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父說:「明慧網在講清真相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那裏是我們發出迫害真相、對大法與大法弟子證實法形勢的最重要窗口。」[1]因此,明慧網對每日的第一手信息和原創文章的發表,更是從不敢怠慢,克服各種困難一直堅持著。
可惜,很多海外學員多年來都沒有注意到:除了面向廣大大法弟子服務,明慧網也一直在發表給常人看的單篇文章,以及用明慧文章再編寫而成的真相產品。事實上,除了《明慧週刊》是給暫時不會上網的大陸學員所編寫的之外,二十多年來,中國大陸大法弟子給常人講真相所用的絕大部份資料都是明慧雜誌、報章、小冊子、傳單、年曆、賀卡賀詞、輔助救人的小物件等等各類明慧產品。因此,明慧網在廣大大陸學員心目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但是,在許多海外學員和從中國大陸來到海外生活的幾萬大陸學員中,不了解明慧網內容和明慧職能的,其實為數還真不少。比如,對他們來說,明慧網只是一個針對學員的免費資料庫、觸手可及的交流文章、給自己省時間的免費廣播,而自己的事和自己參與的項目才是最重要的。當然也有一些受阻於各種觀念,認為明慧網拿不出手、不適合給常人看。其實,你說的都是常人的東西,常人才最感興趣,而明慧網的確是不刊登常人內容的,包括學員在大紀元等媒體發表的常人內容,也不應塞到明慧文章和各類明慧真相產品中。
明慧網的文章和產品對全大陸是免費的,也不是不歡迎同修使用明慧文章救人,但需要同修們,特別是身在海外的各位同修,也能為明慧網做基本的考量。個人看到,明慧網的確存在著被原創工作量所壓,顧不上、力所不及之處,工作人員們自己也希望改進,並像神韻各公司一樣,在推廣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事實上,據我所知,明慧網的編輯們,包括明慧期刊、雜誌、書籍、廣播、各明慧網子網、各語種明慧網的編輯們,都是久經磨礪的海外老學員。在每日的默默付出後,他們對於常年不斷的提醒、批評、反饋,都是非常感謝的,把這些反饋和建議作為改進工作、堅持修煉,以和大陸乃至全球大法弟子一起更有效救人的寶貴資源和動力。明慧網不刊登常人內容,包括學員寫作的常人內容,是明慧網的既定方向決定的。比如現有的少量第三者評論,將來很可能不作為明慧資料永久保存。這些不應該成為同修下結論說明慧的內容常人看不了、不愛看的理由。
說到底,不是有常人不愛聽,大法弟子就不能正面講法輪功真相了、明慧網就拿不出手了,反而更需要大法弟子拿出慈悲和智慧,要有緊迫感──常人現在生活的再得意滿足、再舒適優渥,如果不在法正人間降臨之前明白中共的邪惡、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這些真相,也是沒有未來的,所以正面講真相無可迴避,基本真相必須講到人盡皆知、耳熟能詳,才算給了所有人選擇未來的機會。只是,如何正面講好真相、如何講好基本真相,這和做任何事一樣,都需要正心、誠意(好的修煉狀態),並學習和煉就一些相應的技能。
我們看到,學員自辦的媒體、自媒體、網站、書刊,甚至個人學術論文,頻繁、大量使用明慧網文章、真相資料、明慧報告、賀卡賀詞,但卻總不忘先刪去明慧網、明慧記者的名字才發表,從而抹煞了明慧網是整篇文章、材料、統計的原作者。這些媒體、網站、自媒體、書刊,有些是用於非盈利講真相,也有很多是把明慧網作為自己每日項目運行、盈利,甚至個人成果的免費資源。有學員還把明慧網多年積累的惡人榜(大約十二萬惡人名單)弄走後,用其它項目名義遞交各國政府,然後大力報導這個遞交行為。這些「不約而同」的做法,可能是「不假思索」的,可能是沒有惡意的,但事實上卻起到了抹煞明慧網、阻擋明慧網傳播的效果。
一些普遍現象,比如,明慧網每日凌晨新文章發表後,好文章立即被各個學員媒體拿走,變成「某某某訊」、「某某某報導」,然後推廣自己;而不是像對常人媒體和通訊社那樣,開篇就清晰標注來源、給明慧網原作應有的信譽、傳播明慧網。這類做法,導致大部份明慧文章、報導、材料都快速變成以其它媒體、網站、項目的名義推廣和傳播。而明慧網整理和編發第一手信息、編發原創作品的工作量繁重,常年如此,特別是過年過節更是在電腦前忙的抬不起頭來;明慧編輯們趕做出的內容,卻早就源源不斷的、理所當然的,變成了其它各媒體學員自己的時效報導、特別報導。等到明慧編輯開始編寫報章、書刊,要做各類明慧產品時,網上已經到處都是把明慧內容歸為其它媒體、網站所有的鏈接;明慧產品使用自己的原創內容,卻反而在讀者眼中顯得內容重複或缺乏新意!
原創作者反而要和不給原創信譽的「轉載者」競爭,這在末法之末的常人社會中可能是個正常、自然現象,但在修真善忍的人群中,是否也必須如此呢?以己度人,換位思考的話,答案會是甚麼呢?
不成熟的思考,只是提出需要解決的現象。表達不周的地方,萬望海涵。大法弟子是一體的,但項目是各自分開的,這是一個大家做出來的事實;估計今後的去處也不一樣吧。天上是沒有共產主義的。
最後,以個人名義感謝海內外同修二十多年來在明慧網上的共同努力和對明慧網的支持。沒有大法就沒有明慧網。迫害只能讓大法弟子更加金剛不破。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五》〈二零零四年美國西部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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