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瑞萍,一九六八年二月出生,在修煉之前,她脾氣不好,身體也不好,有胃病、腸炎等,她的兩個腋下、大腿根都疼,吃遍中藥、西藥也不管用。一九九九年四月開始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很快她無病一身輕,幹活也不累,脾氣好了,與人為善,和婆婆相處很好,二十多年沒紅過臉。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張瑞萍的孩子出門上班時,早已蹲在門口等候的陽泉公安局城區分局國保大隊長吳國光等人,奪門而入,非法抄家,綁架了張瑞萍。張瑞萍被綁架至陽泉市洗腦班,五月五日被陽泉市公安局城區分局六一零,夥同城區政法委及南山路派出所不法人員劫入陽泉市看守所繼續非法關押構陷。五月十九日,張瑞萍被非法批捕;八月中旬被陽泉市公、檢、法合謀構陷至陽泉市法院。
九月二十七日,陽泉市平定縣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張瑞萍進行非法庭審,家屬為張瑞萍聘請了北京正義律師,為她做無罪辯護。
下午三點,法院非法開庭,公訴人宣讀對張瑞萍的構陷,而後又宣讀了張瑞萍的所謂「犯罪證據」,主要是兩千元人民幣及其所謂的「證人」提供的一台塑封機,這些所謂的「證據」都沒有拿出來在庭上出示,公訴人明知道自己的「證據」不足,還在自圓其說。
律師針對公訴人提供的所謂「證據」及「犯罪事實」進行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律師說:「就這些所謂的證據及所謂的犯罪事實,對我的當事人而言,根本就不成立,所以我想問公訴人,我的當事人究竟觸犯了哪條法律?破壞了哪條法律實施了?公訴人僅憑所謂在洗腦班的證人說的話,就給我的當事人定罪?簡直太荒唐了吧!」
接下來,律師把【2000】公通字39號文件,公安部認定的十四種邪教(沒有法輪功),當庭遞給了審判長,審判長給了公訴人,律師說:「回去好好看看不懂法律,怎麼能辦案。我的當事人張瑞萍在做好人,她是守法公民,沒有犯罪,應當無罪當庭釋放。
家屬及民眾一行十幾人旁聽了律師的無罪辯護,全程一個多小時。
一場無稽之談的對於信仰真善忍的好人的庭審,揮霍了多少納稅人的錢?從他們對張瑞萍的蹲坑、綁架、關押、然後公安捏造「證據」,再通過檢察院、法院冤判好人。他們就是這樣對一個手無寸鐵的善良婦女花費這麼大的代價,浪費了多少納稅人的錢啊?
中共迫害法輪功二十四年來,作惡者遭惡報的教訓,已經很多很多了。三尺頭上有神明。公檢法司人員,不要再繼續助紂為虐了,希望你們趕快明白真相,順應天意,守住良知,你和你們的家人才能有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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