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行政執法之名 搶公民合法財產

——吉林省延邊地區人社局、社保局剝奪公民養老金


【明慧網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省報導)吉林省延邊地區人社局、社保局,從二零二零年五月份開始,陸續停發曾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的養老金,還要求一次性上交遭冤獄期間發放的全部養老金,胡說服刑期間領到的養老金屬於「冒領」,如不全上交就犯了「欺詐罪」,送交司法部門處理,將受到幾倍的罰款。如果沒有錢,就沒收住房。

人社局、社保局,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扣發法輪功學員的養老金,社保人員說:目的是為了叫當事人自己找上門去,然後再告知回去帶上判決書、釋放證、身份證去辦理上交扣款之事,同時還要去檔案部門去取檔案交到勞動局。

被停發養老金的法輪功學員中,有一位獨居的老人,自己沒有住房,是租房子住的,因被扣發了養老金,不但生活無著落,還面臨著交不上房屋租金的問題。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中共不法人員還要讓她向上交兩萬元後,每月只給她開500元錢,其餘每月繼續扣,扣完為止。這位老人的房租每月就得交500元,那她用甚麼來生活,老人經常以淚洗面。

有的地區因法輪功學員還在冤獄中,家屬也無錢上交,社保人員威脅說要沒收房產。為了保住住房,家屬只好到處借錢上交,免得把房子搶走。這就是共產邪黨所標榜的所謂「和諧社會」,逼得老百姓已經活不下去了。

從法律效力角度講,延邊州人社局、社保局從以下方面違法:

1、人社局作為行政主體超越職能權限違法

人社局作為國家的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它只有確保公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職責,沒有剝奪公民養老金的權力。

人社局的確屬於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屬於一級行政機關,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權。但它的行政管理和處罰權也要有明確的職能權限,要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授權的範圍內行事。而剝奪養老金,顯然是對公民財產權的剝奪,而目前有效的《行政處罰法》所列七個處罰種類中根本就沒有剝奪公民養老金這一類。而其中涉及的之(二):罰款和之(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都與養老金無關。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16條、第21條和國務院國發[2014]8號第6條等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社保機構有「按月」、「支付終身」向公民發放養老金的法定義務,並無刻意停止發放取消養老待遇的例外情形,養老金即包含國家對年老公民物質幫助的憲法義務,也包含公民自身的合法財產權利。人社局、社保局追回公民養老金的行為屬於行政違法。

2、延邊州人社局、社保局所依據的行政文件無效

延邊州人社局、社保局依據「吉林省人社廳:關於統一規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意見(2020-11-04)」文件(以下簡稱【意見】)規定停發服刑人員基本養老金,但是【意見】文件不屬於行政規章而是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其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相違背。根據《立法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意見】文件所規定的「停發服刑人員基本養老金」無上位法律法規的依據屬於越權行政,該文件擅自減損公民權利、設定行政強制措施,違反《立法法》第80條第2款和《行政強制法》第10條第4款。是非法的無效行政文件。

3、延邊州人社局、社保局剝奪公民養老金無任何法律依據

公民承擔法律責任,無非三種:民事、行政和刑事。從民事責任角度看,公民即使入獄也不會因此就欠了人社局、社保局的債,人社局、社保局無權剝奪公民養老金。

養老金本質上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人社局、社保局無權要求公民返還服刑期間的養老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本質上是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個人、人社局、社保局無權剝奪、停發、扣發、少發個人合法財產,也無權要求返還。因此任何停發公民養老金的行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行為。

從行政責任角度,上面也都分析到了,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人社局,其行政權力僅在於代個人保管養老保險金,只有向用人單位和個人強制徵收養老保險的權力,而沒有對屬於個人的養老金佔有和處分的權力。

從刑事責任角度看,中國刑罰體系中沒有取消養老保險金的規定。中國刑罰體系中,人身自由權利方面的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權利方面的刑罰是剝奪政治權利;財產刑罰是罰金、沒收個人財產。這些刑罰必須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確定,並由法定部門依法定程序才能執行。而且,養老金也並不是個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繳問題。

總之,從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分析,找不到剝奪公民養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據。

養老金本質上是公民的合法財產,根據《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必須按時足額支付。以及《社會保險法》等規定。

人社局、社保局依據的文件不屬憲法規定,無權規定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待遇。此規定因與上邊的規定相抵觸而無效,退休職工服刑期間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無需返還。

4、延邊州人社局、社保局剝奪公民養老金,假行政執法之名 行搶劫公民合法財產之實

作出違法行政覆議決定的個人和單位負責人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罪,作出非法判決的法官,已經涉嫌枉法裁判罪,相關人員是要承擔相應刑事責任的。

5、法院應該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判決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和2004年5月18日最高法院法[2004]96《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法規問題座談會紀要》第一條的規定: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屬於法院認定行政機關合法性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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