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麼,深藏在檔案室的中共司法卷宗是甚麼樣的呢?在對法輪功學員庭前辯護、上訴和申訴中,辯護人要求閱卷遭種種刁難,有的只讓看不讓複印,有的雖然讓律師和親友辯護人閱卷了,但還要簽保密協議,警告他們後果自負。這種明顯違法的行為,已經反證出卷宗中存在著不敢見人的違法記錄和重大問題,今天我們就從庭審、公訴人、審判長、律師、當事人和家屬等多個角度窺測到卷宗中的一斑,就可斷定其全貌了。
一、在法庭上暴露出卷宗中的種種違法亂象
例一:事實與卷宗中搜查筆錄像矛盾
遼寧省本溪市溪湖區法院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點對法輪功學員趙會軍女士進行非法庭審,當天沒有宣判。庭審中,親友辯護人為親人趙會軍做了無罪辯護,宣讀了無罪辯護詞;律師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並當庭指出法官王冕的違法行為。還指出公訴人對起訴書做錯誤表述,起訴書所指控的情節與卷宗中材料相矛盾。把公安機關自行調取的「證據」寫成從當事人住處搜查取得,與卷宗中搜查筆錄像矛盾。
例二:卷宗造假,偽造簽字
葫蘆島市法輪功學員宮玉博修煉法輪大法後,在海外網站發表文章,被中共瀋陽市公安局網絡安全網絡支隊跟蹤,被非法關押一年四個月,二零二三年五月十八日,被枉判四年,勒索罰金兩萬。據律師陳述:二零二二年八月一日和八月二日,看守所拒絕宮玉博的律師會見,侵犯律師會見權,說每天都有提審。而迫害他的卷宗中,卻沒有八月一日和八月二日的,有八月三日和八月五日的提審記錄。卷宗造假,非法抄家時,村書記王樹峰沒在現場,卷宗裏有王樹峰簽字、按手印,是後偽造的。
例三:辦案人還非法當證人
貴州貴陽法輪功學員張菊紅,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在花溪法院被非法開庭,從上午9點半到中午12點過,近三個小時。先是,花溪檢察院公訴人趙庭松,也是張菊紅案在檢察院階段的辦案人,拿著很厚的一疊《變更起訴決定書》,讀完用了二十多分鐘,盡是些胡言亂語、套話假話。《變更起訴決定書》有兩條所謂「犯罪證據」,律師要公訴人趙庭松出示:證人和「證據」,審判長張德才敲了一下桌子叫證人進場。證人是三江派出所副所長羅吉松、陳東昊。也是張菊紅案在公安階段的辦案人,辦案人能作為證人嗎?
例四:卷宗和起訴意見書均未反映當事人任何違法記錄,卻被非法庭審
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下午兩點半到七點半,余洪英在四川省西昌市法院被非法庭審。余洪英的兩個律師從法律角度做無罪辯護。他們在辯護中,公訴人不斷到提醒審判長打斷他們,但是律師們仍然據理力爭,證明余洪英沒有犯罪,不是甚麼「累犯」,希望法官能用良知明辨是非。律師提出,余洪英的行為究竟給社會、給國家、給他人利益造成了怎樣的損失?卷宗和起訴意見書均沒有任何反映。相反,卷宗中記載的,余洪英陳述修煉法輪功是為了身體好。
律師還說,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囚徒」,有可能是明天的英雄,今天行使公權的人,明天有可能站在被告席上……律師的話再次被審判長打斷。
例五:卷宗不是如實記錄當時情況,而是隨意添加內容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晚,家在廣州番禺的劉清陽家突然闖進了20幾個警察。他們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騙家屬開門,以劉清陽上網為藉口,扣上「勾結境外勢力」的帽子,就強行把劉清陽帶走了。
審判過程中,律師指出,辦案人員涉嫌非法闖入民宅和脅迫證人,並要求辦案警察和受到脅迫的證人出庭質證。庭審過後,隔了幾天,做賊心虛的法庭通知律師閱卷,這次,原來在卷宗中沒有的搜查證,不但「有了」,而且還有「辦案民警的簽字」和當時已向劉清陽宣讀的「註解」,還畫蛇添足有了一份情況補充說明,說明搜查證是由公安系統登出。對當時警察非法闖入家中,劉清陽在法庭上已經明確就說過:「沒有搜查證。」當時,家裏有劉清陽的妻子、岳父和岳母,他們也對律師說:「沒有出示搜查證,更沒有宣讀。」這是公安、檢察官和法官,枉法勾結在一起,構陷劉清陽。
例六:卷宗中存在搜查證、搜查筆錄和扣押筆錄中的執法者姓名不一致等問題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法院,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九日至二十九日期間,四次非法開庭審理法輪功學員肖洪明、楊豔、李蓓。律師為當事人做了有理有力的無罪辯護,公訴人無言以對,並無法出示所謂「依據」。律師指出,卷宗中的搜查證、搜查筆錄和扣押筆錄中的執法者姓名不一致,搜查證未註明搜查時間,搜查權人未在搜查筆錄和扣押筆錄上簽名;搜查證上只寫了兩個人,參與搜查的卻有十幾人,且當事人當時就在樓下,卻不讓他本人在現場見證,之後也未讓其對扣押物察看、辨認、簽字;提供的照片上沒有時間,且與現場環境完全不同,應屬事後補照的,不能採信……律師指出,這樣非法搜查所取得的物證無法證明這些「證據」的相關性和真實性。
例七:派出所警察郭鐵軍在案卷中作偽證被當庭揭穿
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法輪功學員楊將威,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再次被葫蘆島市連山區法院非法庭審,公訴人是張孝金,法官是王月秋。北京律師和楊將威的妹妹作為辯護人出庭。律師指出起訴書內容與事實不符,警察郭鐵軍和證人劉歡做假證。起訴書說:楊將威貼的不乾膠是「法輪大法好」,但事實上,楊將威貼的是「真善忍好」,但看到郭鐵軍之後,就撕下來了,並揉成了團放在手裏了(有案卷裏的照片為證,揉成的團還露出了其中一個字),郭鐵軍在抓楊將威的時候,電線桿上是沒有不乾膠的。而案卷中的照片,電線桿上貼的「法輪大法好」是偽造的,不知道辦案人郭鐵軍是如何偽造這個現場的。如果是郭鐵軍貼的,那麼如果貼法輪功相關內容就違法的話,他貼就不違法嗎?(即便是貼的「法輪大法好」,也不違法,也是從一九九二年至九九年億萬人所證明的事實。)
綏中縣高嶺鎮派出所警察郭鐵軍在案卷中作偽證,被當庭揭穿,律師要求郭鐵軍和另一名證人劉歡出庭,庭長王月秋宣布「休庭」、「擇日再開庭」。
例八:案卷中存在諸多故意偽造證據的情形及疑點
遼寧省瀋陽市62歲的法輪功學員田麗平女士二零二四年三月被瀋陽市公安局和平分局警察綁架、關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被瀋陽市渾南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在庭審中辯護人當庭指出:公安機關至今未向家屬出具任何相關法律手續。家屬多次溝通均遭拒絕,可是在卷宗裏《逮捕通知書》上卻赫然寫著「本通知書已收到」及偽造家屬的簽字。案卷中還存在諸多故意偽造證據的情形及疑點,包括: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來源、抓捕經過、偵破報告、工作報告、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等,均係公安機關違法辦案的犯罪證據。
例九:案卷內容幾乎每頁都存在編造篡改、捏造陷害的內容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七日,瀋陽市法輪功學員張馨月被瀋陽市公安局大東區分局國保警察和二台子派出所警察捏造材料構陷到大東區檢察院,幾天後,就被瀋陽市大東區檢察院構陷到大東區法院。此後,張馨月的辯護人多次閱卷,辯護人與張馨月核實情況時,張馨月發現辯護人看到的指控內容都是編造篡改的,幾乎每頁案卷內容,都存在國保和二台子派出所警察捏造陷害的情況。案卷中能看到,檢察院讓國保去掉了個別偽證,但是法院迫於壓力,起訴流程仍在試圖繼續。
例十:卷宗中供述筆錄的內容都是辦案警察自己寫好後,讓被告人簽字
山東省德州市夏津縣趙莊鎮莫莊村五十五歲的法輪功學員莫新忠,二零二零年二月九日和妻子被近臨的聊城市高唐縣公安國保大隊和高唐縣姜店派出所警察綁架。莫新忠一直被非法關押在高唐縣看守所。
在庭審中 律師在辯護中指出:高唐縣國保警察和派出所警察取得的證據,是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不得作為認定莫新忠構成犯罪的依據。二零二零年二月九日晚上,高唐縣國保警察和姜店派出所警察在沒有向莫新忠出示搜查證、拘留證的情況下,非法闖入家中抄家,並將莫新忠綁架到姜店派出所,十日上午,在派出所警察才向莫新忠出示拘留證。卷中也沒有寫明向莫新忠出示拘留證的具體時間。
律師還指出:非常明顯的看到,案卷中記載的被告人的供述不客觀真實,莫新忠的供述筆錄的內容都是辦案警察自己寫好後,讓被告人簽字。莫新忠也說:警察做的筆錄沒有閱讀,警察就讓我簽字,迫於壓力和當時環境下,我也只好簽字了。
例十一:律師、當事人當庭揭露公訴人卷宗記錄的構陷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四川省瀘州市合江法院對李世芳、代群英、簡紅梅、劉開勝四名法輪功學員庭審,律師對於證據構陷予以破除:
1、公訴人指控當事人散發資料,換算成傳單有八百多份,並說有六位證人可以證明。但是這六位證人一個都沒有出庭作證。律師說,從案卷中證人的筆錄看,這四位當事人被抓的時候,證人都在場,他們就此認識了這四個人,再找他們辨認,把搜繳的東西給他們看,他們肯定說就是這四個幹的啦(按常理,這樣的證人要找多少都能找到,花錢也可以買到)。
2、公訴人提到,他們幾個人都互相辨認了。即指公安辦案記錄中,劉開勝辨認出了代群英,代群英也辨認出劉開勝,他們互相都「辨認」了。律師說,他們幾個本來就認識,辨認出此人是誰,說明他們認識,不等於說明他去散發了資料呀。
簡紅梅對這個「辨認」進行了補充,當庭揭露了公安是如何利用辨認造假的。她說,叫她看照片這是不是劉開勝?這是不是代群英?她就如實的說「是」。於是在他們筆錄中就寫成,他們去散發傳單資料了。
從簡紅梅揭露的事實可見,公安把對人物的辨認,偷換成對這個人做了甚麼事情的確認,完全改變事物的本質。對幾個當事人都來這麼一手,走一圈下來,就形成了幾個人都相互指認的怪圈。這下公安可有話說了:你看,人家都把你說出來了。這就是中共司法人員受假、惡、鬥邪黨文化毒害形成的奸猾、狡詐的思維,與偷換概念、造假構陷的又一邪惡伎倆。
二、公訴人提供的所謂證據,恰恰證明卷宗中記錄著的違法行徑
例一:出示當事人不在場的錄像進行隨意指證,證人證言不符合事實
從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山東省東營市勝利油田高級地質工程師、法輪功學員周德勇先生被綁架後,非法關押兩年,遭東營區法院三次非法庭審,在整個案件庭審過程,公訴人拋出與事實嚴重不符的證人證言;出示當事人不在場的錄像進行隨意指證,並公然製造所謂周德勇簽名的偽證,並且庭審過程缺乏律師辯護環節,案件審理過程隨意、粗暴,證人證言嚴重缺失,指證罪名荒唐可笑,公訴人肆意妄為,違法現象觸目驚心。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官依然對周德勇非法判刑八年,勒索罰款十萬元。
例二:在公訴人提供的錄像中發現了警方許多違法之處
遼寧省鞍山市法輪功學員戴亞娟被鞍山市鐵東區法院兩次非法庭審,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次非法開庭時,公訴人提供的所謂犯罪證據是搜查錄像。從公訴人提供的錄像的整個過程中,我們發現,錄像不僅不能證明戴亞娟有罪,反而恰恰說明了是公安機關辦案的違法性和提供證據的虛假性。
一、偵查人員在搜查時未出示相關手續、未出示證件;
二、錄像中,除戴亞娟三人外,所有人都是執法人員,沒有任何一個人是搜查筆錄中所記載的「見證人」;
三、搜查過程中,戴亞娟一直被控制在臥室,直至10:41分畫面回到臥室時,戴亞娟等三人均不見了,也就是說,戴亞娟沒有見證搜查過程;
四、錄像中沒有當場清點證物、記錄搜查筆錄的記載,戴亞娟也當庭表示,錄像中床上堆的書不知道是從哪裏來的;
五、錄像中,可以看到有不少與案件無關的書刊、物品,如通訊技術、電腦入門等,辯護人不知道這類物品是否被計算在了「證據」當中。
這份錄象資料無可置疑地印證了本案取證方式已嚴重違法,因此所搜集的證據全部不具有合法性,不具有證據能力;卷宗中的搜查筆錄形成過程不明,故而其記載不具有真實性!搜得的物品中,哪些屬戴亞娟自用、哪些不是,無論是錄像還是搜查筆錄、扣押清單,都沒有進行區分,統統打包在一起,這樣做的目的不言自明!即使這些物品和書籍都是戴亞娟的,也完全是合法的。
例三:公訴人隨意剪輯錄像,公然造假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兩點,六十歲的林建平女士走進棲霞市法院法庭,看到整個法庭除了法官、兩個陪審員、一個書記員、兩個公訴人之外,沒有一個旁聽者。林建平問:「法官,今天開庭是公開的還是不公開的」?法官說:「是公開的。」林建平問:「為甚麼證人、簽證人等沒有一個到場的?是您通知他們,他們不來,還是您沒有通知?」法官說:「人家願意來就來,沒有必要來就不來了。」
法官讓書記員播放公訴人提供的林建平被非法構陷到莊園派出所時的錄像,光盤中儘管林建平講真相的鏡頭和其它重要環節都被剪輯掉了,但是從錄像中還是能看出來:林建平被非法構陷時戴著手銬,她讓警察出示非法拘禁她的法律依據,警察一直沒有拿出來。
還有一個鏡頭是莊園派出所警察半夜去她家抄家時,逼迫林建平的丈夫把對門鄰居叫來當證人,當時林建平的丈夫不想打擾鄰居休息,警察便恐嚇她丈夫說:「你不去叫,我們就把保安叫來。」(這些警察搶東西還要找證人,比強盜還勝一籌)。而另一個鏡頭是林建平正坐在莊園派出所的連椅上發正念。
可笑的是,案卷中卻寫著:抄家時,林建平在現場,讓她在清單上簽字,她拒絕不簽。棲霞警察、檢察官造假迫害好人都穿幫了。
法庭上林建平笑問公訴人:這個片子是你剪輯的嗎?公訴人不說話。林建平問法官:為甚麼不放一下在我家搶走的東西呢?法官說:「公訴人只拿了這個。」
林建平遞交了答辯狀後做了以下陳述:
這是一個徹頭徹尾的誣告陷害案。在起訴書和案卷中,公然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進一步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
1)我的出生日期是錯的。我是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生人;起訴狀上是:一九六零年七月二十三日。開庭時在法官的提示下公訴人才改正過來。
2)我的學歷是錯的。我是大專文化;起訴書上是初中。
3)做的筆錄是假的。做筆錄的年輕男警察給我一張紙,上面寫著我「看了三分鐘,看明白了」,我說:「我還沒有看,怎麼就說我看明白了?這不是造假嗎?」為此我拒絕做筆錄。後來這個年輕警察自己在電腦上寫了很長時間,然後也沒有讓我看,就讓我甚麼也不明白的丈夫在上面簽了字。
4)做筆錄的女警察是假的。當時做筆錄的是一個年輕男警察。而案卷中卻寫著一個叫「鄒雲娜」的女警察給我做的筆錄,她問我答。那個年輕男警察做筆錄我沒有配合,怎麼會去配合一個叫「鄒雲娜」的女警察呢?而且我二零二二年正月初六下午被林壽光非法構陷到莊園派出所後,整個過程,我沒有看到任何一個女警察,我要去廁所,男警察說找一個女的陪我去,讓我等了好一會,也沒有找到一個女的,最後還是男警察在廁所外面看著我才去了廁所。
5)抄家時,說我在現場是假的。當時已經是半夜了,我被非法拘禁在莊園派出所。我只聽到有人說:他們要出警,讓人看著我。後來聽丈夫說:警察強迫他開門後,還逼迫我丈夫半夜去敲對門鄰居的家門,強制鄰居做所謂的非法抄家證人,還恐嚇我丈夫說:如果不聽他們的,就要去叫保衛科的人來。至今我鄰居回想起當時那麼多警察闖入我家的情景,還心有餘悸地說:「媽呀,嚇死人了。」
6)我的所謂供述和辯解是假的。我只是給他們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問他們要非法拘禁我的法律文件,講國家法律沒有規定法輪功是邪教,迫害法輪功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給他們講「天安門自焚」是假的,迫害好人要遭報應等。
7)所謂的「鑑定意見」中的「認定書」更是荒謬絕倫。所謂的「認定書」上面連個認定人的名字都沒有,連個資格證書都沒有。任何一份鑑定意見必須由鑑定人簽字才有效,這個應該有的都沒有。更何況法輪功不是邪教,所有法輪功的東西都是合法的。
8)案卷中寫的給我做尿檢,檢查是否吸毒是假的。根本沒有任何人給我做過甚麼尿檢,案卷中那些警察簽的名是假的,那些證書都是擺樣子的。
從公安偵查到檢察院起訴再到今天的法院庭審,整個程序都是違法的,損壞了我的名譽;還搶走了我合法的私人財產;而且擾亂了社會秩序;干擾了居民生活:驚嚇了了我的家人和鄰居;浪費了我大量的精力;嚴重影響了我和家人的身體健康;而且害的我所有的親人都為我牽腸掛肚,親人們的工作、生活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
三、審判長的追問露出馬腳
例一:法輪功學員在一起吃飯也成了判刑的理由
八十歲的王生力是安徽省阜陽市離休宣傳部長,在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中,王生力老人受到了多次摧殘和迫害,但他堅信法輪功不為幾千元月薪所動,依舊堅持修煉。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五日晚七時左右,王生力與八名法輪功學員一同吃飯,被阜陽臨泉國安、公安綁架,並被捏造成所謂「九人大案」。
當審判長問:從整捲捲宗中,沒有發現九人是非法聚會的證明,只看到多人證明是去吃飯,為甚麼視為非法聚會?公訴人足足幾分鐘說不出話,在審判長幾次追問下,公訴人竟然嘟嘟噥噥地說:「在一起吃飯也算是聚會……」王生力被誣判三年。也就是說,在一起吃飯也成了判刑的理由。
四、律師閱捲髮現的造假、構陷記錄
例一:廣州高級工程師被公檢法構陷 訊問筆錄、鑑定造假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時年76歲的曾加庚外出時,遭廣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偵查二大隊警察綁架,現被非法關押到海珠區看守所。曾加庚被經辦警察、檢察院、法院人員構陷,兩次被非法庭審。律師和家屬向公、檢、法多個部門投訴和控告相關人員。經辦警察潘豔娥、陳仲濠、李進林、劉慈敏為了坐實所謂證據,在曾加庚不配合非法審訊、拒絕回答任何問題的情況下,偽造筆錄。律師在仔細比對了非法審訊視頻和筆錄後,確認經辦警察筆錄造假,向廣州市檢察院、廣州市公安局進行了投訴和控告。
例二:卷宗中的神秘人物「特情」原來是個小偷
朱素榮女士現年四十多歲,是河北保定蠡縣鮑墟鄉東孟嘗村的民辦教師,在中孟嘗小學任教。朱素榮是一個賢良淑惠的人中楷模。然而就是這樣一位好人,只因修心向善卻被綁架、關押、構陷。而更讓人匪夷所思的是:二零一九年十月朱素榮卻被一個小偷的惡告被非法抓捕。
在朱素榮被構陷案的所謂卷宗中,有一個神秘的人物「特情」。在庭審過程中朱素榮的律師就質疑:「本案案件來源不明,本案《案件來源說明》、《受案登記表》、《提請批准逮捕書》和《起訴意見書》中均稱『接特情提供線索,朱素榮住處儲存有關反宣物品。』『特情』是誰?為何在案卷材料中沒有任何顯示?該『特情』如何發現的?為甚麼沒有報案報警信息?如果是依據特情舉報,為何在《受案登記表》中卻顯示案件來源是『工作中發現』?本案到底是『特情舉報』還是『工作中發現』? 」
是啊,該「特情」是誰,他又是如何發現朱素榮家有法輪功的物品呢?這個「特情」其實就是個小偷,此人三十多歲和朱素榮是同村。平時遊手好閒,好吃懶做、偷雞摸狗。前妻和他離婚後,他更是破罐子破摔,他的家人對他很失望,也懶得管他。朱素榮被綁架之前的一天,小偷偷了素榮家的電動自行車,偷車時,他發現朱素榮家有法輪功的物品。電動車被盜,素榮能猜想到小偷是誰。但善良的她念其是鄉鄰,同情他的處境,也就不和他一般見識,並沒有報警。然而此人卻恩將仇報,見利忘義。為了得到惡告的那點獎勵,他反倒把素榮給惡告了。
例三:審問記錄和物品清單都不是電子版的,卷宗都不是封閉的,這都是違法的
大慶市高新區法輪功學員吳豔華、關興濤、都業成被綁架、非法關押一年多;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被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非法庭審。公訴人構陷三位法輪功學員,在拼湊的一百多頁的卷宗中,無非都是三人合法擁有的書籍、手機、電腦等本應該受法律保護的私人物品。
在法庭辯護中,吳豔華的律師聲音清晰、洪亮,首先他肯定吳豔華沒有罪,然後逐一說明公訴人的所謂「材料」沒有查出任何東西說明她犯罪,而且審問記錄和物品清單都不是電子版的,卷宗都不是封閉的,這都是違法的,至於吳豔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她破壞哪條法律了?律師說出了相關法律都有多少條,足以證明一個普通百姓根本破壞不了國家法律的實施,只有掌握公權力的人才有可能破壞了法律的實施。
而關興濤卻被非法判刑八年,吳豔華七年六個月,都業成七年。
例四:卷宗中將王德生在警犬訓練基地上「老虎凳」的十天,描述為「監視居住」
二零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寧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法院對王德生夫婦非法庭審。開庭時,第一辯護趙律師指出:起訴書中證人是偽造的,所謂證據的鑑定結果是無效的,並要求展示「證據」,公訴人一會兒說違禁品不能展示,一會兒又說已經燒了。然而,與此同時,在另一個專門的房間裏,大武口610人員卻給前去的各級頭目展示著他們的「戰利品」──劫掠的法輪功真相資料等大量私人物品。
王德生在法庭上曝光了被國保人員綁架後遭受的迫害,公訴人狡辯說:他們又沒讓警犬咬你,警犬又沒傷你等等!而律師看到檢察院的卷宗上,赫然將王德生在警犬訓練基地上「老虎凳」的十天,描述為「監視居住」。
例五:案卷中有一個拒絕律師查閱的秘密卷
廣州市越秀區法輪功學員馬民慶,二零一九年七月九日中午在住處附近的越秀公園公交車站準備乘坐公交車時,被廣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偵二大隊和地鐵黃沙站派出所警察聯合綁架。律師在閱卷時發現,馬民慶的案卷中有一個秘密卷,海珠區檢察院和法院拒絕律師閱這個秘密卷。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馬民慶被海珠區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六個月,勒索罰金一萬元。
例六:沒有編號的判決書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張繼紅被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法院非法判刑兩年,罰金五千元。張繼紅的律師七月一日給法官關樹森打電話,關樹森撒謊說「還沒判」,律師見到張繼紅本人才得知判決結果。之後張繼紅的律師向綏中法院遞交了上訴狀。
綏中縣法院六月二十日對已經絕食抗議非法關押三十三天的法輪功學員張繼紅開庭,律師做了無罪辯護。律師指出,公訴人總共二十頁左右的案卷中存在諸多漏洞。構陷張繼紅的「案子」,連案件編號都沒有,縱觀整個判決書,看不到中國法律「控辯雙方平等」的原則。
例七:秘密判刑,案卷中忽略律師辯護詞
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李偉在去長春市百老匯上班的途中,被長春市公安局國保高軍,潘高峰等多名惡警綁架,同時長春經開公安分局到李偉家裏非法抄家。長春經開法院在家屬幾乎天天詢問的情況下,相關人員既不露面,也不接電話;法院既不告知家屬案情及開庭日期,又不張貼公告,對於家屬請求律師介入的要求更是沒有回應。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從律師那裏才得知李偉已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被經開法院非法秘密開庭,庭審過程只用十分鐘。當時李偉身體極度虛弱、視線模糊、神志不清,十分鐘庭審結束後,李偉又被抬著回到第三看守所,昏迷嘔吐了整整一天。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在秘密開庭的基礎上做出不公正判決。李偉不服,提出上訴。長春市中級法院在近四個月的時間裏,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七日對上訴人李偉詢問過一次,李偉要求指紋比對證據並要求家屬再次請律師介入。中法鄭偉法官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接了律師手續且讓其閱卷。之後律師根據事實與證據材料作出無罪辯護並遞交辯護詞,還要求公開開庭。法官對辯護律師的意見毫不理會,裁定書沒有寫律師辯護意見,更沒放入案卷,視同二審沒有律師,公然剝奪律師辯護權;對一審程序違法視而不見,做出維持原非法審判的裁定,明顯造假──裁定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案卷中放入並未張貼的稱四月九日開庭的公告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四月五日,根本沒有公開開庭。
例八:非法的補充材料「情況說明」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保定市新市區法院、新市區檢察院在保定看守所對法輪功學員孔紅雲偷偷開庭。在北京律師對所謂「證據」的逐條駁斥下,派出所、公安局捏造的所謂「事實」,均不成立。最後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於上午十一點半宣布休庭。
二零一四年六月初,保定新市區法院給律師打電話,通知他準備在六月十一日上午第二次開庭。律師質問:你們每次都在看守所開庭,為甚麼不到堂堂的法院去開庭,是孔紅雲見不得人還是你們見不得人?正義的質問使法官啞口無言。六月五日,案卷中增加了一個關於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情況說明」,這個說明不是證人的簽字,而是派出所所長侯汝博和副所長陳瑜的簽字。而且這個「情況說明」應該是第一次開庭因證據不足被退卷的補充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因此根據法律規定,這個材料應該在三月十二日前補充完畢,否則無效。可是檢察院依然將它收入案卷之中,很明顯這是違法操作的。這一次又因證據不足而退卷,檢察院再次向法院遞交了「延期審理建議書」。
五、法輪功學員及家屬提供的卷宗造假情節
例一:《檢查筆錄》造假
黑龍江佳木斯法輪功學員陳靜,女,四十二歲,因堅持真善忍信仰,拒絕所謂「轉化」,遭到中共的殘酷迫害。以下是陳靜女士的自述: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黑龍江省公安廳反×教總隊楊波等三人,佳木斯市公安局反×教支隊的李忠義、梁華偉, 佳木斯市郊區公安局的張偉明、李強、吳彬、張佳等共十幾個人,約三、四台白色SUV轎車,在我家小區門口「守候」,將走出家門的我強行綁架。這些人在一月二十一日下午已經對我住所查抄,我本人自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下午一直處於被拘禁狀態。可卷宗上《檢查筆錄》上虛假記載「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八點三十分至九點三十分,對上述人住所搜查,被檢查人能夠配合檢查工作,對檢查活動沒有意見。」
例二:卷宗中抹掉了金怡均行政訴訟庭審的過程
金怡均,女,47歲,甘肅蘭州市七里河區法輪功學員,原蘭州市某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被蘭州市司法局自二零一三年拒絕執業證年檢至今。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七日,金怡均在自己家屬院門口被蘭州市公安局26處警察綁架,非法勞教一年。金怡均依法提起行政覆議申請,甘肅省勞教委維持原勞教決定。金怡均依法向城關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庭審中,律師和金怡均的辯護以及陳述、對案件證據的質證,使當時出庭的市局法制科的兩位工作人員啞口無言,在場的警察都聽明白了是警察違法操作、陷害無辜,金怡均是被無辜抓捕,後被非法勞教。但是城關區法院通過勞教所警察給金怡均施加壓力,要求金怡均答應法院判決下來後不上訴,金怡均拒絕,堅持法院如果不能維持公道,違法下判,自己一定會依法上訴。故而,城關法院就一直遲遲不下判,等到金怡均非法勞教期滿回家後,法院竟然以傳喚金怡均兩次不到庭為由按照自動撤訴處理,並將當時庭審的過程在案件卷宗中全部抹掉,法院檔案室工作人員拒絕給金怡均複印案件卷宗材料,致使金怡均被非法勞教後,法院工作人員又聯手剝奪金怡均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訴權。
例三:編造 「罪名」構陷張善英女士
安徽合肥市79歲法輪功學員張善英女士,是一名退休國家機關幹部,居住在合肥市委大院。只因堅持真善忍信仰,她多次遭到中共人員威脅、騷擾。二零二一年她被逍遙津派出所編造的所謂「罪名」構陷到檢察院。張善英女士說: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我請的律師去檢察院拿回我的案卷材料,我才非常震驚地得知,逍遙津派出所主管辦案人、責任人謝漢民、吳斌又暗箱操作給我製造兩起冤假錯案!完全是無中生有。兩次行政拘留,逍遙津派出所從沒有任何一個人告訴我這事,更沒有給我行政處罰決定書,特別是我從沒有一點做過違法違規的事?!逍遙津派出所,李卉檢察官毫無事實依據,憑空給我製造冤假錯案,這兩次行政拘留是你們的違法犯罪的證據。也是應該排除的無效證據!
例四:非辦案人員私自胡編亂造自問自答的所謂筆錄
黑龍江大慶市女教師、法輪功學員郝明媚,在二零一七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一個月內三次被讓胡路區法院非法開庭,公訴人濫用《刑法》三百條指控她「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中共才是破壞憲法實施的真正邪教)。可是,三次開庭都沒有針對這個所謂「罪名」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而是拿郝明媚的電腦、硬盤、U盤中儲存的文件做文章,寫文章上傳明慧網成了給郝明媚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據。
三次開庭過程中充份表現了中共公檢法人員相互勾結報復陷害和欺騙善良人的伎倆。第三次非法開庭主要是放錄像,現場播放了看守所的提審監控錄像。警察楊波、馮海波五次非法提審郝明媚的錄像斷斷續續播放了約兩個小時。可是,並沒有看到楊、馮拿事先編好的筆錄威脅郝明媚讓其簽字的鏡頭,而是反覆播放郝明媚似乎「點頭承認」的鏡頭。最後,法官問公訴人:都放完了嗎?公訴人回答:「關鍵點」都放了。甚麼是關鍵點?就是能證明郝明媚「承認寫了」的關鍵點。法官對郝明媚說:「你提出的異議我們也都給你播放了,你說的東西在錄像中都沒有」。郝明媚說:「還有那麼多沒放呢?共五次呢,逼供、誘供的,他們說的都沒放呢。」
其實,錄像中也出現了一些馮、楊威脅恐嚇和誘供的聲音和鏡頭,法官和公訴人聲稱「那是技巧」。
郝明媚這樣描述沒有播放的錄像:
二零一七年四月六日、七日楊波、馮海波對我進行了三次提審,他倆一唱一和,楊是誘供、偽善,馮是逼供,「你就得承認,你不承認就如何如何」。四月八日和九日讓我好好考慮,還說下週一(四月十日)讓人來做筆錄。我問:「你倆怎麼不直接做筆錄呢?」他們說:「我們沒權做筆錄。必須得辦案單位做。」
四月十日上午,馮、楊又來了,帶來一個辦案人──汪斐然,汪一副不知所措的樣子,雖然人在現場,但完全就是個擺設。馮打開電腦,直接讀他自己事先編好的筆錄(自問自答)。馮海波宣讀的筆錄都是胡編亂造的,說我參加甚麼法會,說我正在看《轉法輪》,有同修找我參加一個法會,等等。我說:你們在撒謊,我根本就沒有、我一次都沒有提到我在家裏看《轉法輪》,你為甚麼要撒謊?馮還寫了我的電腦是在德威電腦城買的,我說我都不知道在哪買的,你為甚麼這麼寫?他還在筆錄裏編造了許多不著邊際、而又足以陷害我的謊話。當我表達抗議時,馮兇狠的說:「我都給你錄像了,你敢不承認我就刻錄成光碟。」我被當場氣哭了。
在庭上,郝明媚在卷宗上還發現一個偽造的筆錄:公訴人把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被綁架時,乘風分局警察陳東瑩對郝明媚的訊問筆錄篡改成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對郝明媚的提審記錄。也就是偽造了一個假筆錄。巧的是,三月二十三日正好是大慶所有的看守所、拘留所開始搬遷的日子,各所全都戒嚴,如何提審的呢?法官和公訴人對郝明媚的質問未予答覆。
公訴人在非法起訴書中稱郝明媚在二零一六年因「擾亂社會秩序」被治安拘留,兩年內兩次被處罰算前科加重量刑。律師指出:在案卷中看,兩次是一件事,一六年並沒有對當事人追究刑事責任,因此不存在前科。
可郝明媚去年是在火車站候車時被綁架的,等候檢票如何擾亂社會治安呢?這次是警察到郝明媚家裏騙開房門綁架的,卻被冠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加重迫害。其實,就是海外明慧網上不斷出現曝光楊波、馮海波迫害大法弟子的事實文章,他們懷疑是郝明媚所為,因此蓄意報復。郝明媚兩次被綁架都是在楊波、馮海波指使下實施的。
例五:造假筆錄,捏造罪名
裴忠華,男,七十多歲,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人。年輕時曾練過武,常常打架、禍害別人東西,曾有人跪著求拜他為師,修煉後真可謂「脫胎換骨」,改掉了一切惡習,成了一個慈眉善目的老人。
二零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下午,王寶民等國保警察綁架了法輪功學員裴忠華、李玉傑、丁青豔、於秀榮,並搶走他們家中的大法書籍、大法師父掛像等私人物品。在綁架裴忠華、李玉傑夫婦時,王寶民手下再次動手打了已年過七十的法輪功學員裴忠華。於秀榮被迫害折騰的腦供血不足,才給她女兒打電話接回。裴忠華老人絕食抗議,最後不得已看守所才以「重大疾病」為由「取保候審」,後被非法判刑一年、勒索罰金五千元,開庭時,王寶民驅趕旁聽人群,最後只讓五位親屬旁聽。裴忠華上訴到葫蘆島市中級法院,裴忠華指出了綏中國保大隊辦案人在案卷中添加假的詢問筆錄作為偽證的事實,裴忠華並聘請了山東的律師,律師做了精彩的無罪辯護。因為二審法官拒絕公開開庭,律師遞交了無罪辯護意見,最後葫蘆島中法非法維持原判,裴忠華被送到了瀋陽第一監獄非法關押。
例六:案卷中隱瞞最初綁架楊智雄的時間和關押地點
楊智雄,男,四十八歲,曾進修於河北經貿大學,原是河北《法制日報》社記者,二零一二年十月上旬,他到北京一家環保公司應聘做銷售主管,上班不到一個月又被綁架。據目擊者稱,十一月三日下午兩點多,十多個警察,有的穿警服,有的穿便衣,沒有給公司出示任何證件,開著沒有牌照的黑車,衝進環保公司大院,挨屋亂翻。之後看到楊智雄被兩個警察架起往車上拉,楊智雄所有的東西都被洗劫一空,包括被褥和筆記本電腦等一切私人財物全部被搶走。
楊智雄的家屬得知他被綁架的消息後,到北京當地派出所詢問情況,他們說是雄縣的郭軍學、史國強帶走了楊智雄。楊的家人到國保隊找到郭軍學,郭軍學卻矢口否認綁架了楊智雄。在此期間家屬打電話給公安局副局長蘇士亮,蘇士亮也說自己不知道此事。找610郭向東也說不知道此事。家屬頓感此事的詭秘。無奈家屬再次到北京順義派出所確認,他們說:這有郭軍學的工作證複印件,證明楊智雄就是郭綁架走的。那時楊智雄已被強制失蹤一個月。此起事件持續在國際互聯網上曝光,引起「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的關注。12月3日,家屬再次找到郭軍學,郭承認了是自己綁架了人。但不說人具體關在哪裏,而且說這一切都是郭向東指使的。在此期間家屬未接到警方任何正式通知。
十二月十日家屬突然接到楊智雄已在十二月九日被非法刑事拘留的通知書。可是在國保隊提供給檢察院的案卷中卻隱瞞了楊智雄在十一月三日就被綁架,非法拘禁何處的犯罪事實。為甚麼不提?是公安局也知道自己在最表面上都是在違法嗎?如此說來綁架關押楊智雄37天,是郭軍學和郭向東的個人行為嗎?雄縣檢察院明知此事卻對此不做任何調查,十二月十二日下達了對楊智雄的非法批捕書。十二月十四日,雄縣檢察院方賀明對楊智雄提起非法公訴。
例七:撤訴案違法重啟,案卷中卻隱瞞了撤訴文書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日晚劉景祿、孫麗香夫婦被中共不務正業的警察綁架劫持,三十多萬元的私人財物被雞西市「六一零」及密山市公安搶劫。劉夫婦被非法審訊時均遭密山市國保大隊、雞西市國保支隊多名警察刑訊逼供。
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八號,家屬已經聘請雞西當地一名律師和三名北京律師分別做劉孫夫婦的辯護律師。雞西市雞冠區法院在二零零八年十月三十日對劉孫夫婦非法庭審休庭後,等待雞冠區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法定的一個月時間已過,雞西市雞冠區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作出了(2008)雞冠刑初字第174號撤訴處理決定,對雞冠區檢察院按撤訴處理,並以文件傳真形式通知雞冠區檢察院和律師。依法決定撤訴即不得再訴。
可是一個半月後的二零零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雞冠區檢察院對劉孫冤案又重新起訴。有幾個攪事的人告訴孫母給北京律師發急信,辭退了律師這邊就開庭走個程序就放人,包你馬上就能見到女兒。結果我們看到在第二次開庭後匆匆編造的判決書中有這樣一個事實,在第一頁上說:根據雞西市檢察院、雞西市中級法院的指定,雞西市雞冠區檢察院以雞冠檢刑訴﹝2009﹞45號起訴書……和雞西市雞冠區法院刑事判決書(2009)雞冠刑初字第34號,這兩個違法違憲的文件,顯然不是雞冠區檢察院和法院的本意,那就是中共邪黨得心應手的嫡系「六一零」這個類似二戰時期蓋世太保式的非法組織所為。
二零零九年二月十九號劉家人再次聘請了無罪辯護的北京律師,律師們閱卷後向雞西市中級法院遞交了「開庭審理請求書」和「辯護意見書」。律師從以下事實提出二審開庭審理的理由和依據法律當事人無罪的事實:
開庭審理請求書中說,一審法院轉移視線,掩蓋庭審真相:一審時存在被告孫麗香在庭審中詳細敘述關於刑訊逼供的事實,而且情況嚴重,影響很大,為此庭審中止,法庭延期審理,檢察院專門為此展開調查,但調查的對像卻都是被指控實施刑訊逼供的人員,沒有對目擊證人和醫院展開。所以,檢察院的調查結果根本不能反映真相。雖然檢察院不能像被調查人員那樣採取逼供的手段,但畢竟未窮盡所有的調查途徑和對像。這些情況畢竟與被告在庭審中的控告陳述不符,完全可以認定檢察院將庭審筆錄故意隱匿,從而有意包庇違法辦案的偵查人員;第一次庭審延期審理後,由於公訴機關沒有按期申請法庭恢復審理,法院書面決定按照撤訴處理。但不知何故,該文書在案卷中也不存在。
一審法院不講原因地未進行第三次庭審。根據一審審判案卷顯示,在第二次庭審之後,檢察機關曾經於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申請法院延期審理,並於二月十日告知證據補充完畢,申請法庭恢復審理。但令人不解的是,法庭未介紹任何原因未予恢復,也沒有第三次開庭筆錄。既然沒有開庭審理,那麼公訴機關補充的證據當事人當然無法看到,就此直接判決對被告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基於上述兩點理由,為避免引發更大的爭議和社會矛盾,雞西市中級法院非常有必要開庭審理,否則必然產生包庇一審法院審判人員的重大嫌疑,讓社會公眾和法輪功當事人產生官官相衛、二審程序只是走過場等重大的誤解。
然而雞西市中級法院對這樣一個敢於維護憲法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正義律師的依法請求是不屑一顧的,當然也是非常懼怕的,因為他們隱匿的都是重要的事實和無罪的證據。他們我行我素,仍然維持非法的原審判決,治罪於好人,這在當今中國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但是在國際司法史上是令人啼笑皆非的醜聞。
結語
區區幾個案例只是中共二十六年殘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冰山一角,所有關於法輪功學員的數十萬、百萬的卷宗都是公檢法人員參與迫害善良人的罪證,無一例外,在不久的將來就要打開這些被中共強權封閉的罪惡,在光天化日之下全部曝光出來,誰作惡誰承擔,惡有惡報的時候就要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