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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養老金違法面面觀及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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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七月十日】某物業公司聽說本小區某住戶家孩子高考落榜,遂決定對該住戶斷水斷電一個月「處罰」。這件事情聽起來是不是很荒唐?其實,中共社保部門擅自剝奪服刑人員服刑期間的養老金,比這個還荒唐:自來水和居民用電畢竟還是有償供應,而養老金壓根就是人家自己的合法財產!

剝奪服刑期間養老金,即使對於真正犯罪被判入獄的人來說,也是不公平的。而對於被陷冤獄的法輪功學員來說,無辜遭迫害已經是大不幸,剝奪養老金往往有地方610串通社保部門共同作惡的情形,甚至連法院也加入其中,這是中共對法輪功學員執行「經濟上搞垮」的滅絕政策的具體表現,是雙重迫害,參與人員是在犯罪,我們更應該全盤否定它。本文根據明慧網和公義論壇提供的各地案例,分析這種迫害形式徹頭徹尾的非法性,並提出應對建議。

一、非行政主體冒充行政主體的違法

作出非法剝奪養老金決定的往往是地方的社保局(或稱社保中心等),社保局是人社局的下屬部門,且屬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其提供的是社會保險服務,體現的是「服務」而非「管理」職能,具體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利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不屬於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即不屬於一級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不具有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的權力。就好比開篇舉例中的物業公司是給業主服務的,住戶失火,物業公司可以去關掉電源,誰家水管破裂了,物業公司可以關掉自來水總閥。但這並不意味著物業公司有權把斷水斷電作為處罰業主的手段。

二、行政主體超越職能權限的違法

如果作出剝奪養老金決定的是地方的人社局,人社局的確屬於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屬於一級行政機關,有一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權。但它的行政管理和處罰權也要有明確的職能權限,要在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授權的範圍內行事。而剝奪養老金,顯然是對公民財產權的剝奪,而目前有效的《行政處罰法》所列七個處罰種類中根本就沒有剝奪公民養老金這一類。而其中涉及的之(二)罰款和之?(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都與養老金無關。

另外,養老金不僅僅是個人的財產,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剝奪一方的養老金也是對配偶方財產權的侵害。(據此,身處冤獄中的法輪功學員如不方便親自遞交相關文書,配偶方可以以自己名義遞交各種文書,充份利用各種法律手段反對此種經濟迫害。)

總之,人社局作為國家的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它只有確保公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職責,沒有剝奪公民養老金的權力。

三、非行政行為冒充行政行為的違法

在網上搜索「養老金 不當得利」會發現,各地很多社保部門以不當得利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追索養老金的案例。大家知道,「不當得利」是民事案件的案由,而民事案件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既然是平等主體,怎麼會存在你有權剝奪我的養老金呢?所以內行人都知道,這種案件從立案、開庭到判決,一路都是葫蘆僧判斷糊塗案。

正因為剝奪養老金不屬於法律範疇內的行政行為,所以各個地方剝奪或事後「追索」養老金的形式可謂五花八門。像上面提到的去法院提起「不當得利」民事訴訟是一種,還有的讓填「申請表」、「登記表」,有的讓簽「養老金返還協議」,還有的乾脆甚麼話也不說直接偷偷扣掉。所有這些,形式上不倫不類,實質都是一個:變相搶劫。

四、所依據的行政文件無效的違法

和剝奪養老金有關的文件,最早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2001〕44號)和《關於對勞社廳函〔2001〕44號補充說明的函》(勞社廳函〔2003〕315號)。這兩份函件出台時社會保險制度還不完善,且該兩份文件內容在後來頒行的《社會保險法》中找不到依據。按照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抵觸的原則,該兩份文件應歸於無效。但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2019年8月13日印發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人社部發〔2019〕84號)中,第30條仍然錯誤引用該兩份函件作為扣發公民養老金的依據。

目前,人社部主要有兩份非法文件涉及剝奪養老金,一份就是上面所說的人社部發〔2019〕84號,是針對一般居民的;另一份是《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是針對醫生、教師等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人的。這兩份文件都直接違反《行政處罰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和《憲法》等上位法。根據《立法法》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五、三大法律責任體系均師出無名的違法

公民承擔法律責任,無非三種:民事、行政和刑事。從民事責任角度看,公民即使入獄也不因此就欠了社保的債,社保部門無權剝奪養老金。

從行政責任角度,上面也都分析到了,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人社局,其行政權力僅在於代個人保管養老保險金,只有向用人單位和個人強制徵收養老保險的權力,而沒有對屬於個人的養老金佔有和處分的權力。

從刑事責任角度看,中國刑罰體系中沒有取消養老保險金的規定。中國刑罰體系中,人身自由權利方面的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權利方面的刑罰是剝奪政治權利;財產刑罰是罰金、沒收個人財產。這些刑罰必須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確定,並由法定部門依法定程序才能執行。而且,養老金也並不是個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繳問題。

總之,從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分析,找不到剝奪公民養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據。

六、對非法剝奪養老金的應對措施

剝奪養老金,是假行政執法之名,行搶劫公民合法財產之實。我們應善用信息公開、行政覆議、行政起訴、上訴、申訴等一系列合法方式,揭露中共不法人員的強盜行徑,過程中可以把我們堅守信仰、講述真相、被陷冤獄的經歷,以及申訴狀、辯護詞等作為證據材料提供給政府和司法機關,給他們選擇善惡的機會。

在善用法律反對非法剝奪養老金案件進行的過程中,對於作出剝奪養老金決定的個人和單位負責人,對於作出違法行政覆議決定的個人和單位負責人,建議以涉嫌濫用職權罪的名義進行檢舉、控告。對於作出非法判決的法官,建議以枉法裁判罪的名義進行檢舉、控告。

另外,公民認為某部門規章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時,法律授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書面提出對該文件進行審查的建議。比如針對非法剝奪養老金的人社部的規章,我們可以向國務院提出審查建議:《關於啟動對人社部發〔2019〕84號文件是否違法、違憲進行審查的建議》,這一步完全獨立於上述諸多步驟之外,任何公民都可以隨時提出。有條件、願意參與的同修可以針對人社部的文件給人社部領導寫真相信,或者向全國人大、信訪、國家紀檢監察委提出舉報,舉報人社部的領導濫用職權。

從明慧網和公義論壇的消息看,各地同修因養老金案提起的行政訴訟,有的直接獲得勝訴,有的社保部門作出的扣發養老金的決定被法院判決撤銷,當然也有枉法判決維持社保機構錯誤決定的。這至少表明負責此類行政案件的法官中,不乏良知未泯者。同時表明,剝奪養老金非但違法,而且錯的離譜。

信息公開、行政覆議、訴訟,以及向國務院提出審查規章建議等各類文書模板和具體程序、做法,可以參考公義論壇「信息公開」欄相關內容,或者在該論壇搜索、向會員提出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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