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位法輪功學員楊潔、鄭永新、常秀娥、景玉玲、黃玉霞、王順芹、溫玉秀堅信「修煉法輪功無罪,傳播真相資料合法」,要求中衛市中級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照明文有效的法律法規辦案,採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要求,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改判上訴人無罪。
七位法輪功學員上訴後,中衛市檢察院為此向中衛市中級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對上訴人楊潔、鄭永新、常秀娥、景玉玲、黃玉霞、王順芹、溫玉秀,被告人溫靜、張玉蓮的原審審判程序合法、量刑準確,建議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相應律師也向中級法院提交了《請依法改判上訴人某某某無罪》的辯護詞。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中衛市中級法院以﹝2023﹞寧05刑終31號《刑事裁定書》枉法駁回七位法輪功學員的上訴,維持原判。審判長:張瑜(電話:13723332245),審判員:李明琮、劉晶(電話:15109556866),法官助理:李志強,書記員 高茹(電話:17795589979)。
二零二三年八月下旬,楊潔、常秀娥、景玉玲、黃玉霞被劫持到寧夏銀川女子監獄繼續迫害;溫靜於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迫害刑期已到,但中級法院裁定沒下來,被中衛市中級法院辦理了取保候審,離開了中衛市看守所回到家中;王順芹於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迫害刑期已到,從中衛市看守所回到家中;溫玉秀、張玉蓮因被非法關押看守所七日後,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被非法監視居住,目前情況不詳,請知情者告知。(有消息說被劫持到寧夏銀川女子監獄迫害。)鄭永新於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被劫持到寧夏石嘴山監獄迫害。被迫害的法輪功學員家屬電話詢問會見一事,女子監獄回答可以會見,再打電話落實又回答說是法輪功學員不許會見。
七位被一審非法冤判、二審維持原審冤判的法輪功學員刑期及大約離開黑窩的日期分別為:
姓名 | 非法刑期 | 冤刑起始日 | 冤刑截止日 |
楊潔 | 6年 | 2020年10月25日 | 2026年10月24日 |
鄭永新 | 5年10個月 | 2020年10月25日 | 2026年8月24日 |
常秀娥 | 4年2個月 | 2020年10月25日 | 2024年12月24日 |
景玉玲 | 3年10個月 | 2020年10月25日 | 2024年8月24日 |
黃玉霞 | 3年6個 | 2020年10月25日 | 2024年4月24日 |
溫玉秀 | 2年4個月 | 2023年7月11日 | 2025年11月10日 |
張玉蓮 | 2年2個月 | 2023年7月11日 | 2025年9月10日 |
一審宣判後,上訴人向法院遞交了上訴請求及理由,辯護人遞交了辯護意見,要求開庭審理。上訴人楊潔提出上訴請求及理由:沒有實施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入室搜查程序違法,訊問筆錄中有些話不是其說的;其不構成犯罪。
上訴人鄭永新的二審辯護律師認為,中衛市沙坡頭區法院﹝2021﹞寧0502刑初123號《刑事判決書》,認定上訴人鄭永新「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既沒有事實依據也沒有法律依據,沒有證據證明鄭永新參加過任何邪教組織,也沒有證據證明鄭永新組織過某個邪教組織,本案的證據無法證明鄭永新主觀上具有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故意。由於《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並沒有明確規定破壞法律實施的概念,認定破壞法律實施沒有法律依據。更為重要的是,本案的證據無法證實法輪功的書籍、圖片、音樂等物品如何破壞了法律實施。一審法院《刑事判決書》沒有用證據證明法輪功的物品破壞哪些法律法規的實施。本案證據不能證明鄭永新有利用邪教組織的行為,也不能證明鄭永新的何種行為破壞了法律實施,所以請求中院依法改判上訴人無罪。
上訴人常秀娥提出上訴請求及理由:其不構成犯罪,請二審改判其無罪。
上訴人景玉玲的辯護人提出:上訴人未侵害他人人身、財產利益,沒有危害社會,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辯護人認為,上訴人景玉玲不構成犯罪,請法庭依法裁判。
上訴人黃玉霞提出上訴請求及理由:其修煉法輪功是為了強身健體,不構成犯罪,請求二審改判其無罪。
上訴人王順芹的辯護人提出:中國法律、司法解釋等沒有明確法輪功是邪教組織,上訴人沒有實施破壞法律的行為,原判認定上訴人為傳播而持有宣傳品的證據不足,事實認定錯誤。建議對上訴人判處無罪。
中衛市中級法院沒有採納,只進行了書面審理,枉法駁回上訴,維持冤判。
法輪功,又稱法輪大法,以真、善、忍為修煉核心,以道德提高、精神昇華為目標,並輔以舒緩的五套功法,吸引了上億人學煉,已弘傳到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獲得各國政府褒獎、支持議案和信函五千四百多項。主要著作《轉法輪》已被翻譯成四十多種語言文字,國內許多媒體都曾對法輪功做過正面報導,讚揚法輪功在提升人的道德和祛病健身方面的神奇功效。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前全國人大委員長喬石組織人大一些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深入調查,最後得出的結論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司法人員遵守這個原則,既維護了法律尊嚴,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更加有力的保護了自己。 離開了這個原則,不顧「事實」和「法律」,以「內部通知」、「內部指示」為依據辦理案件,必將成為被歷史追責的對像,斷送自己和家人的未來。
真心希望辦案的司法人員能夠順應天意,找真相,聽真相,明真相,在歷史的關鍵時刻做出正確的選擇。如果做不到邪惡逞兇時挺身而出維護善良,那麼至少可以做到把槍口抬高一釐米吧,在你的職權範圍內善待法輪功學員,那會為你及家人帶來福祉!請記住:「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並廣傳親友。這一善舉會使您改寫人生,帶來光明的未來!
(責任編輯: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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