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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備案」到「多備案」 中共刁難律師變本加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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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八月一日】在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中,中共公、檢、法、看守所為了阻撓律師為法輪功學員公正辯護,二零一八年之前,就用「雙備案」的形式為律師會見當事人、行使辯護權設置障礙,即要求律師在代理所謂「敏感」案件時,需分別向律師所在地的司法局和迫害案所在地的司法局辦理「備案」手續。由於同時涉及兩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司法局是「司法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因此被稱為「雙備案」。明慧網曾登載文章《要求律師辦理雙備案是法官濫用職權》分析雙備案的非法性。

雙備案在《律師法》、《刑事訴訟法》、國務院行政法規、司法部的部門規章以及兩高的相關司法解釋中都找不到依據。這種要求為律師執業權、行使刑事訴訟辯護權額外增加門檻,為案件當事人取得辯護權製造障礙,也是為打壓律師代理所謂敏感案件積累黑材料,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非作歹的表現。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凡涉及減損公民權益、增加公民義務、增設本部門權力(司法行政機關額外擴充的備案權),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為依據,連司法部的部門規章都無權擅自設定類似的條款。但是地方司法局面對公檢法的非法要求,不但不予交涉、制止,反而無原則配合,其實是在夥同司法機關擠壓維權律師的生存空間,破壞律師制度和刑事訴訟制度。「雙備案」這種荒謬的要求不但違法,還涉嫌濫用職權罪。

這場對法輪大法信仰的迫害中,中共的骯髒手段可謂層出不窮,我們本以為「雙備案」用以刁難律師就已經是無以復加,沒想到還有更邪惡的。最近了解到,吉林省的某些看守所已經在執行一項要求,即律師會見時,須遵循看守所製作的表格,至少取得除律師所之外的五個部門的蓋章,即律師註冊地的律協、司法局、迫害案所在地的律協、司法局以及法院。我們看到的這份表格是根據知情人提供的信息模擬製作的,請見下圖。因該案件正處於法院審判階段,因而備案部門涉及到法院。

根據這一份表格的內容,我們可以推斷,如果在公安階段律師會見,則須取得公安局的備案;如果案件在檢察院階段律師會見,則須取得檢察院的備案;如果案件在上訴階段會見,則須取得二審法院的備案。算下來,律師代理一個迫害案,全部流程走下來,幾年前的「雙備案」已經像惡性腫瘤癌發一樣,惡變為「八備案」。據說,多備案的荒謬要求來自吉林省政法委的指令。

中共是迫害整個人類的毒瘤,其癌細胞遍布其影響所及的每個角落。只要它存在一天,其毒素對正義良知的侵蝕和吞噬就會加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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