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 |
十二月中旬,王浩的妻子接到法院電話說近兩日要開庭。王浩家人與律師十二月二十七日發現利川市公安局捏造假材料,聲稱王浩在利川市發了一萬份材料,與檢察院、法院合謀加害王浩。律師表示沒辦法做無罪辯護,單方面解除了合約。王妻彭青青只好自己一人作辯護。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王浩的媽媽、姐姐及妻子坐動車去了利川。王母身體很不好,近八十歲的老人被搞的現在是上不來氣,走路氣喘吁吁,身上冒冷汗,人都快不行了,為了救兒子回家,也只有用命去拼了。王妻彭青青也因修煉法輪功,曾十三次被迫害,身體還在傷殘中,沒法正常睡覺,行走有時都困難。現在丈夫被綁架、非法關押,她艱難營救。
十二月三十日一清早八點多鐘,王家人趕到了利川市法院,來到了第十審判庭。九點差幾分鐘,審判長楊春桃,二位副審判長:龔秀娟、楊輝,書記員:何雷,及公訴人王玲,到庭。王母和王姐被楊春桃法官安排坐到第二排聽眾席上,彭青青坐到了律師辯護席上。
不知為甚麼,法官楊春桃開始大喊起來,彭青青就告訴她:楊法官你要注意你的官員形像,聲音要輕柔。三位女法官同時笑起來說:我們都是這個性格,嗓門大。彭青青笑著對她們說:你們這脾氣不知你們的丈夫如何受的了?女人要柔、男人要陽剛,這樣一家才能搞得好啊!楊春桃笑著問彭青青:馬上都要開庭了,你還笑得出來?彭青青回答:我們法輪功學員遇到再大的魔難,我們都會保持一個樂觀的心態,王浩也一樣。
這時彭青青看到有一個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一段錄像片:一個男的進了電梯,不一會兒又出了電梯。彭青青就問:今天是十二月三十日,怎麼畫面是八月二十六日,是不是搞錯了?!彭青青以為非法庭審的錄像時間搞錯了。楊春桃說:你看看,那是王浩的錄像。彭青青因看不到對方的臉,只看到對方的後腦,看到後腦全禿了,就傷心的說:只關了四個月,把人整成這樣,後腦全禿了。其實這名男子的整個臉都沒看到,只看到進出的背影,不知這個錄像中的男子到底是不是王浩?
不一會兒,王浩被帶進了法庭。彭青青對王浩喊:我在這兒呢?王浩,我在這兒呢?王浩左看看、右看看,行動很遲緩,還是不知彭青青坐在律師辯護席上。彭青青對王浩喊:我在律師席上、我在這兒!王浩才慢慢的把頭望向了律師席。
王浩看請的做無罪辯護的律師沒來,就問:你請的律師怎麼沒來?彭青青告訴王浩:公安局局長黃建國整你的黑材料有這麼多(做手勢,近一尺厚、大相冊那麼大),一堆的黑材料,有一萬份,說你在利川發了一萬份真相資料,律師一看這麼多的黑材料嚇跑了。
這時法院指定為王浩做有罪辯護的律師到庭,叫張浩,張浩就坐到了與彭青青同一律師席位上。彭青青發現王浩的行動很遲緩,大腦好像不能思考的樣子,很急,就對王浩說:快把這律師給辭了,他是給你做有罪辯護的。楊春桃喊:彭青青不准說話,要不要律師得王浩自己說。
楊春桃宣布開庭後就問:王浩你認罪嗎?王浩答道:我不認罪。楊又問:你要我們給你指定的律師嗎?王浩緩慢的答道:我問問律師?然後就問律師:你願意給我做無罪辯護嗎?在看守所裏我給你講過真相,我們是被冤枉的。律師回答:我會依法為你辯護。王浩又問一遍:你能為我做無罪辯護嗎?律師又答:我只能依法為你辯護。王浩想了想就對楊法官說:律師不為我做無罪辯護,我要辭退他。楊春桃答道:允許,張律師你可以走了。然後律師就走了。
楊春桃又問:王浩你有甚麼要求嗎?王浩回答說:我要求黨員和無神論的人迴避。楊春桃又問:為甚麼?王浩回答說:這是對信仰的審判,黨員和無神論的人不信神,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審理。然後楊春桃問彭青青:辯護人你想申請迴避嗎?彭青青答道:我想申請迴避。黨員和無神論者因不信神,不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審判,我們早就三退了,不是黨員、團員和少先隊。
楊春桃就與兩旁的法官相互說了一些甚麼,過了一會兒就說:申請不符合刑事訴訟規定,不予准許。楊春桃叫公訴人王玲宣讀起訴書。
王玲開始讀起訴書,聲稱:王浩有二台電腦、八十餘本法輪功相關書籍……這時彭青青舉手打斷說:我反對,哪有那麼多的書籍啊!楊春桃和龔秀娟就喊:彭青青不准說話。然後王玲又接著念:翻牆軟件九張(過期的) 、一張《九評共產黨》光碟、一本《共產主義的終極目的》,王浩還把法輪功書籍和明慧交流拿出去給其他人看,還發了多少、多少真相資料(數字很多,聽不清。) ……
彭青青聽不下去王玲在這兒捏造事實,就又舉手說:我反對,王浩甚麼時候發那麼多的資料……話還沒說完,楊春桃就又喊:彭青青不准說話,再說就把你趕出法庭。這時女法警上來把彭青青的話筒給按低,不讓講了。
王玲又開始宣讀:王浩在明慧網上下載了多少、多少資料(數字很多,聽不清) ,王浩把下載的資料打印出來拿出去發,接著開始舉證:第一個證人叫牟澤群;第二證人叫歐陽靜;第三個證人叫鄧田元;第四個證人叫牟牟;第五個證人叫秦磊;第六個證人叫楊雲亮;第七個證人叫王邦;第八個證人叫胡友俊;第九個證人叫周倩;第十個證人叫林成連。然後每一個證人都說自己下班回家之後,看到自己門上貼有法輪功小冊子等等。
隨後,楊春桃開始問王浩:王浩是不是你在明慧下載冊子打印出來拿出去發的。王浩說:是的。說我發了三十本,還不到五十本。楊春桃又問:你把大法書籍拿出去給其他人看嗎?王浩答:書是我自己學習用的。楊春桃就「哦」了一聲說:是這樣。王浩接著說:第一台電腦壞了,根本不能使用,我才買了第二台電腦。楊春桃就又「哦」了一聲說:是這樣。王浩接著說:公安誘供我,我不敢對公安說你們在誘供我。楊春桃就又「哦」了一聲問:是公安誘供你嗎?王浩答:是,我不敢說公安誘供我。(公安威脅、強迫過王浩,王浩不敢講。)
王浩說完了,法官說:辯護人該你說了。彭青青就問王浩:你為甚麼要修煉法輪功?王浩就開始講他為甚麼要修煉法輪功。可沒講兩句,楊春桃就不讓講了說:此問題與本案無關。彭青青就問王浩:你為甚麼要發法輪功資料?王浩正準備講的,楊春桃就打斷說:此問題與本案無關。彭青青就說:王浩就是因為發法輪功資料而抓的,當然得知道他的動機是甚麼?怎麼會與本案無關呢?楊春桃還是堅持不讓說,彭青青只好作罷。
彭青青要求王玲說的那十個證人到庭,當庭對質。王玲不作聲。彭青青就接著說:既然證人不來出庭作證,公安執法沒有記錄儀,王浩被抄走的私人物品又沒有王浩的簽名,公安又沒給清單,王玲說的這一切為無效證據。楊法官就對書記員說:嗯、快,記下。
這時王玲就說:我這兒有某某的(聽不清)×教鑑定書。然後就開始讀所謂的×教鑑定書。彭青青聽不清,楊法官就讓男法警拿給彭青青看,彭青青就把它大概抄下來了。內容大概是:公安局恩公認字[2019]0002號和[2019]0003號,X教宣傳品認定意見書、武漢市公安國內安全司法鑑定中心(武國保)公(司)受(電)字[2019] 38號檢驗報告,然後上面寫滿了王浩發了多少冊子,發了多少經文和明慧交流等等。然後書尾是鑑定人:工程師 馬興宇;而認定意見書的最後是利川公安局的印章。(公訴人把上次整的一萬份材料換成了這個所謂的認定意見書。)
彭青青問這認定意見書和鑑定意見書是不是都是公安國保出具的?法官說:是的,都是公安國保出具的。彭青青就說:公安國保怎麼能有鑑定資格呢?鑑定人必需出示其學歷、專業知識、專業資格以及認定所謂×教宣傳品的法律依據和理論依據。《認定意見》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的八項證據中的哪一項?法官對書記員說:嗯,快記著。
王玲這時又說:王浩在二零一三年發了一百本小冊子,還有甚麼、甚麼的,念了一大堆;王浩在二零一五年又發了一百本小冊,還有甚麼、甚麼的,念了一大堆。最後惡狠狠的說:王浩完全夠判刑。法官就問王浩:有沒有這回事?王浩說:我記不起來了,好像有這麼回事,可能我關久了,腦子不好使了,想不起來了。
彭青青說:王浩在二零一三年和在二零一五年決沒有到過利川,和我在一起,一直在我身邊,我們在武漢,他怎麼會到利川發資料呢?我作證。我懷疑公安給王浩下了迷魂藥。
王玲就說:我們有錄像作證王浩發過小冊子。彭青青不知是甚麼錄像,楊法官就提醒說:彭青青就是你在開庭之前,你看到的那個錄像。彭青青就說:律師告訴我王浩發了三十本小冊子,可我只看到王浩進了電梯,然後又出了電梯,沒看到王浩貼呀!最後王玲聲稱:王浩「認罪」態度好,繫坦白從寬,可以從輕處罰,處三年以下量刑。
接著,王浩做最後陳述。王浩說:我修煉法輪功二十多年,我按大法要求「真、善、忍」做好人,對鄰居友好,照顧家庭。大法在外國都能煉、而在國內被打壓,這是每個中國人的悲哀。法輪功是被冤枉的,希望法庭主持公道。
彭青青做最後陳述(念辯護詞):
一、《國務院公報第28期》的內容,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公布廢除包括兩個禁止法輪功書籍出版的相關文件,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被廢除。這說明在中國印刷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合法的,傳播真相和宣傳法輪功都是合法的。
二、由於我們國家唯一的一部認定「邪教組織」的法律文件是「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14個邪教組織(公安部39號文件),沒有法輪功;由於法輪功要求每位修煉的學員嚴格按照真、善、忍標準做好人,是教人向善的功法,對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由於《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中沒有提到法輪功;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沒有提到法輪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構成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組織、利用邪教組織進行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活動而有意為之。構成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秩序,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構成本罪的客觀要件是指客觀上造成了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秩序的妨害。
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組織」,完全是教人向善的修煉功法;既然,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秩序被法輪功學員王浩的行為破壞,法輪功學員王浩的行為依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反而是在行使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要求當庭無罪釋放我的當事人王浩,否則沒有王法。
然後龔姓法官就催著彭青青把辯護詞認為是重點的就畫線,她們好看就行了。
後來王浩被帶走了,楊春桃讓彭青青留下地址,讓回武漢等著判決書。王姐問:甚麼時候有結果。楊說:也許年前,也許會到年後。
關於王浩遭迫害情況,請見明慧網文章《第七次被綁架 武漢王浩被利川市看守所關押》、《王浩被非法逮捕 家人控告遭到報復威脅》、《王浩母親救兒心切無門 被告知「案子」已到檢察院》、《武漢法輪功學員王浩在利川市面臨非法開庭》、《捏造假材料 湖北利川市公檢法合謀迫害王浩》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