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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魏秀英養老金案看中共經濟迫害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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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遼寧錦州市法輪功學員魏秀英,女,一九四八年七月生。一九九七年,魏秀英開始修煉法輪功,按真、善、忍準則做好人,其後累遭中共迫害。其中,與養老金經濟迫害有關的刑事司法迫害,發生於二零零九年四月至二零一四年四月期間。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七日,魏秀英被凌海市(縣級市,隸屬地級市錦州)公安局綁架。二零零九年七月下旬,凌海市法院對魏秀英非法庭審,次月七日,法官李大明再到凌海市看守所對魏秀英非法開庭。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凌海市法院誣判魏秀英有期徒刑七年(非法刑事判決書落款日期可能是八月十三日)。二零零九年九月八日,魏秀英被劫持到遼寧省女子監獄。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魏秀英辦理「保外」就醫回家,其時方得知,小女兒趙冰在二零零九年和母親一同被綁架後驚嚇過度,精神失常多年,生活不能自理,言行不能自控,時時需要看護,後趙冰被鑑定為二級傷殘。

以上只是中共對魏秀英刑事司法迫害的一部份,因為和本文揭露的養老金經濟迫害有關,略述如上。二零二三年,魏秀英再遭刑事司法迫害,並於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含冤離世,其具體情況請參考《兩遭枉判 遼寧凌海市魏秀英在迫害中去世》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魏秀英的養老金被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以下簡稱凌海社保分局)停發,藉口是魏秀英自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七日至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六日冤獄期間,領取了養老金十餘萬元,所謂的依據是不倫不類的「勞社廳函〔2001〕44號」、「勞社廳函〔2003〕315號」,以及錦州市人社局、社保局的相關文件。根據《立法法》、《社會保險法》以及國務院關於行政規範性文件,乃至中共人社部自己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試行辦法2017》,剝奪公民服刑期間養老金的文件,都是非法的,都不具有可依據性。

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魏秀英接到凌海市法院傳票,稱凌海市社保分局以所謂「不當得利」為由向凌海市金城法庭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魏秀英返還所謂多領取的養老金126045元及承擔訴訟費。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海市法院作出(2018)遼0781民初813號民事判決,認為凌海市社保分局提出的返還不當得利款訴訟請求126045元中的88268.20元部份合理,予以支持;其餘不合理的部份,不予支持。並稱「原告應繼續向被告魏秀英發放養老金,不得停發」。判決稱:「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1)被告魏秀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不當得利款88268.20元;(2)駁回原告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的其它訴訟請求」。

魏秀英對上述民事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錦州市中級法院作出(2018)遼07民終2240號裁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遼寧省凌海市法院(2018)遼0781民初813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的起訴。

二審民事裁定的理由很簡單:「本院認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者之間產生權利和義務關係。本案中,被上訴人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作為行政機關要求上訴人返還領取的養老金126045元,繫依據《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的規定,屬於被上訴人依職權的行為,當事人之間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故本案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

比較一、二審裁判文書,我們發現,二審裁定雖然改正了一審判決「不當得利受案錯誤」,但是,在「勞社廳函〔2001〕44號」、「勞社廳函〔2003〕315號」的非法性和不具有可依據性方面,以及剝奪養老金的主體資格方面(追繳養老金的主體是社保行政部門、而非作為經辦機構的社保局),二審裁定沒有給出司法評價。即便如此,二審法院還是值得稱讚的,因為在此之前,網上關於以不當得利為由追繳公民服刑期間養老金的新聞報導很多,且都是正氣凜然的樣子。

客觀的說,一審判決也不是一無是處。其中的「原告應繼續向被告魏秀英發放養老金,不得停發」的意思是說,凌海社保分局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之後停發魏秀英養老金的行為是錯誤的,也就是否定了社保分局以扣發當前養老金抵頂此前「多領取」養老金的權力。

再從另一個角度比較,兩審法院處理原則的差異。

一審法院告訴凌海社保分局的是:你有權追回魏秀英服刑期間的養老金,但無權通過自行扣發、抵頂的方式,應該通過起訴(民事案件案由不當得利)取得法院判決後申請法院執行。

二審法院告訴凌海社保分局的是:如果你認為有權追回魏秀英服刑期間的養老金,只能以非訴行政案件為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非以不當得利為由提起民事訴訟。

魏秀英在上述所謂不當得利案處理期間,以凌海社保分局為被告向凌海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一、判決確認被告扣發原告養老金違法;二、判決被告向原告補發2016年12月至今所扣發的養老金40508元,並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各項損失50000元;三、一併審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的「勞社廳函〔2001〕44號」文件與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文件「錦社險發〔2017〕73號」文件,確認其違法;四、判決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該行政訴訟案開庭。法庭上,凌海社保分局承認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份起停發了魏秀英的養老退休金,依據的是「勞社廳函〔2001〕44號」、「勞社廳函〔2003〕315號」,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遼人社〔2016〕302號文件,以及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文件錦社險〔2017〕13號文件和錦人社〔2017〕73號文件的規定,扣發的部份用以「抵頂」魏秀英冤獄期間所謂「多領取」的養老金。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凌海市法院作出(2018)遼0781行初28號行政判決:

一、確認被告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扣發原告魏秀英養老金的行政行為違法;

二、被告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全額履行支付原告魏秀英養老金的行政職責;

三、駁回原告魏秀英的其它訴訟請求。

凌海社保分局對上述一審行政判決結果不服,提起上訴。其後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撤訴(根據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錦州市中級法院(2019)遼07行終64號終審行政裁定書記載)。

大家往往把上述一審行政判決看作是「勝訴判決」,而把一審民事判決稱為「非法判決」,但客觀的說,一審行政判決對於一審民事判決的主要原則(包括不當得利案由的正當性、非法文件的可依據性)並未否認,也沒有突破。行政判決結果只不過是對一審民事判決書中「原告應繼續向被告魏秀英發放養老金,不得停發」的司法確認。關於魏秀英提出的第三項訴訟請求,即要求審查「勞社廳函〔2001〕44號」等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該行政判決未敢依法處理。

民事一審、二審,以及行政一審判決這三份文書有個共同點,即法官們都認為社保經辦機構以扣發當前養老金迫使當事人退回(或抵頂)所謂「多領取」養老金的這種扣發行為非法。這一司法認定的正義性在於它徹底否定了《社會保險稽核辦法2003》第十二條中關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立即停止待遇支付」的規定。

和全國各地其它法院一樣,凌海市、錦州市兩級法院對「勞社廳函〔2001〕44號」等類似文件的非法性不敢有任何作為,這就使得中共的社保部門濫權剝奪法輪功學員冤獄期間養老金時有恃無恐。凌海社保分局即使面臨民事、行政案件的雙重敗訴,即使面對法院的強制執行,卻依然仗著政法委撐腰,百般抵賴。另一方面,既然民事一、二審和行政一審裁判文書中都有「可依行政職權追繳」的暗示和「點化」,再加上可能還有610機構和相關惡人背後慫恿,凌海社保分局勢必繼續以蠻橫強硬的姿態往前衝。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凌海社保分局向魏秀英送達「凌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決定書(凌人社決字〔2019〕第1號)」,所謂「責令返回多領取的養老金人民幣104635元」,逾期六個月將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上述行政決定書,至少存在實體性法律依據缺失(「勞社廳函〔2001〕44號」不具有可依據性)和行政主體不適格(追繳權只能由行政部門即人社局、一般是勞動監察行使)的問題,我們可以提起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但從全國各地法院的處理原則來看,即使一套程序走下來,也很難得到一份真正意義的勝訴判決。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凌海市法院作出(2020)遼0781行審25號行政裁定書,「准予申請人錦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凌海市分局對魏秀英作出的繳回服刑期間多領取的養老金款項104635元的強制執行申請。由本院負責執行」。該行政強制執行案的主審法官,仍然是一審行政案件的主審法官才波。

二零二零年十月,魏秀英發現自己的工資卡已被法院凍結。就如同兩份行政文書的審判長都是才波一樣,兩份行政文書的執行法官也都是同一個人李剛。不同之處在於,凌海社保分局作為被執行人時,李剛無所作為;魏秀英作為被執行人時,李剛出手迅速果斷。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魏秀英再被綁架、抄家、「取保候審」。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魏秀英被錦州凌海市法院枉判五年,勒索罰金一萬元。魏秀英上訴後,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錦州市中級法院對魏秀英非法維持冤判。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晚十點左右,本人和家人均遭中共殘酷迫害的魏秀英含冤離世,終年七十六歲。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阜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十一個部門公開發布《關於建立防範和打擊欺詐騙取社會保險基金協同工作機制的通知》,這些部門中竟然包含了統戰部,概因統戰部與「民族和宗教事務局」是一套人馬,從中可以看出邪黨格外看重對法輪功學員的經濟迫害。我們也相信在遼寧省的其它地級市,可能也會有類似的文件,只是沒公開而已。

綜觀魏秀英養老金案涉及的多份文書,其中也有「依法處理」的部份,而且也能看出個別司法人員有限的善意,但對於維護魏秀英合法經濟權益而言,於事無補。

局部的真實不是完整的真相,局部的依法辦案也不是真正的法治,非但如此,而且還會增加迷惑性。中共的監獄中關押了相當多的壞人,但也關押著世界上最善良的信仰群體和正義人士。中共的刑法條文中絕大部份都是懲惡揚善的,但關鍵的幾條卻是專門用於迫害正義和良知的。從魏秀英遭受的刑事司法迫害和經濟迫害,我們看到的依然是中共無所不用其極的邪惡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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