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山東三位善良婦女被非法庭審 親人被禁止旁聽

Twitter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山東報導)2021年9月26日上午九點半,山東東營市東營區法院非法對三位善良法輪功女學員王霞、崔桂芬、王沐怡進行了庭審。她們的親人被禁止旁聽。王沐怡的丈夫作為她生活中最重要的人,卻沒得到旁聽的權利;而崔桂芬的女兒,在庭審中途被法官攆出庭外。

王霞是一位退休職工,性格爽快,辦事麻利。崔桂芬多年前喪偶,含辛茹苦把女兒帶大,現在被迫害,女兒每天下班後,只有獨自等候媽媽回家。王沐怡才結婚幾年,是一位深受同事好評的公立幼兒園老師。婚後她的丈夫突然患病無法正常行走,王沐怡讓他誠心念「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這樣他很快恢復了健康。但這次她被迫害,讓年輕的丈夫承受了巨大壓力。

王霞、王沐怡和崔桂芬於2020年11月21日被綁架。同時被綁架和抄家的還有十多位法輪功學員,後被釋放,她們三位則被關押至今。在大抓捕之前,東營市公安局、分局、國保支隊、國保大隊在半年多的時間裏,跟蹤、竊聽、監控、安裝定位器,對她們的行蹤摸查的一清二楚。他們構陷學員的所謂「事實」就是:她們用自己的生活費、在自己的住處和周圍向人們講述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而這本來就是民眾的基本權利。

法官閆曉輝未經當事人同意而進行了視頻開庭。對於當事人而言,視頻開庭顯然是不利的。由於眾所周知的迫害政策,本來很多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開庭都是走過場,而視頻訴訟更使當事人和律師的權利受到極大的限制。根據最高法院的「法院在線訴訟規則」,未經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同意,法院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適用在線訴訟。法官的行為已構成違法。

此前的六月份,區法院曾經開庭一次(也是視頻開庭)。當時開庭前,法官閆曉輝不許崔桂芬的親友辯護律師出庭,律師讓她說出不許出庭的法律依據,法官說不出來,只說「你不是直系親屬」。但沒有一條法律規定只有直系親屬才能擔任親友辯護律師。由《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可知,親友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該律師有崔桂芬及其女兒簽署的委託書,有在其他市區法庭出庭的證明,而在東營區法院,該律師卻被剝奪了出庭的權利。律師向法官指出她已違法,將對其進行控告。當時匆匆開庭兩個小時之後,法官宣布擇日繼續開庭。

此次繼續庭審,法官仍然不許該律師以親友辯護人的身份出庭。崔桂芬的另一名律師為她做了無罪辯護。此次開庭,法院開庭前幾天才通知律師,且中間有一個休息日,致使外地律師來不及在開庭前與當事人溝通。

王沐怡的丈夫被禁止到庭旁聽,因為他是「證人」。丈夫竟然成了構陷妻子案件的「證人」?其丈夫只是在警察的要求下,回答了一些問題,做了筆錄,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所謂的證人。將家屬不知情且被脅迫情況下做的筆錄,作為構陷親屬的「證據」使用,將其回答內容作為「證人」證言,這是違法的。而且在庭上,法官閆曉輝以「證人不得旁聽」為由,將崔桂芬的女兒中途趕出法庭。而她女兒也只是在去國保大隊找母親時,被國保扣下做了筆錄。因此女兒也成了構陷母親的「證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方法搜集證據,為非法證據,不得作為判案的依據,依法應予排除。)

就這樣,王沐怡的丈夫、崔桂芬的女兒,作為兩位當事人最親的家人,竟然被剝奪了旁聽的基本權利。

在庭上,崔桂芬的律師為崔桂芬做了鏗鏘有力的辯護。對於構陷當事人的罪名「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公訴人列出了在當事人家中抄出的物品清單、照片,律師指出,這些根本不能稱之為「證據」。擁有這些物品,不能證明當事人參與、利用了「某組織」,也不能給定性為違法犯罪。對於物品是否是「×教宣傳品」的認定,律師指出,認定書上蓋的公章是「國保」,但國保隸屬偵查機關,根本沒有認定的資格!

律師還指出,公訴書中沒有列出書證中的哪一頁、哪一句話證明了當事人違法;「破壞法律實施」,具體是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破壞到何種程度?

法庭上只列出了物品清單、照片,沒有進行當庭質證、辯論。2021年《刑事訴訟法》新司法解釋第七十一條規定:「證據未經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查證屬實,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在當事人的自我辯護中,崔桂芬講明了自己作為法輪功修煉者,修煉之後做一個好人,身心受益;憲法規定信仰自由,修煉法輪功合法;國家認定的14種邪教裏根本沒有法輪功,沒有一條法律規定煉法輪功違法;新聞出版署的50令(2011年)已經廢止了法輪功書籍出版的禁令,擁有法輪功書籍是合法的。

王霞的律師提出,在王霞家搜出的物品中,有兩盒光盤是空白的,還有幾百張「傳單」也是空白的,這些由國保、公訴人提交的「證據」是應該排除的。

上午11點,法庭歷時一個半小時後匆匆收場。法官閆曉輝宣布擇日宣判。

執法違法的醜劇已在東營區法院上演多次。僅從2015起到現在的六年裏,東營區法院已經非法審判了十七位法輪功學員。他們是東營區的陳茵、石強、劉學敏、郭秀華(未出庭)、高宏偉、王子明、商兆香、張愛麗、王連忠、夏雲、郭樹森,墾利區的潘玉英,利津縣的高振秀,河口區的王學勇 、耿錄堂、鄒佩霞,廣饒縣的朱永平、李淑香。其中,兩人被判七年和七年半的重刑,罰款最高達三萬。更有三人在被迫害後不幸去世,他們是:五十多歲的郭秀華(史煥玲)、四十六歲的石強、七十多歲的王連忠。東營區法院的法官周忠華、陳忠霞、紀鵬輝、張婷、劉樹洲、閆曉輝等人直接參與了這幾次迫害。

作為執法者,當你們在判決書上簽字的時候,請想一想你們的行為有沒有法律依據?你認為是在執行上級的命令,但將來清算的時候,有沒有人為你擔責?即使按照中共自己的規定,任何人都必須對自己的行為終身負責。看看今天在「倒查二十年」運動中大量落馬的政法官員(及610人員)、公檢法人員,難道不足以警醒嗎?當你們在對案件的是非進行判斷的時候,實際也是對你們自己生命未來的選擇。法律和事實都在你們面前擺著,理智的人會真正為自己負責。在關係到生命未來的重大問題上,遵從良知、公正與道義,才是今天所有公檢法人員明智的選擇。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