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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五年冤獄迫害 湖南退休女教師申訴要求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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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月一日】(明慧網通訊員湖南報導)湖南省臨澧縣72歲的退休女教師、法輪功學員祁開香,2012年6月15日清晨被綁架,非法關押在當地看守所一年多,於2013年9月底被非法判刑5年。2016年7月,退休金、養老金被非法停發。2017年6月14日出獄回家至今,只有學校每月發給生活費962元。社保養老金全部被縣社保局擅自非法取消。

祁開香老人近期提出申訴,撤銷常德市中級法院2013年50號刑事裁定書,改判她無罪。下面是老人的申訴狀:

刑事申訴狀

申訴人:祁開香,女,1949年1月13日出生,漢族,臨澧縣一完小退休教師,住臨澧安福鎮朝陽街
身份證號碼: 略
聯繫電話:13347268292

申訴人因不服常德市中級法院2013年常刑終字第50號刑事裁定書,依法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依法決定對本人此次案件重新審判;
2.撤銷常德市中級法院2013年50號刑事裁定書,改判申訴人祁開香無罪。

事實與理由

2013年臨澧法院以99號刑事判決書,判決申訴人祁開香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申訴人有上訴後,常德市中級法院以50號刑事裁定書維持原判。裁定判決已經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份、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的。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申訴人依法提出申訴。具體事由是:

一、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本案罪名是刑法300條規定的「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該法300條文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既然據此條款判決我有罪,那麼當然需要指明我的行為破壞了哪些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這就像判決故意殺人罪,首先必須查實有人被殺死一樣。

但是判決中並沒有說明我的行為到底破壞了哪些法律、行政法規當中的哪一條款的實施。訴訟中沒有圍繞這一點舉證、質證、辯論、查明。這直接就是對該刑法300條的錯誤適用,是適用法律錯誤。

二、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份、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判案證據需要達到如下標準: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但本案判決違背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以上標準具體是:

(一)關於被破壞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名稱與條款──未舉證質證,證據缺失。該內容在前文已經敘述,不再重複。

(二)關於邪教──未舉證質證,證據缺失。

從網上查閱:2000年4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對邪教早有界定:公安部39號文件公布的14種邪教沒有法輪功。

本案判決把法輪功當作邪教。違反了公安部2000年39號文件規定。把本案定罪為邪教,這並無任何法律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所以無論宗教性的信仰、或者非宗教性的信仰,都是受憲法保護的。對法輪功的信仰當然也受憲法保護。那麼,在憲法宣告保護信仰自由的基本法律背景下,如果要把任何一種信仰認定為邪教,當然需要法律證據、依據,需要遵守法律程序。

可是對此問題,開庭時公訴機關沒有舉證,法庭也沒有將相應證據交由我本人質證,判決就直接把法輪功予以邪教認定、對待,本案判決該項認定相關證據完全缺失。

(三)關於「利用組織」──未舉證質證,證據缺失

本案罪名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需要查明:(1)組織的證據,和(2)利用組織的證據。所謂「組織」,應當理解為一個穩定存在、職責分工比較明確、具有共同目標的人的群體。而「利用組織」,應當理解為有一個組織聽命於我,可以被我利用。這兩方面都沒有舉證,也沒有經過我本人質證。

(四) 關於破壞法律實施──證據不確實、不充份、證據矛盾、應當排除

1、把發放宣傳資料當作破壞法律實施?──不確實,未舉證質證

本案判決是把發放小冊子、發放傳單、發放神韻藝術光盤當作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這不確實。

首先從發放行為看。發放資料屬於宣傳某種思想、觀點,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公民的「言論自由」的一種體現形式。發放神韻光盤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公民的「文化活動自由」的一種體現形式。所以發放本身並不能構成破壞法律實施。

其次從發放內容看。法輪功真相資料內容大同小異,沒有任何鼓動他人破壞法律實施的內容,相反是希望得到人們的了解和理解,希望國家法制完善停止對法輪功的違法鎮壓。發放這種內容的資料,更不能構成破壞法律實施。

最後從程序看。訴訟中並沒有就「發放資料破壞了哪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哪一條款的實施」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

2、把家中存放法輪功書籍和真相資料作為破壞法律實施?─不確實

2011年3月1日,國家新聞出版署署長柳斌傑簽署了50號令,禁止法輪功出版物發行的文件已經廢除。這說明法輪功不是邪教,印發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在中國完全合法。

2013年判決還把我本人家中存放法輪功資料作為定案證據。這不確實,本人家中存放的《轉法輪》等法輪功書籍、以及《明慧週刊》是我學習法輪功、修煉本身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我保存《轉法輪》等法輪功書籍完全合法,不構成破壞法律實施。

我家中存放的一部份過期的法輪功宣傳、或藝術資料,是我以往閱讀、欣賞後保存的。我保存法輪功資料,不構成破壞法律實施。

從訴訟程序看,本案中並沒有就「保存法輪功的學習資料、或宣傳資料、藝術資料破壞了哪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哪一條款的實施」進行舉證、質證和辯論。相反,是公、檢、法違反了新聞出版署50號令,也違反了公安部2000年39號文件。

3、本案中的基本證據不合法──應當排除

未經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被扣押的複印機、電腦,教人修心向善的大法書及資料沒有本人簽字,沒有鑑定是危害社會、危害他人的工具、凶器等,不能作為犯罪證據。

世間有大冤,人類有大難,不可視不見。參與迫害救人的佛法與使者,這才是最危險、最可怕的。古羅馬帝國國王尼祿縱人放火燒城,嫁禍、迫害救人的耶穌與基督徒,招來四次大瘟疫付出了慘重的生命代價。現在全球出現的天災人禍大疫不斷,就是人類道德敗壞、栽贓陷害迫害救人的佛法與修煉者所帶來的災難!只有清除謊言,停止迫害,順應天法,道德昇華,才是人類得救的唯一希望!

三、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四)項規定的情形: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一)法院程序違法

1、法院是法院,中共黨員代表的是中共無神論意志,與法輪功佛法有神論是對立的,影響公正審判。中共黨員應該迴避,但沒有迴避。
2、2013年6名法輪功學員審判中沒有正義律師辯護;
3、秘密開庭,不通知家屬旁聽;
4、所謂證人沒有一人出庭作證;
5、暗箱操作,所有資料、光盤不在法庭當場宣讀、播放舉證、質證、辯證,沒有辨清是非對錯,甚至善惡顛倒。把發放、存有救人資料的多少當作犯罪的證據,這不符合事實。嚴重影響公正判決。就如醫生給病人開了藥方出於救人,在不鑑定藥方藥物是否有毒的前提下,強行指控藥品有毒給醫生判重刑,這種審判極不公正,正是執法犯法。

(二)公安機關程序違法

1、多個警察砸、撞、破我家三層門非法闖入民宅;
2、拘留沒有當場出示拘留證;
3、抄家沒有搜查證;
4、抄收扣押物品沒有簽收單;
5、抄收扣押的物品沒有家屬簽字;

(三)檢察機關程序違法

1、訴訟中對所謂證據資料沒有當庭鑑定;
2、對所謂證據沒有當庭答辯質證;
3、公訴人指控只問行為不問動機與後果;
4、公訴人指控犯罪沒有法律依據;
5、兩高院解釋是假法律,是無效的部門規章;
6、公訴人指控申訴人破壞法律實施罪不成立;
公、檢、法司法人員以服從為由,違心辦冤案,破壞《憲法》尊嚴!法律的宗旨是懲惡護善,可修心向善,佛法修煉的法輪功學員卻受到非法審判。

四、請求法院真正依照法律,重新審理此案

(一)「把法輪功當作邪教」不是法律,應當拋棄

1. 「把法輪功當作邪教」連國家政策都算不上

自從1999年10月江澤民違反憲法、超越職權,在海外突然對媒體宣布法輪功是邪教後,一些法官、司法人員將法輪功當作邪教,認為這是國家政策,或者是共產黨的政策,其實都是誤解。

從1999年江澤民發動迫害法輪功之後,至今中國共產黨召開過十六大(2002)、十七大(2007)、十八大(2012)、十九大(2017年)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這四次大會的報告中都沒有提到法輪功。甚麼是政策?要公開說、公開做,才能算是政策。偷偷摸摸的做,上不了台面,能算是政策嗎?「把法輪功當作邪教」算不上政策,它只是一套在全國統一執行的、但是偷偷摸摸的做法。抓捕、判刑都是秘密進行,沒有群眾與媒體輿論監督,更談不上公開公平公正審判。

而十九大報告中也提出了「人民有信仰,國家有力量,民族有希望」。中國人民信仰真善忍,人人重德行善,那不就是國家與民族的傳統文化與希望嗎?為甚麼信仰真善忍,上億修心向善的法輪功學員卻成了打壓對像?這公開的理論政策與行為不是自相矛盾嗎?

2、「把法輪功當作邪教」更沒有成為法律

一些法官不但誤以為它是「政策」,而且認為它已經可以代替法律。這更是誤解,而且是一種法盲式的誤解。

其實江澤民提出「把法輪功當作邪教」,遭到了很多人抵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已經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可是江澤民把法輪功本身作為邪教,而不是針對具體煉功人的具體行為依法衡量、如有違法就予以處理,根本也不成立。所以江澤民這個主張遭到了層層抵制。

從職責分工方面,負責全面國家治理工作的國務院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負責全國治安、基本社會秩序的公安部也沒有,其他任何國家機關都沒有。

從法律規範、法律解釋方面,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法律中,國務院在行政法規中,都沒有認定法輪功為邪教。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在其發布的司法解釋中也沒有認定法輪功是邪教。法無明文不是罪。

其實有很多人、很多部門在抵制。2000年公安部做出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匯總公布了國務院辦公廳、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的14個邪教組織名稱,其中根本沒有法輪功。這說明,江澤民把法輪功污衊成邪教,連中共中央辦公廳都沒有跟風,而公安部明顯不配合。國家新聞出版署也於2011年3月1日發布50號令:廢除了對法輪功出版物發行的禁令。

3. 「把法輪功當作邪教」只是江澤民的秘密指令

在法律不予通過、許多國家機關抵制的情況下,江澤民繞過法律,通過多種手法相結合,直接發動司法機關進行鎮壓法輪功。該多種手法是:

(1)政治輿論宣傳領頭。強調「鎮壓法輪功」是「黨」的意志;
(2)秘密指令跟隨。把具體的如何鎮壓法輪功學員、如何把法輪功作為邪教的操作指令逐級下達給一線審判、司法、國家工作人員;
(3)非有效法律文件印證。最高法院辦公室、最高檢察院辦公室文件,夾帶著「法輪功邪教」等暗示語言向下發放,似乎印證了相關指令確實是「代表著黨的意志」。
以上三方面中,系列的、層層傳達的秘密指令是核心,是江澤民利用司法機關鎮壓法輪功的最核心因素。「把法輪功當作邪教」就是其中的一條。它完全違憲、違法,早應拋棄,現在更應拋棄。

(二) 堅守良知,堅持法律,排除非法干擾,啟動對本案重新審理

1. 導致本人冤案的首要原因,是江澤民等人破壞法律實施

2012年6月15日清早,多名公安警察私闖民宅,翻牆越室、破門非法抄家,驚嚇得我6歲孫子全身顫抖大哭。搶走我家中合法的所有信仰私有物品,其中打印機、電腦各一台。縣公檢法以此冤判我5年。我是中國無數法輪功學員所遭遇的冤案中的一個。導致所有這些法輪功冤案的原因,首先是江澤民等人破壞法律實施。江澤民採取混淆視聽的辦法,把鎮壓法輪功的各項秘密指令包裝成「共產黨的政策」。在中國特定的司法環境下,有的司法人員法制觀念淡薄、法律知識缺乏,誤以為「黨的政策可以代替法律」,積極予以執行。更多的司法人員對這些秘密指令不敢違背。這實質是江澤民利用司法機關、司法人員對於「黨」的迷信從而破壞法律實施。

要糾正本案冤案、糾正法輪功冤案,就必須首先排除江澤民、跟隨者、後繼者等人對司法的非法干擾。

2. 在法輪功案件中,對法律和良知的背棄令人震驚、令人髮指

如果要排除非法干擾首先必須對非法干擾的後果予以正視。

在法輪功案件中,法律和良知都遭到了嚴重踐踏。憲法、刑事訴訟法、刑法、勞動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兒童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等許多法律被公然違反,而且經常是公檢法等多個國家機關同時違反、集體違反、串通違反。

在這些案件中,司法人員所背棄的不僅是法律,更是良知。由於法輪功學員的各項基本權利被剝奪,導致法輪功學員本人和家庭遭到了嚴重傷害,出現了令人震驚、令人髮指的後果。

我修煉法輪功,是按真善忍做一個好人,使自己道德回升,有了一個好身體。不僅減輕了家庭負擔,也節省了國家醫藥費。可在打壓的22年裏,我上訪、講真相,是幫助世人清除謊言毒害,不敵視、仇視救人的大法,在末法末劫免於淘汰,遠離災難。

可在打壓的22年裏,我家先後被縣610、公安警察多次非法抄家,並無收據非法罰款4萬多元,3次非法抓捕超期關押在拘留所、看守所、常德洗腦班長達 兩年9個多月;2012年6月15日被非法抄家,搶走個人信仰大法資料及複印機、電腦等物品,被縣公檢法抓捕冤判5年。

2013年在長沙女子監獄洗腦班,強迫洗腦轉化期間,把我關在一個小房間。長時間不准上廁所;不准睡覺;不准買日用品。

日夜由兩個罪犯夾控看守。因抵制強迫聽、看誹謗法輪功、侮辱大法師父的錄像、書刊。寒冬臘月,我被日夜罰小凳坐軍姿,每天從早上6點坐到晚上11點。坐姿要抬頭挺胸,腳跟並攏靠凳,雙手達膝,如死人般不准眨眼,全身、腳手不准移動。有時延時到一點才洗漱。因坐姿僵硬漫長,精神憂慮緊張,屁股肌肉紅腫生瘡,坐骨神經鑽心剔骨的痛。時間一長,導致頭昏腦脹,眼壓升高,眼睛視物模糊,經醫院檢查說是老年性帕金森。醫院給我開藥後,夾控不把說明給我看,吃了兩瓶藥,眼視力嚴重下降,後來幾乎失明。再到醫院檢查說我青光眼。在醫院動手術,前後自費治療過萬元,但視力也沒有好轉。因強迫長期罰坐小凳,導致雙腿關節腫大麻木,行走艱難。使我一個健康的身體失去了勞動能力,後來幾年關押在監獄老殘隊。

在我被關押折磨的多年裏,我的親人也都承受了難以想像的巨大傷害與痛苦。

2001年元月我被非法關進常德洗腦班,84歲善良的老母親焦急萬分,憂鬱成疾。老母親在焦慮中日夜喊著我的名字,女兒卻不能回到她的身邊,在我離家不到一個月,老母親含恨撒手人寰。

多年患有心臟病的女兒祁華,她與我同時修煉法輪功,在短短的幾個月,她身體改觀很大。臉色蒼白變得白裏透紅,滿面笑容。可是,在法輪功被打壓的日子,她雖然是縣汽門廠合同工,單位領導也多次找她談話施壓。加上她目睹家中罰款、抄家,父母多次非法長期關押。她心臟承受不了太多的恐嚇與驚嚇。從此,膽小的女兒再不敢學法煉功,很快舊病復發。雖然堅持打針吃藥,因長期替父母擔驚受怕,2007年 4月她35歲,在精神恐懼與病魔的雙重打擊下,使她過早失去了年輕的生命。如果我女兒能正常堅持修煉法輪功,她一定還健康的活著。是這場殘酷的迫害使我失去了可敬的母親和可愛的女兒。

2016年7月,我的退休金、養老金被非法停發。2017年6月回家至今,只有學校每月發給生活費962元。社保養老金全部被縣社保局擅自非法取消。

與我一案同時冤判的還有傅建平、張金文、賀華珍、金新春、徐芬芳,他們刑期分別是8年、8年、6年、5年、3年,她們與我一樣在監獄,受盡侮辱與折磨,強迫剝奪信仰。而今,被停發、追繳養老金,非法剝奪法定生存權。傅建平早在2003年,被單位強迫買斷下崗(失業)。

22年來,江澤民及追隨者以權代法,製造冤案,使多少人被強迫剝奪信仰,失去尊嚴;也使多少法輪功信仰堅定者致死致瘋致殘。也有多少世人不敢面對真相,不敢面對發生在身邊的暴政和苦難,因恐懼害怕,不敢說句公道話;有的甚至被謊言矇騙,利益收買,失去良知,推波助流,助惡為虐,恩將仇報!

這一件件、一樁樁血淚的事實,都是公檢法被層層脅迫綁架違心辦冤案所造成。如今,法輪功學員的悲慘遭遇如果是你們的親人,我們有良知的司法官怎能心安理得,視而不見,又怎能執法犯法,使親人蒙難沉冤?

3.竟然認為 「法輪功案不適用錯案追究」,是被騙太深、喪失良知

在法輪功案件中,法輪功學員經常勸告具體辦案人員:希望你不要因為鎮壓法輪功、執法違法被追究。他們卻說:追究責任?法輪功案件不實行錯案責任追究。

法輪功學員也是人,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甚麼對法輪功學員的傷害就不適用錯案責任追究?這個認識是喪失良知。

錯案責任追究、違法辦案責任追究,是早就有的法律規定。憲法、刑事訴訟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公務員法、各國家機關組織法等當中對此有一貫的規定。而且「錯案責任追究終身制」在近年被反覆強調。這個認識是無視法律和正義。

另外,江澤民等人在利用秘密指令代替法律、破壞法律實施的過程中,隱蔽了自己起作用的痕跡。對審判、司法人員下達的指令,是通過只讓看但是不下發文件、下發但是不許保存文件、甚至不做出原始文件而口頭傳達只讓記錄、甚至不許記錄的秘密方式向下層層傳達的。具體司法人員按照外部秘密指令執法違法,案卷中卻不能保有給他們所下達的秘密指令的原始憑據。具體司法人員可能也只是工具而已。認為「法輪功案件不實行錯案責任追究」,是因為被騙的太深了。

在法輪功案件中,辦案人員經常把法輪功當作敵人對待。中國的法律理論中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工具。這個理論其實是邪惡者用來欺騙善良者的謊言。最關鍵的是,修煉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怎麼會成為國家的敵人呢?難道給老百姓隨便扣上一個「敵人」的頭銜,老百姓就成為「敵人」了嗎?隨隨便便就把老百姓說成「敵人」的人,它自己是甚麼?認為「法輪功案件不實行錯案責任追究」,是因為被騙的太深了。

4、法院應當擺正自己的位置依法啟動對本案重新審理

江澤民能夠利用司法機關、各國家機關鎮壓法輪功,是因為司法機關、各國家機關不能擺正自己的位置。

國家機關的工作應當以人民為本。司法機關、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花著老百姓納稅的錢,強迫老百姓放棄淨化心身、對自己有益的法輪功信仰,這是個良知問題。公檢法機關一旦上了執法措施,老百姓就要面臨著喪失自由、甚至家破人亡。可是老百姓只是信仰真、善、忍,根本沒有危害社會,這也是個良知問題。

國家機關的工作應當以法律為本,以懲惡揚善為宗旨。江澤民鎮壓法輪功的手段根本上不了台面,更不合法,竟然能夠由司法機關、國家機關為主要執行者予以貫徹實施,是因為司法機關、國家機關背棄了法律與宗旨。

堅守良知就會堅持法律,蒙昧良知就會放棄法律。

在過去的22年中,江澤民等人為了鎮壓法輪功,憑借自己的權勢與地位,逼迫司法機關在堅持良知與服從邪惡之間,在堅持法律與剝奪人權之間做出選擇。

22年來,司法機關雖然在數不清的法輪功案件中蒙昧了良知、放棄了法律,其實是被迫的。現在已經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新案例,司法機關對法輪功案件不起訴、判決無罪、退回案件等等。這說明正義和良知的力量正在復甦,法律的力量正在戰勝邪惡勢力。這表明,冬天已經過去,春天正在到來。

而今,全球天災人禍大疫不斷,善惡有報在檢驗、在兌現。不管時日長短,法輪功學員不久自有清白公正的一天!可司法官違心違法辦冤案,在天理、法律追責之時誰會來替你承擔?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更不能再配合江澤民等人以非法指令代替法律、鎮壓法輪功的要求。而且,原來錯誤的案件也應當啟動重新審理,依法予以糾正。本案也應當依法重新審理。只有真正按法律辦事才經得起歷史、時間的檢驗!只有按法律、道德良知辦事,才是對他人、對自己及家人的最好保護,才不會給自己帶來麻煩與終身遺憾!

五、請法院依法改判,宣告我無罪

(一)我的經歷說明法輪功於人於己有利無害,修煉法輪功我心身淨化道德回升

其實,法輪功教人按真善忍理念做人做事,事事處處寬容忍讓。時時保持心態祥和,做事首先替別人著想,在矛盾面前找自己。真修者能使人達到心身淨化,無怨無恨,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高境界。已故的喬石委員長在98年寫給中央政治局的調查報告中,對法輪功做出了「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高度評價。

就我個人的學法煉功經歷也是心身受益,利人利己。

我出生於農村家庭,1969年我在臨澧城關一校任教。那年婚後自然流產,回停弦渡老家休假,20天假期轉眼就到。那時交通很不方便,又無電話聯繫,只得步行30多里回單位上班。由於當時身體損傷大,加上假期營養差,虛弱的身體走到最後,雙腿腫大幾乎挪不動了,當艱難地走到學校,我兩腿連床都上不去了。

俗話說:月子裏致的病是用針都挑不出來的。從此我落下病根,腰腿渾身酸痛一直纏繞著我。長時間交替服用中西藥也無濟於事。病情嚴重時,幾乎是半癱。腰、腿直不起彎不下,洗腳得有人抱上抱下,下床後只能在室內慢慢移動,雙手臂疼痛難彎曲,梳頭抬不起,買菜提不了。經過中西藥長期治療,病情也只是稍有緩解,卻治不了根。後來我就不浪費錢財,就咬著牙聽天由命忍痛熬著。

1998年8月底,學校開教師會。散會後,一位同事給我第3次介紹法輪功。前兩次我毫不理會地支吾著走開了。這次她略帶責備的語氣問我:「你是不是覺得我在騙你?你如果不相信的話,就請看我這個人」。這時,我心裏一驚,問道:「看你這個人怎麼啦?」頓時,我若由所悟地「哦」了一聲:「真的,我幾次都想問你,可是見了面卻又忘了,這段時間你怎麼變得這麼精神了,你是吃了甚麼藥?」她鄭重的說:「我哪吃甚麼藥,我是煉這個功煉好的。」這時我才恍然大悟地說:「你別說了,我知道了。」

這位同事,這些年她是我們學校出了名的大病號。我以前看著她的臉就心痛,望著她的背影就心酸。她結婚遲,女兒還小,才40多歲就得了肺結核、哮喘病,說話時上氣不接下氣,大老遠就能聽到她的喘氣聲,嘴唇經常開著口子流著血,走路像80多歲的老婦姍姍慢行。她幾乎年年住院治療,有一次住院大口大口吐血,嚇得她丈夫嚎啕大哭。因她是我兒子的班主任,又是我的好朋友,我為她的病真著急,不知擔了多少心。

沒想到她煉功後身體判若兩人。以往烏黑的臉變得有了紅潤,面對面也聽不到她的喘氣聲,走起路來像年輕人挺精神。看到她的變化,我動心了,我要修煉法輪功。

當天,我就按她的指點要丈夫從縣書店請來寶書《轉法輪》。我有視神經疲勞症,看書幾分鐘就眼痛眼脹眼花,視字不清,只得要女兒讀給我聽。我聽著聽著,眼淚就像斷了線的珠子一顆顆的往下淌。我從心裏一遍遍的喊著「師父啊,師父,我知道我這病是怎麼來的。從今以後,我跟定您按「真善忍」做好人。我想,這麼好的大法,我怎麼今天才遇到。從此,這本書我就放不下了。幾天後,我就能自己看書了,一天看幾個小時,眼卻不花不痛了,這大法太神奇了。

當我讀到《轉法輪》329頁時,師父說:「我們還講了,我們人人都向內去修的話,人人都從自己的心性上去找,哪做得不好自己找原因,下次做好,做事先考慮別人。那麼人類社會也就變好了,道德也就回升了,精神文明也就變好了,治安狀況也就變好了。說不定還沒有警察了呢,用不著人管,人人都管自己,向自己的心裏找,你說這多好。大家知道現在法律在逐步健全,逐步完善,可是有人為甚麼還幹壞事?有法不依?就是因為你管不了他的心,看不見時他還要做壞事。如果人人都向內心去修,那就截然不同了。也用不著你打抱不平了。」

讀到這裏,我內心是多麼的震撼。心想,這大法太好了,能出生在佛法洪傳的時代,我們中華民族,我們人類是多麼的有福氣。要是都來學大法,人類道德必然回升,國家就會太平安寧,社會就會和諧穩定。這時,我得了大法真是相見恨晚,悔恨自己無知不悟,他人多次介紹卻不聽不信,萬古難遇的大法還險些擦肩而過。

得了法的日子,每天我都沐浴在大法之中,心情是多麼的愉快輕鬆,那是我一生最幸福的時刻。只想不斷按真善忍提高心性,做一個處處為他人著想的好人。隨著學法煉功,我的思想境界不斷的昇華,心胸狹窄氣恨委屈的我變得寬容忍讓。對孩子、對學生的教育變得輕言細語有耐心。對同事、對工作變得熱情熱心。我的身體也隨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兩腿走起路來一天比一天輕鬆,疼痛僵硬的手也能活動自如了,能幹家務了,我真高興啊!僅幾個月的光景,我身體上所有的病痛都悄然消失。這法輪功真的太神奇了。隨之有病的丈夫、女兒也很快相繼走入修煉。

就在我愉快度過了有生難忘的10個多月後,99年7月20日,那一天,我突然看到電視中侮辱大法師父,誹謗法輪功的那一幕幕,當時,我驚呆了。不願相信自己的眼睛,「這不是真的,這不是真的」。當時我的心有如萬箭穿心的痛。我看不下去了,猛地把電視關了。但每天也打開看一下,當老鏡頭又出現時,我無奈地自我安慰,這一定是弄錯了,說不定哪一天,國家領導人搞明白了,弄清楚了就會改變的。可多少天過去了,卻不見改變。

那時,我的心就像掉進了冰窟窿,涼透了。天天偷偷抹眼淚,就想,有一天,我們也上訪去,向國家領導人反應心聲:我們都在努力地按「真善忍」做好人,請允許我們看書煉功吧。

這就有了2000年4月我們上訪的歷程。可是我們一行沒出北京火車站,就被縣國安警察攔截。回縣後,僅此,我先後被非法超期關押在看守所、拘留所、常德洗腦班2年9個多月。因上訪北京僅僅坐一趟火車,關押看守所半個月後,國安警察楊峰無收據無白條敲詐我4000元。過後,縣610罰學校一萬元,學校就陸續從我工資中扣除。非法超期關押在縣拘留所兩年多時間裏,被縣政法委610楊傑、鄭芳、辛勤直接從我單位白條拿走3萬多元,然後學校扣發我的工資。幾年中先後被縣610、公安非法勒索4萬多元。

煉功23年來,在逆境中儘管被罰款、抄家,非法判刑關押,導致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可對傷害過我們的人卻無怨無恨。因為,公檢法官員也是被層層綁架、被謊言欺騙製造冤案的受害者。

其實,法輪功真修者心中沒有仇人,更沒有敵人,人人都是我們的朋友和親人。我真心希望天下所有人都能敬天信神,棄惡向善,家家平安度過人類大劫難!

而今,多少迷中人為了名、利、情,有法不依,還在做著壞事、惡事、蠢事真是太可悲、太可憐!我們著急啊,我們的師父更著急啊!

如果人人都用真善忍心法來約束管好自己,那社會、家庭該是多麼的和諧和順,那國家、民族該是多麼的太平、繁榮與昌盛!

信仰、順應、同化真善忍是中國人民的希望!也是全世界人民的希望!如果我不信仰真善忍,不學煉法輪功,也就沒有我今天的心身健康。

現在,我不願看到公、檢、法親人同胞在違心的服從中,成為將來依法追責的受害者、替罪羊。我真心期望各位司法官珍惜萬古天賜機緣,不負天命,敬重佛法、尊重事實,堅守法律,以道德、良知維護公平正義,不再違憲違法辦冤案。在末法末劫時期,以實際行動給自己、給家人選擇幸福美好的明天!我真心希望您和您的家人幸福平安,這才是我申訴的最大心願!也是我申訴的真正目的。

古人言:善惡有報是天理,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

機緣就掌握在你們自己的手中,珍惜吧,親人同胞們!

(二)請法院撤銷本案裁定判決,依法改判,宣告我無罪

我信仰、宣傳法輪功無罪,我申訴也無罪,我沒有構成犯罪。應該和國外全球所有法輪功學員一樣,享有自由的生活和清白的名聲,也應該享有公民老有所養法定生存生活的權利!

司法官依法維護修煉人的信仰權、生存權是功德無量、福報千秋、福益子孫的正義之舉!也是替天行道,秉公執法,有錯必糾,做官為民為公的先天使命與浩然正氣!

請法院依法在重新審理中撤銷2013年50號裁定判決,改判宣告我無罪。你們的正念善行將感天動地!

此致
常德市中級法院
申訴人:祁開香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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