修銬在一起,我們只能晚上合蓋一條被子,一起上廁所。期間我父親來看守所會見我,因為銬在一起,我只能和被銬在一起的同修一起去會見,走路還得一、二、一的喊口號,才能不被對方絆倒。
───殘酷折磨虐待,故意傷害罪。
二零零三年年底,我又一次被邯山分局國保大隊抓入邯鄲市第一看守所,期間在國保大隊辦公室被陸英海左右開弓,狠狠的扇了好幾個耳光。被送入第一看守所後,我又經歷了被惡意灌食、戴背銬、吐血。
過程是:我在傍晚被關入邯鄲市第一看守所,當時我母親被關在石家莊法制教育培訓中心(專門強制轉化法輪功學員的洗腦班)幾個月不能回家,我被抓時父親也不在身邊,我心裏難過,吃不下飯,結果在第二天,在我身體沒有任何不適的情況下,被拉入第一看守所辦公室,用一根一米長,小手指粗的不透明的橡膠管從鼻孔直接插入我的胃中,灌食後直接把鼻孔外的半米多長管子用膠布盤在我臉上固定住,然後把我的雙手拉到背後反銬住,又拉回監室,坐在冰冷的水泥地上。管子在我的鼻腔、食道、胃中插著,又苦、又味、又脹,火辣辣的疼。我不能吞咽,不能說話,臉前放一個盆接口水。雙手銬在身後,我只能一個姿勢坐在地上,一分一秒的煎熬。監室有名叫王紅的阿姨心軟,哭著找警官,給警官下跪,求給我拔管子、去背銬。但警官不理她。幾小時後我開始吐血,警官過來叫人把我臉上的管子稍往外拔了一點,痛苦絲毫不減,我又坐回原地熬時間。晚上大家都睡了,我在地上坐著,後來我又開始大量吐血,這次警官才給我拔了管子,去了背銬。但我的食道、胃被插傷,不能吃飯、不能說話。每天靠輸液維持生命,直到離開第一看守所。
──涉嫌「酷刑罪」
往事不堪回首,每每想起,淚水漣漣。憲法規定公民有信仰、言論自由權。可二十六年來,我和母親就是為了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做好人,為了說一句「法輪大法好」的真心話,就一次次的被抓、被關、被酷刑迫害……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員,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員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現在有法律規定辦案能倒查三十年,我請求幫我追查二十多年來邯鄲市邯山區公安分局局長劉文明、國保大隊長陸英海等人和邯鄲市第二看守所所長崔樹敏、王存銀科長等人,還有開元派出所與第一看守所當時的相關警察對我和我母親的野蠻執法行為涉嫌構成「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盜竊罪」、「酷刑罪」、「故意傷害罪」、「濫用職權罪」及「徇私枉法罪」等多種犯罪。
控告人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行使控告權,請求檢察機關依法監督、制止、糾正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解除對控告人及我母親楊鳳連的一切強制措施,恢復控告人和我母親楊鳳連的人身自由,還我母女清白;賠償給我母女和家庭造成的一切損失。同時,對於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楊鳳蓮女士的《刑事控告狀》內容簡述
控告事項:
1、被控告人對控告人的刑事立案、偵查程序違法,刑事強制措施沒有事實依據,請求有關機關依法監督、制止、糾正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解除對控告人不當的強制措施,恢復控告人的人身自由。
2、被控告人的刑事偵查行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盜竊罪」、「濫用職權罪」及「徇私枉法罪」對控告人非法抄家,無搜查證和扣押物品清單等刑事犯罪,控告人請求有關機關依法立案,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
3、依法歸還非法扣押的控告人及家人的私人合法財產。
事實與理由:
2025年2月19號晚上10點多,邯山區公安人員陳利彬副局長與尹岳飛等、羅成頭派出所、滏東派出所一幫人,非法撬開門闖進我家,當時沒有出任何證件,進來就綁架我。當時我女婿馬永驍正在睡覺,上去就拽我女婿的兩臂,因為他左臂有重傷,疼的我女婿大聲慘叫,他們還是強行拖拽,幾個人拽著胳膊腿抬走我女婿,我女婿疼的一直慘叫,他們不管不顧。在沒有門的審訊室裏,我女婿馬永驍在門口的審訊椅子上被手銬銬著,只穿一身睡覺時穿的單睡衣,光著腳,初春天氣20多小時不讓穿厚衣、穿鞋,構成虐待被監管人員的違法犯罪。對我女婿的身體造成了巨大傷害。
控告人被強行帶走時我看到我前夫杜家祥在5樓被三四人圍著,5樓、6樓、7樓和地下室一幫人在隨便翻,家裏的東西他們隨便拿,搶走了電腦、打印機,師父法像、大法書、所有的銀行卡、身份證、一箱子首飾和很多現金,等等。還搶走甚麼東西現在還沒有查清,未當場核對物品數量,也未出具扣押清單,直到現在也沒有出具扣押清單,隨後控告人被帶到滏東派出所審訊室,在審訊室的20多小時,戴著手銬,不讓睡覺,左手被銬的麻木,一直到現在還沒有完全恢復。
第二天晚上控告人被他們騙到看守所拘禁,在看守所內40天阻撓控告人會見律師。40天後又把控告人拘禁在家中監視居住。2025年4月1日下午被控告人又到我在沙河的住宅去抄家。當時家裏沒有人,也沒有通知家裏人。被控告人把鎖撬壞進去盜竊走私人合法財物,因為家中沒人,具體偷走了甚麼東西尚未核實。現在我的前夫杜家祥也被關在看守所,不知甚麼時候甚麼理由關進去的。不知犯了甚麼罪。也不讓律師會見。杜家祥身體還有病。
我們一家人與人為善,從來不曾傷害過任何人。邯山區公安人員尹岳飛等、羅成頭派出所、滏東派出所等公安人員,在我們家的任何一個人都毫無犯罪事實依據的情形下,就到我家破門而入、實施搶劫。
基於上述事實,控告人認為被控告人對控告人的刑事立案、偵查程序違法,刑事強制措施違法,被控告人在偵查過程中的野蠻行為涉嫌犯罪:
第一,被控告人先抓人,再搜查證據,立案程序違法。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必須先發現犯罪事實才可以立案。而控告人一案中是沒有犯罪事實,先抓人,然後再搜家、尋找犯罪證據,構陷犯罪事實。被控告人在毫無事實證據的情形下對控告人決定立案偵查,這是違法立案。
第二,被控告人對控告人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違法,涉嫌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
控告人沒有違法行為,更沒有犯罪,不符合拘傳、刑事拘留、逮捕或監視居住的條件,不應該被採取強制措施。在毫無犯罪事實依據的情形下,被控告人對一個守法公民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是完全錯誤的,是嚴重違反法律法定程序的犯罪行為。
要求立刻解除對我和我女婿馬永驍的「監視居住」;立刻無罪釋放我女兒杜麗錕、前夫杜家祥,取消對前夫杜家祥的取保候審。
第三,從控告人家中非法搜查出來的私人合法物品,未當場核對物品數量,到現在還沒有給清單。涉嫌貪污,並已經可能分贓。
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在控告人家搶走的所有東西,沒有一件是違法的。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也完全合法。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2011年3月1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28期上。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是合法出版物,公民持有的法輪功書籍及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被控告人肆意搶走個人合法財產的行為涉嫌「搶劫罪」。
第四,被控告人非法闖入合法公民住宅、搜查行為違法,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搜查對像是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身、物品或住處。偵查人員在搜查前必須出示工作證件(每個人都必須出示),並出示符合法律規定的搜查證。在控告人一案中,對控告人的立案程序違法,偵查行為當然違法,控告人的人身和住處不應該被搜查。
況且在控告人一案中,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可以不出示搜查證」的情形,搜查人員必須出示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搜查證才可搜查。被控告人等多名警察沒有出示工作證件,沒有搜查證,強行搜查控告人的住處,其行為違法,而且涉嫌「非法搜查罪」。
第五,四月一日下午到我在沙河的住宅去抄家。當時家裏沒有人,也沒有通知家裏人。把鎖撬壞進去盜竊走私人合法財物,涉嫌盜竊罪。
第六,被控告人濫用職權阻撓律師會見
在看守所關押了控告人四十天,始終不讓律師會見,也不讓我女兒杜麗錕、女婿馬永驍會見律師,現在仍然不讓杜家祥會見律師。陳利彬與尹岳飛及邯山區公安分局領導阻止律師會見,存在失職和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
第七,被控告人不按法律辦案,無視法律,隨心所欲,亂扣罪名。嚴重的違法。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罪
被控告人以《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罪名指控控告人不成立。
到目前為止,中國沒有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是邪教。二零零零年,公安部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該文件明確了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一共14種邪教組織,14種邪教組織中沒有法輪功。
控告人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破壞法律實施的是江澤民及全國各級司法機關。被控告人以《刑法》第三百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罪」對控告人立案、偵查欲使控告人受到法律追究的行為涉嫌「濫用職權罪」及「徇私枉法罪」。控告人可以肯定的是,被控告人根本說不出來控告人到底利用了哪一個邪教組織,破壞了哪部法律,破壞了其中的哪條哪款,破壞到了甚麼程度?
事實上,控告人根本沒有破壞法律實施,也沒有能力破壞法律實施。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是邯山區公安分局陳利彬副局長與尹岳飛、羅成頭派出所、滏東派出所等到我家的公安人員。他們破壞了《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等條款的實施,濫用《刑法》違法立案偵查、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刑法》的實施,濫用《刑事訴訟法》中刑事強制措施,破壞了《刑事訴訟法》的實施。
第八,被控告人野蠻扯拽控告人女婿馬永驍受傷的胳膊,不給穿棉衣和鞋,不讓睡覺,長時間戴手銬。給控告人和女兒杜麗錕、女婿馬永驍造成巨大的痛苦,馬永驍現在胳膊傷到甚麼程度還不知道。所以被告人犯了故意傷害罪,虐待被監管人員罪。
綜上所述,控告人認為:控告人沒有危害社會的行為,沒有違法,更不構成犯罪,被控告人對控告人的立案程序違法、刑事偵查違法、刑事強制措施違法,同時被控告人的野蠻執法行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盜竊罪」、「故意傷害罪」、「濫用職權罪」及「徇私枉法罪」等眾多罪名。
控告人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行使控告權,請求檢察機關依法監督、制止、糾正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解除對控告人不當的強制措施,恢復控告人的人身自由,償還搶走控告人的所有財產並賠償損失。同時,對於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依法立案,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
此致
邯山區檢察院
抄報:
邯鄲市檢察院控申科
邯鄲市公安紀檢監察部門
邯鄲市司法局
邯鄲市政法委
邯鄲市委組織部
邯鄲市公安局局長
邯鄲市委市政府(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責任編輯: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