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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鞠世淼等被非法起訴 律師要求法院不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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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八日,丹東市鳳城市法輪功學員鞠世淼、孫忠琴、佟秀紅被警察綁架。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丹東市振安區檢察院檢察官王宇、檢察官助理王聰向振安區法院非法起訴。九月四日,鞠世淼的律師向法院遞交了「不予審理」的申請書。

鞠世淼,男,四十五歲,原遼寧省直信息總台財務人員。修煉法輪功後按真、善、忍的原則做好人,在生活中處處與人為善,家庭和睦,在工作中任勞任怨,深得領導的器重。為澄清法輪功真相,鞠世淼曾多次去北京上訪,曾被非法拘留,非法勞教合計四年。

孫忠琴,女,六十八歲,性格溫和、善良,是個典型的賢妻良母。孫忠琴因為向民眾講清真相,二零零七年曾被馬三家勞教所非法勞教一年,期間受盡酷刑和奴役,二零一一年被非法判刑三年,在遼寧女子監獄被惡警指使犯人關進小黑屋裏暴力毆打、扒光衣服澆涼水等。

再被綁架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八日,鳳城市法輪功學員鞠世淼、孫忠琴、佟秀紅開車去鳳城市大興鎮,在一個麻將館裏告訴人們法輪大法好的真相時,被麻將館老闆惡意舉報,遭當地警察堵截,鳳城公安局警察將三人綁架。

傍晚,鞠世淼、孫忠琴、佟秀紅被劫持至鳳城市公安局國保大隊,多個警察非法抄家,劫走小轎車、銀行卡、打印機、師父法像、大法資料等。當時在鞠世淼住所的法輪功學員周春玲也遭警察綁架。

當夜,孫忠琴、佟秀紅、周春玲被秘密關押到丹東看守所,鞠世淼被非法關押在鳳城看守所。周春玲被非法拘留十二天,已獲釋回家。

檢察院、法院構陷 律師介入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三位法輪功學員被丹東市振安區檢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八日,丹東市振安區檢察院檢察官王宇、檢察官助理王聰向丹東市振安區法院非法起訴鞠世淼、孫忠琴、佟秀紅三位法輪功學員。

鞠世淼、孫忠琴的家屬聘請了維權律師為自己的親人做無罪辯護。九月四日,鞠世淼的律師向丹東市振安區法院遞交了「請求貴院作出鞠世淼案不歸司法機關管轄不予審理決定」的申請書。

律師在申請書中寫道:無論是國際法還是國內法,都已取得這樣的共識:宗教信仰自由是每個人從出生到死亡一直伴隨其終生的一項基本的精神自由權利,任何為所有人謀求正義的政府都有責任保護其國民的這項基本權利,而不論其種族、性別、國籍、宗教信條或國家等差異性,公民的這一權利永遠不得被任何政府以任何形式加以剝奪或禁止。

思想不構成犯罪,刑法只懲處行為,這是法的基本原則。宗教信仰屬於思想範疇,公民堅信某種信仰不違法,不構成犯罪,更不該受到刑事處罰。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然而司法機關對法輪功信仰者的處罰,恰恰違反了以上規定,粗暴踐踏了人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亦規定:一、人人有權持有主張,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力;此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中國沒有法律包括司法解釋明文規定因為信仰法輪功而製作、傳播法輪功資料是犯罪,所以指控鞠世淼傳播、持有法輪功內容的材料的事實,無論是否屬實,都不構成犯罪。

為此,申請人要求依據「政教分離,信仰不入罪」的基本原則,依法決定本案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屬於司法管轄範圍不應審理,並立即釋放鞠世淼,以彰顯中國的依法治國進程,拒絕為少數違法犯罪人員和違法犯罪部門背書。

目前,法輪功學員鞠世淼被非法關押在鳳城看守所,孫忠琴被非法關押在丹東看守所,佟秀紅被「取保候審」已回到家中。

遼寧省丹東市振安區檢察院
地址:遼寧省丹東市振安區九連城鎮九連城村 郵編118000 區號:0415
檢察官:王宇
檢察官助理:王聰
遼寧省丹東市振安區法院
地址:遼寧省丹東市振安區東泰路225-4號 郵編118000 區號:0415
刑事審判庭:
郭忠仁:辦公電話:0415-2277335 手機:13358781609
遼寧省丹東市鳳城市公安局國保大隊:
地址:遼寧省丹東市鳳城市鄧鐵梅路22號,郵編:118100
大隊長:韓宏建 辦公:0415-8120732 手機:13941594567 住宅:0415-8140567
副隊長:陳斌 手機:18242404999
教導員:劉鵬霄 手機:13604952645 住宅:0415-8669988
徐景春 警察 手機:13942582033 辦公:0415-8120732
李雙田 警察 手機:13700184364 辦公:0415-8120732
焦束文 警察 手機:13941532756
冷春迪 警察 手機:1860495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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