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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銀川市檢察院魏宏宇構陷迫害法輪功學員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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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寧夏報導)魏宏宇,男,漢族,一九七八年六月出生,現任銀川市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公訴處處長。二零一七年六月中旬後,魏宏宇踐踏法律,相繼構陷法輪功學員姜濤、蘇青玲、曹桂蘭、謝毅強,致使上述四人在二審開庭後遭加刑迫害。二審後加刑的案例,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二十年當中也是極其少見的。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法輪功學員欒凝(原寧夏勞動人事廳教育中心任副主任)被非法開庭,魏宏宇再次勾結興慶區檢察院徐文君等共三人構陷欒凝,致使欒凝遭銀川市中級法院誣判十年,並被勒索十萬罰金。銀川市中級法院對謝毅強二審開庭時,身為公訴人的魏宏宇上躥下跳,公然阻撓、制止律師的辯護發言,其法盲加流氓的嘴臉暴露無遺。

以下是魏宏宇構陷五名法輪功學員的犯罪事實:

一、二審構陷姜濤致加刑一年

法輪功學員姜濤先生,今年四十五歲,原繫永寧縣增崗中學美術教師,一九九四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後,頭痛、胃痛等許多頑疾都好了,身心受益,並能夠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做好人。九九年中共迫害法輪功後,姜濤因不放棄信仰,遭三次非法判刑:第一次三年半,第二次六年,因屢遭迫害被無理開除公職。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寧夏永寧縣國保大隊保金寧帶人夥同銀川市多個警察又綁架了姜濤先生並抄家劫掠,當晚將他劫持到永寧縣看守所(後合併到了銀川市看守所),七月二十日,姜濤被永寧縣檢察院非法批捕。

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永寧縣法院對姜濤非法庭審。當庭法官為吳淵娟,書記員為王立榮,公訴人為溫淵。姜濤家人為他聘請了兩名律師做了無罪辯護。四月中旬,姜濤被誣判兩年,並處罰金三千元。姜濤上訴後,遭永寧縣檢察院抗訴。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銀川市中級法院對姜濤非法二審。合議庭由審判長曾琳巧、審判員黃瓊、馬捷組成,銀川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魏宏宇擔任公訴人。魏宏宇首先宣讀了支持永寧縣檢察院「抗訴」的意見書,並說:依據相關法律應該給姜濤判刑三到七年等等。

控辯雙方辯護發言開始後,律師從構成犯罪的四要素、法律條款等方面為姜濤做了無罪辯護;姜濤也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審判員黃瓊不時野蠻地制止律師發言,姜濤發言時,每當提及法輪功,黃瓊就大聲呵斥:「說過了,還有沒有其它的。」甚至粗暴地命令姜濤:說完了就坐下!姜濤的發言多次被打斷。審判長曾琳巧對姜濤及律師表現出明顯的惡意,並阻止發言;對黃瓊無視庭審規則、無視法律尊嚴的粗鄙表現卻放任不管。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銀川市中級法院對姜濤做出加刑一年為三年,並勒索三千元的誣判。

二、二審構陷蘇青玲、曹桂蘭 致兩人被加刑

二零一六年九月初,寧夏永寧縣法輪功學員蘇青玲女士、曹桂蘭女士被綁架、抄家劫掠,後被非法批捕。一審後兩人分別被永寧縣法院非法判刑兩年、一年半。兩人上訴後,永寧縣檢察院以「量刑畸輕」抗訴。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下午,銀川市中級法院非法二審姜濤後,接著開庭二審蘇青玲、曹桂蘭。合議庭由審判長曾琳巧、審判員黃瓊、馬捷組成,公訴人是銀川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的魏宏宇。

開庭後,魏宏宇首先宣讀了支持永寧縣檢察院「抗訴」的意見書,並說: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蘇青玲、曹桂蘭的量刑應在三至七年。

蘇青玲家人為其聘請的律師為蘇青玲做了無罪辯護;蘇青玲發言時質問法官與公訴人:哪一條法律規定了中國公民不可以信仰法輪功?曹桂蘭老人語氣平和地告訴法官:她修煉法輪功就是為了祛病健身,她不認為自己有罪。當庭審判員黃瓊頻繁地制止律師發言,幾次粗暴地打斷蘇青玲的發言。

當庭沒有宣判結果。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銀川市中級法院對蘇青玲、曹桂蘭做出加刑的判決,蘇青玲被加刑兩年為四年,曹桂蘭被加刑一年為兩年半。

蘇青玲女士,今年五十一歲,原繫寧夏永寧縣楊和鄉林管站幹部。從小多病,十二歲時患上了嚴重的癲癇病,脊背上動過六次手術。後來又患上了軟骨病、嚴重的神經衰弱等。

一九九七年開始修煉法輪功,不知不覺癲癇不再犯了,慢慢的,其它病也都好了。她按「真、善、忍」的標準為人處世,變的自信樂觀、善於助人了,在單位不和人計較,勤勤懇懇、吃苦耐勞。她高興地逢人就講修煉後的變化、法輪功的神奇。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輪功後,蘇青玲被綁架、抄家,關押在看守所、洗腦班;被非法勞教三年;判刑兩次,一次三年半、一次四年(此次);被迫離婚、被開除公職。

曹桂蘭女士,被非法勞教兩年、非法判刑兩次:一次四年、一次兩年半(此次)。

三、構陷謝毅強致加刑 粗暴阻撓律師與當事人

謝毅強先生今年五十五歲,原繫寧夏特種設備檢驗所高級工程師,被迫害前是單位的技術骨幹。因修煉法輪功被非法勞教三年,判刑兩次:一次四年、一次三年半(此次),在勞教所、監獄遭酷刑折磨,兩次差點失去生命;謝毅強因此被開除公職;他母親在無助、傷心、悲憤中離世。

二零一六年九月四日,謝毅強先生在寧夏賀蘭縣金貴鎮被不明真相的人誣告遭綁架,後非法關押到銀川市看守所,後遭非法批捕。二零一七年二月,賀蘭縣法院對謝毅強非法開庭,兩個多月後,謝毅強被誣判兩年四個月,並勒索五千元。謝毅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賀蘭縣檢察院提出「抗訴」。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寧夏銀川市中級法院對謝毅強非法二審,合議庭成員為:審判長何文波、審判員黃瓊、曾琳巧,公訴人是銀川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魏宏宇。謝毅強家人為他請了兩個律師當庭做無罪辯護。

開庭後,魏宏宇首先宣讀了賀蘭縣檢察院的《抗訴書》及銀川市檢察院支持「抗訴」的《意見書》,稱:賀蘭縣法院對謝毅強判刑兩年四個月是「量刑畸輕」,按相關法律條款規定,謝毅強有「前科」、「無認罪悔罪表現」應判刑三到七年等等。

律師指出檢方的「抗訴「理由存在程序違法、適用法律不當等問題。當事人和兩位代理律師均指出:賀蘭縣公安國保人員存在非法獲得證據、提供假證據、濫用證據等,甚至將「某某人聽說的」也作為證據,是刻意構陷當事人。

律師和當事人發言時,法官何文波、審判員黃瓊以「問題與本案無關」、「重複問題不要再問」等無理言詞阻止、呵斥律師和當事人。何文波、黃瓊相繼對律師咆哮:你可以到紀檢委去告!你去告!

律師強烈抗議何文波、黃瓊的違法言行時,公訴人魏宏宇居然上躥下跳,阻撓、制止,說律師:「不服從法官指揮,辯護發言與本案無關」等等!雙方激烈爭執中,何文波以「不遵守法庭紀律、擾亂法庭秩序」為由,指揮法警將謝律師逐出法庭,謝律師見狀憤而離場。

謝毅強指出:公訴人沒有權力制止律師的辯護,法官為甚麼不制止公訴人?並講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剛說了幾句,何文波便粗暴地打斷,喝令法警給謝毅強戴上手銬強行推出法庭。當庭沒有宣判結果。

二零一七年八月,謝毅強家人接到《刑事判決書》,得知謝毅強被加刑一年兩個月,變成了三年六個月,勒索五千元變成了六千元。

四、夥同他人構陷欒凝 致欒凝遭十年誣判

欒凝先生今年六十歲,大學文化,原來在寧夏勞動人事廳教育中心任副主任,一九九六年修煉法輪功不久,幾種慢性病消失,無病一身輕。欒凝按照法輪功真、善、忍的標準要求自己,一九九七年一月主動報名到條件艱苦的寧夏南部山區同心縣參加扶貧,期間堅持與村民一同吃住和勞動,為當地農民抗旱開挖水窖和改善教學條件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當地村民曾感歎:多少年都沒有遇到像你這樣的幹部了。

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開始迫害法輪功後,因不放棄信仰又是輔導站副站長,欒凝先後三次被非法抓捕判刑,一次三年、一次四年、一次十年(此次);四次被非法抄家、一次被綁架到洗腦班拘禁、被原單位開除公職失去養老等社會保障。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欒凝因郵寄真相信遭郵局人員誣告,被銀川市興慶區解放西街派出所吳學林、張夏宇、馬濤、羅麟等警察綁架劫持到銀川市看守所關押,不久欒凝遭非法批捕。

在寧夏政法委、610人員操控下,銀川市興慶區公安分局、興慶區檢察院除用「刑法三百條」構陷外,又增加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構陷欒凝。因興慶區法院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沒有管轄權,興慶區檢察院將該案上交銀川市檢察院。銀川市檢察院第二次將案件提交到中級法院後,二零一九年一月十日,銀川市中級法院為欒凝案開了所謂的庭前聽證會。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寧夏銀川市中級法院對欒凝非法開庭。銀川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魏宏宇、銀川市興慶區檢察院徐文君等三名檢察官合夥構陷欒凝;銀川市中級法院法官郭鵬為審判長,李剛、徐玉芳為審判員。欒凝的家人聘請的兩名律師做了無罪辯護。律師當庭指出: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均是人為製造的,相互不能印證,證據間自相矛盾,其中一名律師在辯護過程中被法官無理逐出法庭。欒凝也表示:堅信人在做天在看、堅信善有善報、堅信有沉冤昭雪的一天,提醒人們堅守良知和善良。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寧夏銀川市中級法院下達判決書:對欒凝非法判刑十年,勒索十萬。欒凝提出上訴後,其家人為欒凝聘請了兩位律師。二零一九年七月下旬,寧夏高級法院在沒有收到律師的二審辯護詞、沒有開庭的情況下,駁回欒凝的上訴,維持了一審的誣判。

在中共對法輪功長達二十年的殘酷迫害中,法輪功學員一直堅持和平理性地講真相,使大量的世人和公檢法司人員從謊言中清醒,一些參與迫害者主動調離或停止了迫害,為自己選擇了未來。奉勸魏宏宇等人看清形勢,停止迫害,趕快彌補過失。捫心自問一下:做好人遭迫害、講真話遭迫害的社會,可不可怕?你願意你的孩子生活在那樣的社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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