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警察綁架鄒華香的藉口是她於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集市上向民眾贈送明慧台曆。當時鄒華香被兩便衣警察綁架。當天中午,威海市環翠區公安局國保警察用搶來的鑰匙,私闖鄒華香的住所非法抄家,抄走打印機、電腦、手機充電器和14,000元現金。其中,11,000元被警察挪用為取保候審押金,另外3000元下落不明。鄒華香被取保候審回家。
感恩大法,傳播福音
鄒華香家住威海經區。她從小體弱多病。由於家境困難,沒錢治病,活得十分艱難。在病痛折磨和生活重壓下,鄒華香感到無助和無望。就在她苦苦掙扎時,幸運地遇到了法輪大法,通過修煉,許多疾病不翼而飛。鄒華香從法輪大法著作中明白了做人的道理,於是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在遇到矛盾時找自己的不足。她的思想昇華了,心中沒有了委屈、抱怨,做事都會考慮別人的感受,處處為他人著想,家裏家外十分和睦。鄒華香經常說的一句話就是:「修煉法輪功不僅使我解脫了疾病的痛苦,也拯救了我的靈魂。我現在才知道人活著的真正意義,人生的真正價值所在。」
為了讓更多的人也能有機會得到法輪大法的恩澤,鄒華香經常把自己修煉法輪功受益的事實告訴接觸到的人,當她看到被病痛折磨得很無助的人時,就會告訴他,趕快修煉法輪功吧,只有法輪功才能真正解除人的痛苦。鄒華香向世人介紹法輪大法的美好,希望人們不要錯過這個萬古難遇的珍貴機緣。
警察執法犯法,惡意構陷
根據二零一一年簽發的國家新聞出版總署50號令,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介紹法輪功、講述法輪功真相的資料完全合法。公民持有的法輪功書籍和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鄒華香贈送台曆也是憲法賦予公民信仰自由的具體延伸,其人身自由、住宅、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環翠國保無視法律規定,執意違法辦案。按《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搜查時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應當有被搜查人或家屬在場;搜查筆錄由被搜查人或家屬簽名。無當事人或家屬見證而抄家,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濫用職權罪。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要求,與案件無關的財物,不得扣押;扣押的財物,應與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兩份,由持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打印機、電腦、手機充電器與本案無關,14,000元是老人的生活費,也無案件關聯性。環翠國保背著當事人非法抄家,到底搶走了甚麼物品,不給當事人扣押清單,並且一直抵賴3000元錢。環翠國保警察非法拘留鄒華香時,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作為公安機關,完全有條件有能力做到,老人不屬於無法通知或有礙偵查的情形。
信仰合法,迫害有罪
環翠國保警察構陷鄒華香的所謂罪名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法輪大法是教人向善的高德大法,中共才是地地道道的外來邪教(中共的邪教本質,《九評共產黨》一書有描述)。鄒華香按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根本與邪靠不上邊。
善與惡、正與邪,應由普世價值來衡量,而不是由中共把持的政府說了算,「邪教」也不是法律術語。中共歷次運動害死八千萬國人,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用無神論鬥爭哲學給百姓洗腦,靠暴力與謊言維持政權,誰正誰邪,一目了然。
至於說破壞法律實施,很難想像一個普通人怎能做到這一步,只有掌握公權力的人物才有這個能力。如像江魔頭裹挾公檢法人員,利用中共,破壞憲法實施以侵犯言論、信仰自由。
即使按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輪功也是完全合法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反邪教決定與法輪功無關;公安部(公通字〔2000〕39號)認定的十四種邪教中沒有法輪功。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生效。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被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被廢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50號文件說明了公民擁有的法輪功書籍及資料都是合法的財產。
修煉法輪功不違法,迫害法輪功則是完全非法的。迫害法輪功不但違反了中共自制的法律,也違反了國際法律,犯下反人類的滔天罪行。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指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退休的影響,終身追責。希望環翠國保警察,能認清中共邪教本性及其卸磨殺驢的慣用伎倆,真正地為自己的生命和未來負責,用實際行動贖罪,不做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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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田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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