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得知,胡風菊家屬請律師會見了胡風菊。周樹友、王澤星家屬也請了律師會見,但大沙溝看守所拒絕,說清原縣公安局下令:這幾個法輪功學員的「案子」在偵察中,不許律師會見。
當地法輪功學員針對此次綁架,對清原縣民眾講真相。以下是當地法輪功學員致清原縣民眾、官員的公開信,呼籲釋放這些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為自己和家人選擇好的未來!
致清原縣民眾、官員的公開信
家鄉的民眾、官員們,你們好!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二日早晨五點多鐘,人們正在熟睡的時候,撫順市警察、清原縣公安局警察(據說還有外地公安警察)闖入法輪功學員家中實施綁架。現在已經知道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有王南方、周樹友、胡鳳菊、王澤星、萊春連、胡明莉、李淑芹(土口子鄉)、黃玉萍、劉海濤(是在葫蘆島市被綁架的)。七月十四日,居住在大連市的清原縣法輪功學員王宏偉被居住地派出所警察綁架。
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都是真正的好人
◎王南方,是當地公認的好人。鄰居、同事及他所遇到的人,他都會無私幫助。冬天下雪,他主動清掃小區的積雪。早些年,他無微不至的照顧重病的妻子幾年,妻子及娘家人都很感動。王南方因堅持修煉法輪功,多次遭到迫害,曾經被清原公安警察打的遍體鱗傷、生命奄奄一息。迫害他的主要兇手清原鎮派出所警察侯紹偉已經遭惡報,得腦瘤死亡,年僅38歲。
這次王南方被警察綁架時,遭到暴打,被從樓梯上拖下來。鄰居面對幾十名警察大聲喊道:「你們為甚麼這樣打王叔?他幹甚麼了?!」當時沒有一個警察說話。
◎劉海濤,是個孝子。在他父親被迫害到監獄的幾年中,他幾乎形影不離的照顧母親,母親的要求他儘量滿足。他經常開車帶著母親出去蹓躂,讓母親開心,劉海濤的孝行鄰居都有見證。三年中他母親身體恢復的很好。
◎王澤星,年輕力壯時因為身體疾病,幾乎危及到生命,他走入法輪功修煉,身體迅速恢復健康,他的親朋好友、鄰居都見證了這一事實。恢復健康的王澤星又能出去打工掙錢了,工作中王澤星任勞任怨,深得老闆的信任。
◎黃玉萍,伺候年老有病的公公幾年。公公不患病時在小兒子家住,公公的錢都給了小兒子用。而有病了、沒錢了,公公被送到了黃玉萍家。黃玉萍的丈夫氣的患上了抑鬱症,在黃玉萍的耐心勸說下,丈夫不斷的看《轉法輪》這本書,病態痊癒。最後公公讚許黃玉萍,在黃玉萍的細心照顧下安祥的離開人世。
一、法輪功在中國一直是合法的
法輪功,也叫法輪大法,是一九九二年五月由李洪志先生自長春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一九九二年在東方健康博覽會上,法輪功被授予「明星功派」。一九九三年在東方健康博覽會上,李洪志先生獲大會最高獎「邊緣科學進步獎」以及「受群眾歡迎氣功師」稱號。
一九九八年,中國國家體育總局組織北京、武漢、大連及廣東省的醫學專家,對三萬五千名法輪功學員做了五次醫學調查。調查結果表明,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八。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全國人大部份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調查,得出了「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後,雖然法輪大法在中國遭到迫害,但是隨著「天安門自焚」偽案、「1400例」偽案、「萬人圍攻中南海」的謠言等內幕真相在全球不斷被曝光,中共與江氏集團對法輪功的污衊宣傳也以失敗而告終。現在法輪大法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李洪志先生的主要著作《轉法輪》也被翻譯成四十多種文字在全球發行,並可免費在互聯網下載。
鑑於李洪志先生和法輪大法為人類心靈健康和身體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李洪志先生和法輪大法迄今已獲得各國政府褒獎項、獲各國議會支持決議案、獲各國政要支持信函六千多項。其中,李洪志先生榮登「2007年全球百名在世天才華人榜」榜首;二零零九年,李洪志先生獲得亞太人權基金會頒發的「傑出精神領袖獎」;李洪志先生曾四次被提名為「諾貝爾和平獎」候選人。世界各國許多城市紛紛宣布將世界法輪大法日(每年的五月十三日)定為本城市的「法輪大法日」和「李洪志日」。
1、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
《憲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根據憲法的規定,信仰、修煉法輪功是合法的,一個人信甚麼或不信甚麼,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但這種違背法律基本常識的不應該發生的事,卻在我們國家荒唐的發生了,無數的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堅持對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到了不應有的迫害。
尊重人們的信仰,維護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這是尊重憲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尊重憲法的具體體現,這也是在維護憲法的神聖和尊嚴。憲法至上,信仰自由,修煉法輪功合法,迫害法輪功有罪。
2、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通過了第50號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法輪功宣傳品及相關的視聽資料是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二、法輪功學員沒有破壞法律實施
家裏有法輪功的書籍和資料這是事實,但這不是犯罪事實,本人的這些個人合法財產與破壞法律實施沒有任何關係,不是犯罪證據,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聯性。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社會群體,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十五年來,公檢法機關(法律實施的機關)利用法律形式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的最典型的案例,這種行為破壞了《憲法》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規定的實施;破壞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規定的實施(用違憲違法的兩高司法解釋代替法律規定);破壞了《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權、審判權獨立行使規定的實施(聽命於「610」的指使冤判法輪功學員);也破壞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
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三、善待大法一念,天賜幸福平安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的《公務員法》第九章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公務員法》與「依法治國」、「以憲執政」、「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等新政策,明確了政法工作的公正取向,斬斷了執行違法命令而想逃避懲罰人員的退路。
每一名參與打壓法輪功學員的警察、檢察官、法官、其他政府工作人員等,都違犯了法律,都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
一九九二年二月,統一後的德國柏林法庭審判了一起槍殺案。被告是德國統一前東德的一名叫英格﹒亨裏奇的守牆衛兵。他在把守柏林牆時槍殺了一名企圖越牆逃往西德的名叫克利斯的青年。他的辯護律師稱,他當時只是執行命令,所以他是無罪的。
柏林法庭最終判決英格﹒亨裏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法官賽德爾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底線。」當法律和良知衝突的時候,良知是最高的行為準則,不是法律。
作為一名警察,首先是一個人,然後才是警察。「亨裏奇案」作為「最高良知準則」的案例早已廣為傳揚。「槍口抬高一釐米」是人類面對惡政驅使時的抵抗與自救,見證著人類的良知,勇氣和智慧。
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家屬及所有善良的家鄉民眾,希望清原縣公安局能早日釋放這些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希望為自己和家人選擇好的未來!
撫順市清原滿族自治縣法輪功學員
二零二四年七月
(責任編輯: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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