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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昌市余洪英被中共枉法判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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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陳清和西昌鐵路檢察院的王偉等,一同到西昌市看守所,對六旬的余洪英枉法宣判三年半。余洪英當場對法官表示,她是無罪的,要上訴。

法輪功學員余洪英,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生,今年60歲,攀西地質大隊退休職工。修煉法輪大法前,她一身病,包括抑鬱症、焦慮症、膀胱過度興奮、尿道口膿腫病變。家裏經濟拮据,沒錢給她醫治。在她絕望的時候,二零零九年五月,她遇到一個朋友,給了她一本《轉法輪》和一盤教功碟。余洪英回家,看了一遍《轉法輪》,就放不下這本寶書了。她在家煉功,一天天有了精神,身體發生了很大變化。煉功三個月,余洪英就把吃了幾十年的藥斷了,此後她沒再吃過一顆藥。家人看到余洪英的變化,大法的超常,都支持她修煉大法。

余洪英為了讓更多的人得到大法的恩澤,讓更多的人明白真、善、忍的普世價值,多年來,她善心的向不明真相的人講述大法的美好。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法輪功學員余洪英在西昌市大巷口郵局門口,被西昌市公安局國保、西昌市鐵路公安處國保及派出所警察綁架,並非法抄家。此後,她被中共公檢法捏造罪名、羅織無限材料,構陷到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

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被非法關押迫害得身體虛弱的余洪英,被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原西昌鐵路法院)在西昌市法院非法庭審。她的律師為她據理力爭,證明她無罪。

可是,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陳清和西昌鐵路檢察院的王偉等,一同到西昌市看守所,對余洪英枉法宣判三年半。余洪英當場對法官表示,她是無罪的,要上訴。

從余洪英被的立案到判刑,整個公、檢、法都是違法操作,這正是中共法律被用來迫害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的鮮明例證。

一、勸善之言被當作「反宣」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西昌鐵路公安處西昌火車站派出所收到一封寄給所長和副所長的內容為《明真相警察的善舉》、《真心為你好的法輪功學員》的真相信。可笑的是,這兩封勸善信被作為「反宣材料」,在法庭質證時,一直沒有展示原件,作為所謂「被害人」的西昌火車站鐵路派出所,也沒有依法製作證人證言,卻以此成為構陷余洪英的「證據」。

法輪功學員的所有真相資料都是揭示中共邪惡迫害,證實真、善、忍好,啟發人良知善念的,被當作「反動宣傳」,這本身就讓法律蒙羞。

二、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犯罪

國保對余洪英立案的依據是所謂的「前科」:二零二零年,西昌市法院對余洪英非法判處的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律師指出,該判決作為對余洪英的定罪條件,與《刑法》三百條本身不符。《兩高的司法解釋》違反《立法法》第八條,該司法解釋規定了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明顯越權無效。《刑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國保指控余洪英構成「破壞法律實施罪」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本案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案件,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犯罪。

三、非法證據應當排除

1、余洪英的律師向法院申請庭前會議,二零二三年六月一日上午九點開始庭前會議,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余琦擔任審判長,律師要求所有證人都要出庭質證。但是當天出庭的只有西昌火車站鐵路派出所的兩個警察,他們是來配合解釋構陷材料的,不是真正的證人,其餘的幾個社會上的證人都未出庭。

2、國保從余洪英家裏抄掠扣押的書籍、週刊、資料、卡片內容,沒有提到與指控罪名有關的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內容,而且與指控罪名無關。應該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3、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便衣(警察)在街上綁架余洪英時沒有出示搜查證,翻查隨身包裹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警察未持有搜查證就搜查余洪英家,程序違法。國保涉嫌非法搜查,繫非法證據,應當排除。

4、便衣警察未經過法定程序,僅出示工作證件手伸進郵筒勘驗,是違法的。侵犯《憲法》第四十條對公民的通信自由的保護。侵犯公民通信權及違反法定程序扣押信件取得的證據應以非法證據排除。 而且現場勘查筆錄沒有警察簽字,該證據真實性值得懷疑。

四、余洪英身體狀況甚憂

余洪英被劫持到西昌市看守所後,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三日至一月二十日,因為高血壓三級,很高危,還有腔隙行腦梗死、Ⅱ型糖尿病等,被送到西昌市力平醫院住院治療。出院時,仍然是高血壓三級(很高危)、還有腔隙行腦梗死、Ⅱ型糖尿病等,而且血壓仍然控制不理想。

余洪英煉法輪功後,體弱多病的身體很快康復,憂鬱症完全消失,被綁架到看守所之前,身體健康,沒有任何高血壓的跡象和病態。被非法關押後,出現這些病態,相關人員和單位難辭其咎。

相關人員和單位:
成都鐵路運輸第二法院
地址:成都市天府新區湖畔路西段123號天府新經濟產業園區D區A3棟,郵編610000
聯繫電話:028-81255631
辦案法官:028-81255636
審判長:余琦(之前的「陳琦」有誤)
審判員:陳輝 18181917808
審判員:陳小容
書記員:蘇豔 19113530212
西昌鐵路運輸檢察院
聯繫電話:0834-8623280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一環路北二段32號成都鐵路運輸檢察分院轉西昌鐵路運輸檢察院 郵箱:xctlysjcy@163.com ,郵編:610081
本案經辦人員:
檢察員:潘輝 (黨組書記、檢察長) 、王偉 (第一檢察部主任)
檢察助理 :徐雪
成都鐵路公安局西昌鐵路公安處國保支隊
地址:成都市高新區嘉里路1號
西昌鐵路公安處國保支隊歐副支隊長:028-86447546 手機:13908153395
主要辦案民警:李鈺、楊維忠
西昌市看守所(小廟鄉):
地址:西昌市小廟鄉 郵編:615000 電話:0834-2597428
看守所主管女號監室警察:宋建萍、楊紅萍、張玥
所長:楊所長(彝族)、楊所長(漢族)、宋副所長
教導員:楊教導、盧教導

(責任編輯: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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