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器官移植醫護人員的名字 供美國政府嚴審簽證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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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六日】之前的明慧文章「美國國務院將對迫害法輪功者嚴格審核簽證」列舉了美國關於不得入境的相關法律及總統令,但只是涉及普通意義上的嚴重侵犯人權的一些條款。其實,關於不得入境,還有專門針對「強制性移植人體器官」的一條(法律條文見下),而且特別把「中國人」單獨列出。自二零一一年六月起,在申請美國非移民簽證的DS-160表格上增加了一項,要求申請人回答有無直接參與過強制性的器官或者身體組織的移植。

據此,建議大陸學員系統收集與器官移植相關的醫院領導、醫生及護士的個人信息,我們審核後把名單提交美國國務院,請求將這些人納入「嚴格審查」的名單、依法拒發簽證。

大陸學員可讓相關醫護人員知道美國的此條法律,並告知他們大法弟子正在收集其個人信息、準備遞交美國國務院。這樣對可能還在進行的強制摘取器官能起到遏製作用。同時也可建議醫護人員收集本醫院使用來源不明之器官的證據、向大陸大法學員或明慧網舉報。對舉報者我們會考慮網開一面、不將其名字遞交美國國務院。

另外,根據美國國務院官員介紹,拿到美國簽證並非一個人理所當然的權利,而是可給可不給的特殊權利。雖然在美國法庭上是「無罪推定」,即,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罪,否則按無罪推定,但審核簽證則不然,只要簽證官「合理的懷疑」(reasonable doubt)申請人可能不符合簽證的要求,即可拒簽,而無需看到十足的證據。

中國每年器官移植總量遠遠超過中共聲稱的死囚器官及自願捐贈的器官的數量,大部份器官來源不明,國際社會的調查表明,中共多年來一直在強摘(活摘)法輪功學員和其他良心犯的器官。正如當初全國實施「一胎化」政策時幾乎所有醫院都參與了強制墮胎,那麼今天的簽證官完全可以「合理的懷疑」中國的所有移植醫院很可能都參與了強制性器官移植,從而對移植醫院的負責人、醫生及護士拒發簽證。

需要收集的主要信息包括:
- 姓名
- 性別
- 所在之器官移植的單位
- 職位(領導、醫生或護士等)
- 儘量提供出生年月或大致年齡,可防重名。沒有亦可,因漢字不易重名。)

相關法律見下。

美國法典第八卷 外國人與國籍
第十二章移民與國籍

第1182f節 拒絕從事強迫器官或身體組織移植的中國人和其它國家國民進入美國
拒絕入境……國務卿必須指示領事官員不得向那些國務卿根據可靠和具體信息確定曾直接參與強制性移植人體器官或身體組織的任何人簽發入境簽證,除非國務卿有充份理由相信該外國國民已經停止參與和支持這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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