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請律師營救同修過程中的體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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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一月二十二日】我在一家法律事務所上班。看到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一日明慧網文章《不要把律師變壞》,談談我與律師配合營救同修中的修煉體悟。

律師在各階段的收費與做的事情

在公安偵查階段,我們委託的律師來到本地,只是到看守所會見一下,給家屬和本地同修說的話也少之甚少,從沒有在法律角度上給予家屬或本地同修一些建議、如何做更有利於營救裏面的同修。草草的會見完,交通費普遍的都是兩千左右,有一兩個律師收取一千或一千三四。

這些律師普遍都不找國保警察了解案情。也就是說,公安偵查階段我們請的律師只是會見一下,在我們本地請律師,一千元就可以委託律師會見。無形中,法輪功學員的案件,這些律師收取的會見費應該是全國當事人中最高的、最離譜的。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的時間是一個月。檢察院一般會在三十天不到向法院提起公訴。一般家屬得知案件到檢察院的時候,已經是案件移交檢察院一個星期或十天左右,委託律師再花上幾天時間,檢察院再提前三四天向法院遞交起訴書,那麼這個階段實質上律師介入後不到十五天就到了法院。

審查起訴階段結束,這一階段的收費還是一萬元,差旅費一千至三千。我們本地曾有一個案子,在和律師見面的第三天,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卷宗移送法院。如果當時我們已經支付律師費,律師在這個階段才只是三天。當時家屬要求考慮一下,三天後我們一起去檢察院查詢,得知案件已到法院。作為律師,分階段收費,不管審查起訴階段是多少天,到法院照樣收取法院階段的律師費。

這一階段,律師可以閱卷。單純的閱卷,對營救同修一點實際意義都沒有。作為家屬和本地同修卻可以以控告、舉報等方式向各個部門講述真相。

法院審判階段,律師只是來到本地收取律師費、給法院遞交出庭函時,會見一下被非法關押的同修,期間一直都不會出現,直到開庭。很多時候只是出庭,沒有了非法庭審前的會見。案件辦理完之後,很少在家屬沒有要求的情況下,將判決書複印一份給家屬。因判決書只給律師和本人,不給家屬,但被非法關押的同修一般都不會要判決書,這樣到後來,很多同修手裏都沒有判決書。

特別是二審,一審的判決結果因是中院決定的,上訴就成了一個騙人的幌子。二審由於是書面審理,律師收取我們一萬元,差旅費一千至三千元,其實就是遞交一下上訴狀,這種上訴狀的遞交,家屬完全可以自己做。

整個程序下來,律師的上述表現,在我們委託的律師中非常普遍。有的律師只覺的這個群體給錢痛快,還不找律師麻煩,沒有壓力。只要在電話中說到,他們就能做到,也是唯一一個律師敢在不收費的情況下,就直接參與辦案的群體。雖然,這確實證明法輪功學員善良、可信,但同時我想,我們請常人律師,至少在表面上要符合常人的理,常人律師有他接受委託後所要做的,那是受委託人的義務和責任,不能因修煉人的修煉狀態將常人律師該負的責任抹掉了。

大法弟子在利用法律救度眾生

二零一九年,我地有同修被綁架,我想讓外地律師在做無罪辯護的時候,讓本地律師看看,其實這種無罪辯護並不是很難的。就在我打算自己拿錢為同修請一位外地律師做無罪辯護的時候,我的眼前一下子出現一個場景──修煉人與常人法律在另外空間的顯現,原來常人法律根本約束不了修煉人,修煉人不受常人這層法律的約束。也就是那所謂的法律程序中的幾個階段跟修煉人沒有關係。如果修煉人認可了常人法律對自己的約束,那層法律對這個修煉人就起了作用。如你認為會被抓,那警察就抓了你;你認為會被起訴到法院、會被重判,還真的就成這樣了;你認為家裏的那些大法資料和機器設備是犯罪證據,就都變成這樣了……

看到這個場景後,我一下子知道了,給黑窩內的同修,只帶進去四個字就可以了──多背(背法)多發(發正念),就可以解體一切邪惡因素。

面對這些年來,跟律師配合營救同修出現的各種問題,我知道是自己依賴律師導致的,也沒有真正理解大法弟子是主導的法理內涵,不相信自己的能力,還是不聽師父的話,就像之前對那個總理的執著,使那個結果與大法弟子的想法相悖。長期以來,一直以為是和律師配合利用法律營救同修,今天看來,是大法弟子利用法律救度眾生,包括律師。律師對大法弟子所做的無罪辯護,是一個常人在大法徒蒙難之時以律師身份擺放他的位置,是為他自己而作,不是為法輪功學員。就如一位律師所言:法律只有能夠保護他,才能保護你,才能保護我。正是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和政治安全,我才為法輪功作無罪辯護的。我為法輪功作無罪辯護,實際上就是在為自己作無罪辯護。

如果我們在委託律師的時候,中規中矩的和律師簽委託協議,提出我們委託律師的目地,對律師做的事情提出要求,只是相互協商,能合作更好,合作不了,我們再去尋找符合我們要求的律師,即使沒有,我們自己一樣也做得了。不要有跟律師很熟,長期配合的想法,律師是為了接案子掙錢。我們付錢找律師,就按照常人請律師的最基本的規矩去做。也許長時間違背了「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的古訓,才使得律師們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

個人淺悟,不妥之處,望同修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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