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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法輪功學員鐘國權被非法判刑三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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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黑龍江報導)黑龍江密山法輪功學員鐘國權於八月十日被非法開庭,遭非法判刑三年半。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上午,鐘國權在大街上發真相資料被密山市利民派出所(二所)警察綁架,密山國保警察把鐘國權身上帶的手機搶去,盜取手機的通話記錄,又把手機還給鐘國權。警察預謀陷害他,到醫院檢查身體時查出鐘國權有病,到半夜,警察給鐘國權辦了所謂「取保候審」,並讓鐘的女兒擔保,才讓鐘國權回家。

八月十日中午,密山法院非法開庭,對鐘國權非法庭審,家人被非法剝奪出庭的權利。

過程很多都是違法的:一審法院並沒有對法輪功是否是×教的問題做過任何的調查和質證,就簡單的把鐘國權的幾張法輪功的真相傳單定為「×教」的宣傳品。法院只是走過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鐘國權客觀上也沒有對國家法律的實施造成妨害。因為根據現行刑法理論,要想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必須有一部明確的、具體的而非籠統的、模糊的「法律」已經處於或即將處於生效狀態。當然,此處的「法律」很明顯是狹義的,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通過的法律。

2、鐘國權主觀上必須具有破壞上述「法律」實施的故意,他應當知道「法律」的內容,而且認為該「法律」的實施將會對自己的權益造成損害,所以,他故意讓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得不到貫徹執行。

3、他採取了某種方式對「法律」的實施進行了破壞,客觀上也致使「法律」的實施秩序遭到了破壞,產生了具有社會危害的法律後果。

4、在此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破壞法律實施」不能等同於一般的「違反法律規定」,即違反法律不等於破壞法律。顯然,鐘國權沒有違反哪一部法律,更沒有破壞哪一部法律實施。

很明顯,鐘國權根本不具備上列四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鐘國權並不知道哪部將要實施或已生效的法律將會或正在對他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實際上也並沒有這樣一部法律存在;他也沒有採取任何形式對法律的實施進行了破壞。客觀上,控方也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哪部法律由於鐘國權的行為而受到破壞。所以鐘國權根本不具備本罪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休庭後,檢察院的王凱峰還繼續向法官指控鐘國權,說他認罪態度不好,當律師指出鐘國權屬於信仰問題,意識形態的問題還應在意識形態中解決,沒有給社會造成影響。王凱峰繼續刁難鐘國權向審判官說個不停:沒有造成社會影響?他發出去的材料那別人看了影響不知道。

開完庭,已是古稀之年、身體極度虛弱近昏迷的鐘國權就被等在那裏的國保警察帶走。

第二天,鐘國權被強行送進雞西看守所。幾天後,鐘國權家人接到法院非法判決鐘國權三年半的判決書。家人非常憤慨。鐘國權已提出上訴。

鐘國權,修煉大法前脾氣不好。修煉後變了一個人,身體好了,知道做道德高尚的好人。在家裏、單位,人人都敬重他,他看淡名利,與人為善的事蹟很感動人。就是這樣無辜被構陷,鐘國權還一再囑咐家人:不要恨那些無辜的警察,他們也是被迫害的,他們不明白法輪功是高德大法,千萬要善待警察。

審判長;張瑩
審判員:蔡紅利 13846082240
人民陪審員:賀鳳賢
書記員:管雲敏 0467--5266753 0467--5266756
檢察院:王凱峰 15946762899
麗江事務所王彥律師:13763642200
雞西看守所王彭 13836531991
公安局國保大隊中隊長李剛,辦5220366-2059 宅0467-5229088、13946806333-15636864777
住址;黑龍江省密山市密山鎮公安局家屬樓9單元
密山北大營派出所:辦公室0467-5066110、0467-5067188
警察魏玉成5066074
牡丹江農墾管理局公安局
局長 辦0467-5060977
國保大隊大隊長劉利15946676499、辦0467-506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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