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旁聽的經歷與失望
二零一八年,本地一同修因講真相,被誣告陷害,面臨開庭。我們請了當時在全國律師界中享有聲望的維權律師,為這位大法弟子做無罪辯護。當事人的女兒作為家屬辯護人與律師共同出庭辯護。
家屬辯護人接到傳票後,希望律師在開庭前一天過來,以請教庭審辯護如何與律師配合。遺憾的是,律師不但沒有與親友辯護人庭前交流溝通,當天上午十點開庭,而律師是當天凌晨到當地酒店,凌晨四點左右,讓親友辯護人打車把卷宗送到酒店,因前次律師閱卷時,律師把卷宗交給了親友辯護人保管。直到開庭,律師也沒有與親友辯護人溝通庭審中如何配合,就更沒有時間會見當事人做庭前輔導應對法庭。
大法弟子能參加旁聽很不容易,非常幸運的是,那天,五位同修都順利進入了法庭。我本人是那種不願意花時間學習法律,認為大法弟子腦中只裝大法東西的那一類,所以我們在旁聽時,對訴訟程序,對公訴機關強加罪名進行指控構陷的證據進行辯論、質證等,我都沒有概念。但庭審中的幾個片段至今我記憶猶新。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過程中,向當事人問道:「……你向多少人宣傳了真善忍?」我當時心裏想:現在的司法人員簡直沒有了做人的底線,真善忍錯了嗎?!提出這樣的問題竟然還是「優秀」檢察官。因當事人在看守所絕食後,身體出現了不正常狀況,不很清醒。律師沒有回應公訴人,也沒有與公訴人就此話題進行反駁。
庭審中,讓我更無法理解的是,在律師發言中,法官、陪審員分別三次打斷律師的發言,當庭質問律師:「你是做無罪辯護還是有罪辯護?」律師都不正面回答,最後也沒有回答法庭:法輪功不是邪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合法的。
那時,我也聽不懂對證據質證的實質,是否向法庭調取證明我們無罪的證據,排除非法證據等概念。由於我們從來沒有進入法庭旁聽律師的無罪辯護,那次庭審,法官幾次向律師的提問:「你是做有罪還是無罪辯護?」律師的應對讓我們旁聽的都覺的很尷尬,我們請的是無罪辯護律師,律師怎麼不堂堂正正的告訴法官呢?
那時找一個律師為法輪功辯護很不容易,也不知道司法系統對律師作無罪辯護早有規定,不知如何才能把這個辯論的實質向律師表達清楚,弄的律師的辯護很被動。最後的結果是,同修被非法判三年半,家屬無奈的付了全部費用。
當庭辭退律師 家屬出庭辯護
兩個月後,再次遇見一位也是多次為大法弟子辯護的律師。當事人是外縣的年輕同修,在我們本地發真相資料被綁架。在庭審前,他寫信給家人同修說:「律師讓他向法官認罪,就可以早點出來。」同修家屬聽聞後很著急,專程來到我市,把當事人寫給他的信給我們看。
一位懂點法律的同修立即決定向法院申請親友辯護,家屬自己辯護,就陪同家屬到法院找到主審法官,申請擔任親友辯護人,並告訴法官:「我們要解聘出庭的律師,他讓我們當事人認罪,我們請的無罪辯護律師,希望法官對親友辯護人出庭不設障礙。」法官開始還在推諉,在同修的堅持下,法官同意了。
開庭前一天,律師來到本地,我們覺的解聘律師也很為難,我們就陪同家屬見律師,如果律師能在庭前會見當事人,改變有罪辯護的想法,律師和家屬辯護人一起出庭辯護。我們決定見律師談,可是那天我們折騰了幾個小時都聯繫不上律師,最後決定堅決解聘律師。
庭審前,同修為家屬辯護人準備了一份辯護詞,因當時我們不懂程序,也沒有為家屬辯護人準備一份質證意見。對於質證環節的辯護,家屬辯護人就更不懂了。當公訴人把公安構陷同修的所謂證據向法庭宣讀後,當事人一下就傻眼了,一看把所有構陷的證據,包括租房中另外同修的物品全部作為犯罪證據加在他身上。他立即表示不服,但又不會用法庭的言語去否定構陷的證據不成立。
法官為了讓同修認可其構陷的證據數量,說道:「某某你已經是成年人了哈!」沒有給同修更多的時間來解釋,法庭採信了公訴機關構陷的資料數量。家屬辯護人對證據的質證環節一點也不懂,也無能為力。
到辯論環節,法官讓家屬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家屬辯護人就拿出辯護詞念,在冤判大法弟子的法庭上能聽到家屬辯護人也能像律師一樣為當事人做無罪辯護,我們坐在法庭的旁聽席上很欣慰,而且法官沒有打斷家屬辯護人的發言全部念完了,我們非常的感慨。
我們得到的經驗,在這裏對參與營救的同修需要提示一下的是:法庭上講的是證據,我們如何能在法庭上把公訴機關構陷我們持有大法書籍、發放真相資料、光盤,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全部否定,同時在法律的適用方面,如何對強加給我們的罪名《刑法》三百條及強加的量刑依據:兩高的司法解釋(法釋[2017]3號),用現有對我們有利的法律全盤否定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是我們要去突破的重點。
但是往往我們請律師時更關注的是辯護詞,過程中忽視了在前期對全盤否定強加的罪名及構陷的證據方面,需要遞交甚麼樣的法律文書,包括在對公訴機關檢察官批准逮捕及偵查機關警察辦案方面的違法程序進行控告方面下功夫。
法官就讓當事人來回答,當事人就更不知道如何否定。因法庭辯護是講證據,辯論的再好,沒有把構陷的證據全面否定,那也會遭到嚴重迫害。
中共迫害大法弟子同時也綁架了律師的道德,為達到全面迫害大法弟子,政法委幕後操控司法系統,凡為法輪功做無罪辯護就會吊銷律師證,限制了律師真正的無罪辯護權,所以後來我們才真正知道前面律師在法庭上的狀態。加之我們的依賴心,讓無罪辯護成了形式,這對律師這個生命也不好,還浪費了大法資源。自從那次旁聽後,我們對請律師就特別謹慎。
對律師負責的同時 大法弟子應當承擔起自己的職責
直到二零二一年初,我地Y同修被綁架,我們改變了請律師的方式,注重在本地尋找有緣的律師。經介紹我們見了一位本地的律師,我們談到為法輪功做無罪辯護的具體訴求時,律師明確告知:如果他們在法庭上為我們做無罪辯護,說法輪功不是邪教,司法局會請他去「喝茶」,也就意味著被吊銷律師證的危險。他本人曾經參與過一位著名人權律師在新疆辦理的一個案件,也是被「關注」對像。
這個律師的確是一個良心律師,告訴了我們為甚麼律師不能在法庭上為我們做無罪辯護的實際情況。之後,又去了多家律師事務所,皆因法輪功(被迫害)案屬所謂敏感案件,都沒有談成,有的律師說:「我可以做無罪辯護,在程序上可以做(就是警察違法方面),實體方面我們不能做(也就是法輪功不是邪教,他們不做)。」因他們律所上有規定不能為法輪功(被迫害)案件做無罪辯護。
在此情況下,我們與家屬商量,找不到合適的律師,我們先到看守所附近找個律師,先會見同修,了解情況後,對偵查機關在沒有犯罪事實、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強加罪名誣告陷害我們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進行控告。律師單純會見,不需要到辦案單位去遞交手續;僅僅是會見,律師沒有壓力,費用也低。就這樣,我們把需要向當事同修核實被綁架經過及應對警察訊問的法律知識寫成會見筆錄,請律師轉告同修。
之後,我們在公義論壇專業人士的指導下,開始申請親友辯護的同時,對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進行控告,約見檢察長,要求拿出法律依據。檢察長說:「我們這是全程錄音錄像,如果你們對犯罪內容有異議,可以在法庭上表態,偵察機關偵察犯罪事實是他們的權力,檢察機關依據職權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具體確定罪名是法院確定。」家屬說:「她(當事人)觸犯了甚麼罪名?公布的邪教沒有法輪功,不能作為定罪依據。」檢察官推諉道:「對是否是邪教不在這裏討論……」從中我們看到對於談到本案的實質問題,從上到下都在推諉,不敢拿出來公開說。
由於家屬的持續控告舉報,同時將控告舉報抄送一份給法官,在申請信息公開、行政覆議、行政訴訟的鋪墊下,給後期庭前會議、親友辯護人申請閱卷、會見當事人打下了一定的基礎。這個案件在我地第一次獲得親友辯護人閱卷、會見當事人(數次)的權利。
此後幾年,我陸續參加了營救多位大法弟子的過程,與律師及家屬辯護人有各種的接觸和交流。有的律師經過協商和交流,起到了正面作用;有的律師和家屬辯護人配合,共同為當事同修辯護,控告偵查機關違法、警察違法執法、刑訊逼供等,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漸漸的我們大法弟子積累了各種法律知識,各種經驗,在各種環境和營救過程中,起到了主導作用。因篇幅所限,暫不在這裏詳述。
結語
近幾年營救同修,在請律師配合的過程中,我們自己也在不斷成長。從完全依賴律師到自己起主導和配合作用。通過自學相關法律知識和請教公義論壇專業人士指導,不斷提升自己運用法律反迫害和營救同修的技能;同時也在監督中共濫用法律。
在寫這篇交流的過程中,我也看到了自己在配合營救同修的過程中修煉的不足,我也在歸正自己的一些行為。現在,我們無論是請律師喝茶,還是吃飯,我們都會把自己的費用付上。其中一同修有時自己開車辦營救同修的事;還有一同修,為了讓家屬能很好的與律師配合,自己出錢,請家屬吃飯,溝通配合事項。能參與營救的同修也有限,但大家互相包容堅持到今天,每個人都在成熟獨當一面。
另外,在與同修、律師及同修家屬配合的過程中,我還表現出來幹事心,對不同的觀點意見,沒有表現出修煉人的寬容、忍讓、慈悲,很多時候,都是抱怨、指責,不善的一面尤為突出。在助師正法最後不多的時間裏,我要時刻注意修去那些執著心,不斷修去人心執著,在走向神的路上不斷攀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