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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法輪功學員胡亞萍再次被綁架、關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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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五年六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北報導)武漢市東西湖區62歲的法輪功學員胡亞萍女士,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被武漢市江漢區公安分局人員綁架、非法關押,現下落不明。

胡亞萍原是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醫院感染控制科負責人。她修煉法輪功後,原來的心律失常、頸椎病、貧血、卵巢囊腫、整天頭暈乏力、植物神經功能紊亂等病症痊癒,身心受益。她工作非常出色,她負責的部門在各級歷次檢查中均獲第一名,成為武漢市衛生局對二級醫院推薦的「取經」部門,為該醫院獲得了榮譽。她多次獲得該院先進工作者和好媳婦稱號。

中共迫害法輪功後,胡亞萍因堅持真、善、忍信仰,多次被迫害,曾被非法軟禁、撤銷科級職務,降低工資級別、非法行政拘留、幾次被劫持到洗腦班迫害,一度被折磨得昏死過去。

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中午,胡亞萍在武漢江漢區萬松園一小吃店吃飯時,在聊天過程中告訴坐對面的小伙子誠心默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九字真言可以避瘟疫,並給一個小紙片,說如果記不住,上面有避瘟疫的具體方法和其他人默念九字真言好病的實例。當時小伙子非常樂意地接受,還說他知道這東西,吃完飯就走了。

胡亞萍吃完出餐館時卻在門口被兩個警察攔住,拿出那張小紙片,說她被人舉報了。胡亞萍說自己是合法的,警察不聽,強行將她塞進警車,綁架到江漢區萬松園街派出所。

在派出所審訊室,警察讓她坐鐵椅子。胡亞萍說自己是合法公民不坐鐵椅子,警察就讓她坐木椅子,胡亞萍的包和手機被強行扣留,警察要做筆錄,胡亞萍問自己犯了甚麼罪。警察說法輪功×教,然後問胡亞萍的身份,給別人小紙片幹嘛等問題。

胡亞萍說法輪功不是邪教,公安部、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14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不信你們用手機搜索「政府頒布的14種邪教」立刻可以出現,看裏面到底有沒有法輪功?警察不聽,說國家早就定法輪功為邪教了。胡亞萍說那是江澤民周永康一夥搞運動整人的,沒有經過人大審議通過,屬於個人言論,不是法律。憲法規定信仰自由。胡亞萍還說自己是想叫別人避瘟疫,免受其害,是在做好事。這有錯嗎?他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如果不接受可以把小紙片退還,他又沒因為這張小紙片造成任何損失,幹嘛誣告呢?你們警察可以讓他來和我對質。

不久,又來了一個著便裝的警察,接著又要對胡亞萍做筆錄。胡亞萍說:如果你們把我當邪教來處理,那是在辦冤案錯案。胡亞萍還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請問有沒有「信仰法輪功罪」,有沒有「宣傳法輪功好罪」?有沒有「持有法輪功資料罪」?相反在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新聞出版總署的50號令》中的99條、100條廢止了江澤民周永康時期對法輪功出版物、音像製品、出版等的查禁和限定,說明法輪功的這些東西都是合法的。

這個便衣警察不聽,高聲說法輪功就是×教,民政部已經取締了。胡亞萍說民政部取締的是法輪大法研究會而不是法輪功,政府只能取締組織,怎麼能取締功法呢?而且在取締之前法輪大法研究會就已經自己申請解散了。所以民政部取締的是一個不存在的組織。便衣警察又說公安部六條也取締了你們,胡亞萍指出公安部六條是依據民政部的通知制定的,民政部錯得離譜,公安部六條也只能跟著錯,況且下位法違反上位法,違反憲法信仰自由的條款。後便衣警察極不耐煩地說不跟你說,對付你們有的是辦法。

胡亞萍見他這樣不講道理,就說你不按法律辦案我想見能夠決定這事的領導。便衣警察說我就可以決定,我是國保的副隊長某某(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胡亞萍還說如果你非要把我當×教處理,你就是在辦冤案錯案,我不會配合你的任何一句問話,否則就是幫助你做冤案錯案,我就害了你、也害了我。

該國保副隊長出去了一會兒又進來,就翻胡亞萍的包,胡亞萍上前按住包不讓翻,國保副隊長強行搶走了住宅鑰匙、並說要抄家。胡亞萍說你既沒立案,也沒有搜查令,連筆錄都沒完成,你是非法搜查、私闖民宅。他就給胡亞萍一張紙,胡亞萍一看是「檢查證」,就說這是檢查證、不是搜查證,國保副隊長說檢查證也可以。胡亞萍指出也沒有局長的簽字,國保副隊長說現在不需要簽字,那麼多案子簽得過來嗎,蓋章就行了。胡亞萍說除了一個武漢市江漢分局的公章,檢查證上一個字都沒有。

國保副隊長奪門而去,胡亞萍沖到門口想制止,卻被另兩個警察拉住,她只有對著走廊喊道:我不在家現場,你去我家是非法搜查,我家差一點東西都會算在你的頭上。國保副隊長說:我叫居委會的人到場。胡亞萍說居委會的人不是她家人,不能代表守護財產。

不一會兒國保副隊長又回來了,強行要帶胡亞萍一起去抄家(好證明有家人在場)。當天下午約兩點多鐘,國保副隊長帶領約有五、六個警察(只有一個女警察著裝),加上早已等在家門口的兩個居委會的女性,在未通知她家人親屬、也沒給搜查證的情況下非法抄了胡亞萍家,搶走了胡亞萍的所有大法書籍、觀看的碟子、電腦主機(沒有封存),連「封神演義」、小朋友看的傳統故事的碟子、過期的年畫都搶走了。

非法抄家後,這個國保副隊長又強行把胡亞萍帶到萬松園派出所,之後由萬松園派出所的警察繼續想做成筆錄,還在偷偷錄音。胡亞萍仍不配合。

第二天三點多鐘,仍不放人。胡亞萍提出你們沒有我犯罪的法律依據和證據,超過24小時理應放人。他們卻說你被刑事拘留了。

十月十三日,胡亞萍被要求採指紋、照相,並被上手銬強行帶到紅十字會、肺科等醫院強行抽血,拍片等等,晚上約八點多鐘,胡亞萍被強行送到武漢市第一看守所(東西湖區二支溝),因體檢缺項被拒收。十月十四日,胡亞萍被再次強行抽血等,晚上約六點多鐘又一次被帶到看守所。由於身體原因,再次被拒收退回萬松園派出所。晚上約八點多鐘,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萬松園派出所警察打電話叫來胡亞萍的家屬,她家屬無奈地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並被要求交了1000元保證金。

在出派出所的最後時刻,胡亞萍要求給扣押清單,一警察(帶著執法記錄儀)拿來了扣押清單和搜查清單,卻沒有任何人簽字,連日期、公章都沒有。胡亞萍提出要求警察簽字蓋章。該警察拿著清單就出去了,一會兒又回來了,說不用簽字,我們會保管好的。胡亞萍說你們不簽字,你們人多手雜搞丟了、或者到時候你們不認賬、說是我自己整出來的清單,那我有口難說!他說不會的,我們會認賬的。胡亞萍只好收下了清單。

胡亞萍在被非法關押期間,反覆地不斷地給萬松園派出所辦案警察講法輪功不違法的法律依據,她煉法輪功之後身心受益的情況,辦案警察說,我們做不了主,我們只是辦案。胡亞萍說,那誰做主呢?警察說國保、法制科定的案由,胡亞萍說那你們可以據實反映啦?辦了冤案要終身追責的,《警察法》明確規定執行明顯上級錯誤命令自己要承擔相應責任的,警察說沒辦法我們「要吃飯」。

胡亞萍回家後,寫了《解除刑事拘留、撤案申請書》,二零二一年十一月給了辦案警察和相關的領導。二零二二年十月,非法取保候審一年結束,江漢區分局萬松派出所並沒有給胡亞萍辦理解除取保候審的手續,也沒有退還1000元保證金。

《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第一百五十一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向檢察院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申請的,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後三日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在作出決定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執行;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一日,在非法取保候審一年後已有二年半時間了,胡亞萍女士又被武漢市江漢區公安分局人員綁架,難道還想繼續製造冤假錯案?要知道執法犯法將來是一定要被追責的。

附:胡亞萍女士2021年遞交的《解除刑事拘留、撤案申請書》

解除刑事拘留、撤案申請書

申請人:胡亞萍,女,漢族, 1963年7月出生;地址:武漢市東西湖區吳家山嘉禾園

申請事項:
1、立即撤銷對申請人的刑事立案。
2、立即撤銷對申請人的刑事拘留決定。

申請理由:

根據《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立案後經過偵查,發現沒有犯罪事實的,應當撤銷案件。

申請人於2021年10月12日中午被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萬松園街派出所倆警察非法抓捕,隨後就被刑事拘留,之後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申請人認為,雖然目前變更了強制措施,但取保候審仍然給申請人及家人造成了經濟、精神負擔和心理壓力。且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國保某副隊長存在《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第五百六十七條所列舉的以下違法行為:(八)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具體理由如下。

一、關於「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國保某副隊長作為公安人員辦理涉邪教案件,應當熟知公安部等部門作出的對邪教名單的認定。上網搜索「官方認定十四個邪教」即可知道,官方公布的十四個邪教中沒有法輪功。

根據《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條之(七),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明確的「犯罪對像」,也就是犯罪構成四要素中的「犯罪客體」。本案指控申請人破壞法律實施,但是沒有絲毫證據證明申請人用甚麼手段、破壞了哪部法律的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社會危害性多大、後果多麼嚴重。因此,本案係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國保某副隊長等警察故意製造冤、假、錯案。

二、關於「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國保某副隊長帶領一幫警察非法扣押申請人的合法財產作為所謂的「證據」,而事實上所有被扣押物品均與本案指控的罪名毫不相關,因為這些扣押的申請人所有的物品都不能破壞國家的任何一部法律的實施。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國保某副隊長帶領一幫警察非法搜查和扣押的申請人所有的所謂的「證據」,包括書籍、音像、辦公設備等,均屬申請人的個人合法財產,辦案人員在沒有履行任何正當法律手續的情況下,非法抄家、搜查和非法扣押申請人的個人合法財產的行為嚴重違法,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辦案人員取得上述所謂的「證據」的程序違法,不能作為合法的有效的證據使用,更不能作為證明申請人有罪的證據使用。

三、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國保某副隊長等人辦案程序違法:

1、未刑事立案,先搜查再立案。
2、以檢查證代替搜查證,且檢查證上無任何人簽名,無搜查原因、無被搜查人的基本情況、無搜查場所、無任何搜查人員簽名,也無日期,沒有一個字,只有一個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的公章。
3、準備在無任何申請人的家人在場(準備用居委會的人代替我的家人)時搜查。在被申請人大聲制止下才作罷。
4、扣押的物品,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國保某副隊長不當場驗收簽字,電腦主機沒有封存。沒有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交給申請人。
5、不執行公通字[2000]39號文件關於邪教組織認定程序的規定。(公通字[2000]39號)明確規定,跨省等的邪教組織由公安部認定。某一省等的邪教組織經公安部核准後,由本省等公安廳、局認定。
公安機關對具有邪教活動嫌疑的邪教組織,應及時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提出書面意見上報省公安廳等,再經省公安廳等調查、核實,再提出請公安部核准或認定的意見後,再報公安部,公安部進行審核後,分別予以核准或認定。

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即該局國保某副隊長認為申請人是邪教,理應按公通字[2000]39號文件的要求逐級上報,由公安部進行審核、核准、認定後,才能依此辦案。但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國保某副隊長卻沒有履行這一程序。在非法抓捕申請人的第二天就對申請人進行了刑事拘留。

四、中國沒有任何一部現行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法輪功違法

「法無明文不為罪」,是說: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是犯罪的行為都是合法的。
翻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沒有任何條文規定法輪功違法,相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保障中國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翻遍中國的所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均沒有規定修煉法輪功違法。

五、至今中國政府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都沒有法輪功

2000年中國公安部發布《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表明,到目前為止中國政府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呼喊派,門徒會,全範圍會,靈靈教,新約教會,觀音法門,主神教;中國公安部認定的邪教組織有7種:被立王,統一教,三班僕人派,靈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兒,達米宣教會,世界以利亞福音宣教會。

中國公安部在認定邪教組織時,已經是2000年,明確闡明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一系列處理邪教組織的文件精神,參考了兩高司法解釋的定義,然後自行重新定義,但依舊沒有把法輪功作為邪教組織認定在其中。公安部並不認為法輪功是「邪教」。在此我們暫且不去討論世俗權力機構是否有權做這種認定,但是「中國政府認定的」這14個邪教組織中並沒有法輪功。公通字[2000]39號實際上同時也否定了1999年7月22日出台的違法違憲的「公安部六條」(禁止說法輪功好等的「六禁止」)。

公安部頒布公通字[2000]39號文件,明確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蔑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15年後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中國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

這是否定法輪功是邪教的官方文件,表明了中共中央、國務院、公安部三方的立場和態度,特別是中國現政府以這種方式公開否定了長期以來江澤民對法輪功的造謠誣蔑,明確表態:法輪功不是邪教。這個官方文件表明了中國現政府想與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撇清關係的立場,但這點至今被中共江派極力掩蓋,導致基層執法人員和民眾對此認識上模糊不清。

實際上,邪教之說來源於1999年10月25日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採訪談話,但這些都沒有經過人大決議和通過,不能作為法律依據。

六、民政部的決定是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組織,而不是禁止修煉法輪功

1999年7月22日,民政部宣布法輪功組織為非法組織(法輪功也沒有組織,沒有辦公地點,沒有職位,想煉就煉,不想煉就不煉,沒人強迫,一個人就可完成肢體動作,根本不需要甚麼組織)。民政部這個部門規章的根本沒有刑法上的效力,而且它本身也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的。
民政部取締的是一個根本就不存在了的組織。法輪大法研究會原來是中國氣功科研會下轄的一個分會,1996年法輪大法研究會從中國氣功科研會退出後再未註冊,法輪大法研究會至此就已經不復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從這一點上說,民政部的取締令取締的雖然是一個並不存在的組織,但它的頒布本身卻是違法的,因為它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抵觸。

退一萬步講,即便民政部的《通告》成立,它取締的也只是僅有幾名成員的「法輪大法研究會」,而非法輪功本身。功法和思想怎麼能被行政命令「取締」呢?

七、法輪功書籍都是合法的

早在2011年3月1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就通過、簽發了第50號文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被廢止的文件全文網上可查到)。

該第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也是合法的,因而製作、傳播這些經典及勸善資料的行為,沒有危害任何人的利益,不僅沒有違法,反而有功。

無論本人擁有多少法輪功書籍及資料,都是本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如果說法輪功書籍及資料是「邪教品」,可請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江漢國保等部門的警察誦讀並播放這些勸善的法輪功書籍及資料,看看誰正誰邪?

任何以公民擁有、閱讀和傳播法輪功書籍為藉口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迫害都是違法的。即使根據現有的規定,應該受到法律的追究是對法輪功修煉者進行迫害所謂執法者,而不是法輪功的修煉者。

八、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給申請人立案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來指控申請人實在是荒謬絕倫。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罪狀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構成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是「利用邪教組織」,二是「破壞法律實施」。這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基本要件都不能構成本罪。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第一個要件顯然不存在;而第二個要件也不成立,因為案中的所有的「證據」都不能證明申請人的行為是怎麼破壞法律實施的、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哪一款、哪一項的實施,造成了怎樣的社會危害(這個法律是執行不了了,還是名存實亡或者作廢了?!)。這些對我的指控、應該有和指控我的罪名相符的「證據」,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國保均未出示或告知申請人。

這些證據與破壞法律實施的指控沒有關聯性,因此都是無效證據。在本案中,由於構成犯罪的兩個要件一個也不具備,因此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來指控申請人不能成立,是適用錯誤法律。

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反邪教決定根本就與法輪功無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99年10月30日通過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取締邪教活動的決定》裏面根本就沒提到法輪功。這個《決定》確定了對邪教的認定標準,而法輪功也根本不符合這個標準。

這個俗稱為「反邪教決定」的文件被公檢法廣泛運用於迫害法輪功,但是,這個決定並沒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所以這個「決定」不能作為給法輪功修煉人定罪的依據。

很多人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反邪教」決定當作是針對法輪功的,把它當作是認定法輪違法的最高法律依據。實際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這個「反邪教」決定,沒有對「邪教」本身做出清晰的規定,使某些人有空子可鑽,被利用來迫害法輪功。

其實,是否是「邪教」,那是思想領域的問題,不能由法律來解決;法律只能管人的行為,只有信邪教的人做出了違法的行為,法律才能懲治他;反之,即使是信正教的人做出了違法行為,比方說,信仰基督教的人,或者信仰伊斯蘭教的人,甚至信仰共產黨的人,他們做出了違法的行為,同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說,法律只管人的行為,而不管這個人的思想,更不會管這個人信仰甚麼教。幾乎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都是如此。

十、「兩高」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所做的司法解釋,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而無效,不能作為判案依據

1、兩高司法解釋,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不能作為審理案件和判決案件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而兩高司法解釋連下位法都算不上,它更沒有權力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做出剝奪或限制公民信仰自由的規定。

「兩高」的解釋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對於法輪功所使用的所謂法律依據是根據「兩高」1999年10月8日出台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都是執法機關,沒有立法權,立法權只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同樣,對法律的解釋權也只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兩高」的上述解釋實際是越權解釋,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荒唐的是這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未做出關於懲治邪教的決定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1999年10月30日才作出這一決定,哪有先解釋,再立法的?法律還沒有制定和頒布,「兩高」就作了解釋,豈不荒唐至極?!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的兩個部門的兩個文件的全文內容中,甚自從頭到尾都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出現「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字眼的唯一所謂文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各自下達的內部通知,而內部通知是不能作為法律依據普遍適用的。

2、「兩高」司法解釋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和立法解釋之實,因違憲、違法、越權而無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對「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任何國家機關和組織都沒有這個權力,即罪刑法定原則。

「兩高」是司法機關,不是立法機關,它沒有立法權。它無權規定甚麼行為是犯罪行為,甚麼行為要施以刑罰。而兩高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的司法解釋中列舉了一些行為表現,並規定對列舉的行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定罪處罰,這是兩高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違法行使立法權的表現。因為,「兩高」列舉的所有行為,都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而是「兩高」自己創設的犯罪行為,自己規定的刑罰尺度,因而是無效的。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1年《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司法解釋只能針對司法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說明,絕不能脫離法律文本創造法律。同時,這種說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釋的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或者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而「兩高」對所謂邪教問題的解釋,擴大了刑法的範圍,涉及到了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釋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釋之實,明顯越權。因此,「兩高」的上述司法解釋實為違憲、違法、越權的無效解釋。

3、「兩高」司法解釋偷換概念,故意構陷法輪功學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設定的罪名是「……破壞法律實施」,那麼,「兩高」的解釋無疑應當圍繞這個罪名的構成條件和必須具備的事實進行解釋。也就是說,應當闡明,滿足何種條件,如在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必須要具備何種行為,造成了何種危害後果,才構成本罪?具體因何種行為,才可能導致破壞哪一部法律,或者某部法律中的哪一條法律的實施?比如某人限制他人宗教信仰自由,那麼他就破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的實施。如某人干預法院或檢察院依法實行獨立審判或者獨立行使檢察權,那麼,他就破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或第一百三十一條的實施等等。然而,「兩高」的解釋卻離開了本罪的構成而言他,說甚麼「製作、傳播多少份邪教傳單、圖片、標語、報紙,或多少冊書籍」的就是「破壞法律實施」。「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與「破壞法律實施」,怎麼成了同一概念呢?

事實上,「兩高」司法解釋所列舉的全部行為都與「破壞法律實施」沒有一丁點兒的關係,因為如前所述,「兩高」司法解釋列舉的全部行為與「破壞法律實施」毫無關聯性。這個司法解釋實際上是創設新的罪名:「持有法輪功資料罪」、「宣傳法輪功罪」等,因說不出口,只能偷梁換柱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的罪名。

近二十年來,在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構陷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中,無論是警察、公訴人還是法官,都有意的迴避法輪功學員講真相、勸善的行為與破壞法律實施有甚麼關聯這個核心問題,有意迴避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資料的事實到底破壞了哪部、哪條、哪款、哪項法律的實施這個關鍵問題,而僅僅以擁有多少法輪功資料、給誰講了法輪功真相這個行為本身妄加罪名、強行冤判。這不是枉法裁判、濫用職權,又是甚麼?

十一、申請人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申請人家裏有法輪功的書籍和持有法輪功資料這是事實,但這不是犯罪事實,與本案無關。法律上也沒有「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罪」,這些個人合法財產與破壞法律實施沒有任何關係,不是刑事訴訟法上的證據,更不是犯罪證據,就像指控一個人犯有殺人罪,證據是這個人家中有一台電視機。這個人家中「確實」有一台電視機,但這個事實並不能證明這個人殺了人,因此不能成為殺人的證據。

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從來就沒有甚麼抽象的法律;同樣,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也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如果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國保警察不能證明到底哪個法律被申請人持有的法輪功資料給破壞了,那麼申請人就沒有犯罪事實,就無罪。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因為只要你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司法機關就可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來懲治你。因此,對於普通公民來講,根本就談不上甚麼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

能夠破壞法律實施只能是法律實施的主體即執法者;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較大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執法犯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

聽命於610的指使冤判法輪功學員,破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
用違憲違法的「兩高」司法解釋代替法律規定,破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規定的實施;
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
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迫害法輪功學員,破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權、審判權獨立行使規定的實施;
法律實施的機關利用法律形式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就是破壞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規定的實施;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及其司法人員,讓無罪的人受到審判,讓有罪的人逃脫法律的制裁,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已經有72年,在當今的中國,以權代法,執法犯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的現象屢禁不止,以莫須有的罪名陷害無辜百姓的現象屢禁不止。制定法律者、解釋法律者、執行法律者破壞法律實施、踐踏法律的現象屢禁不止。如果按照現在的進程,按照現今某些制定法律者、解釋法律者、執行法律者藐視法律、肆意破壞法律實施、肆意踐踏法律的做派,再過五千年,依法治國在中國也不可能真正實現!

十二、法律是神聖的,因為它是公平正義的象徵。

警察、檢察官、法官的職業是神聖的,因為他們肩負著懲惡揚善、維護公平正義的使命。在本案中,從立案開始就是違法的,就是在蓄意陷害,因為申請人的行為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修煉法輪功,根本就是公民的合法行為。而把這些合法行為當作為犯罪行為受到追究,在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就把一個合法公民以莫須有的罪名非法抓捕、抄家、關押、迫害,這是法律的悲哀,更是我們國家的悲哀;是中華民族的悲哀,更是中國普通老百姓的悲哀!

再看看如今現行公布的諸多法規是不是也在與江澤民周永康集團切割?要抓替罪羊鋪路清障呢?比如:2013年8月13日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又如:江澤民為了讓警察為其迫害法輪功賣命,在1999年6月11日出台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的第14條就規定了:「執行上級命令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可是,在2016年3月1日公布的新修訂的該文件卻刪除了這一條。這就使很多為江澤民賣命迫害法輪功而且至今不明真相的公檢法司人員將要為自己的違法辦案的罪惡負責了。

前車之鑑與當前的形勢已在向所有被江澤民周永康集團脅迫利誘,參與了對法輪功迫害的人發出了明確無誤的信號,即將面臨清算了。聽聽一位律師在法庭最後陳述中說的這樣一段話吧:「法官、公訴人、公安國保、各位陪審員,我們都是懂法律的人,今天我站在這裏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我有充份的法律依據,為他們維權,我覺得理直氣壯。我最擔心的是,當這一段歷史過去後,特別是法輪功被平反昭雪那一天,當您站在被告席上的時候,誰?用甚麼法律來為你們辯護?」這位律師對公檢法人員的提醒與忠告令人反思與震撼!尤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54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把所有公務員的退路給堵死了。

真誠的懇請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各位領導、武漢市江漢區檢察院各位領導能秉承公道,檢查督促下級辦案人員,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辦案,為民做主,杜絕冤案、錯案的發生,還申請人一個清白;還法律一個公正!

真誠的希望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辦案相關警察能夠認識到,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審時度勢,伸張正義,守住良知善念、秉持法律公義。不辦冤案錯案。

綜上,申請人認為,為避免製造冤、假、錯案,不應當追究申請人刑事責任,應當立即立即撤銷對申請人的刑事立案、刑事拘留決定並解除取保候審,還申請人清白和真正自由。《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請貴機關在收到此申請三日內書面回覆申請人。

申請人的申請事項是完全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不需要司法者承擔絲毫法律風險和政治風險。這也可能是上天用這種形式為司法者守護良知鋪就的條件。

此致

尊敬的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萬松派出所呂探長
尊敬的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萬松派出所朱隊長
尊敬的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萬松派出所晏(警官)

敬禮!

申請人:胡亞萍
2021年11月1日

相關信息:

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分局
地址 :武漢市江漢區發展大道199號
(027)85873790 ,027-85394620, 電話027-85628330電話:027-85394678,027-85874400
紀委辦公電話027-85399648
法制科辦公電話027-85394647,科長趙勇

武漢市公安局江漢區分局巡警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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